盐 亭 县 公 安 局 盐亭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县城核心区摩托车限行的通告 盐公告〔2013〕001号 为深入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维护县城核心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限制摩托车在县城核心区道路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东以东门廊桥新车站桥头路口为界,南以弥江路康复路口为界,西以昙云路县肿瘤大门外路口为界,北以上北街安居大厦左右两侧路口为界范围内县城区域。 二、禁止摩托车在上述区域通行的时间:夏季7:00--23:00;冬季8:00--22:00。 三、本通告所指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警用、抢险、环卫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四、禁止所有机动车在县城区鸣笛和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凡需在限行时间内进入城区的特种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并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标识、核发相关证件。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区域通行的摩托车以及在县城区鸣笛和乱停乱放的机动车,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七、凡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文明的行为,共同维护县城良好的交通卫生秩序。 九、本通告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亭县公安局 盐亭县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元芳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