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投资兴业的项目 (一)工业、市政、能源、交通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旅游资源综合开发,竹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第三产业项目; (三)农业综合开发,农(畜)副产品生产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事业项目; (五)自带项目,资金,技术的投资项目;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策上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 1、凡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政府所得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后2年按50%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凡投资兴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项目,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政府所得部份3年内财政全额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凡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政府所得部份3年内由财政全额支持企业。投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态农业搞农业科技开发,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 4、凡投资工业性企业,其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40%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5、凡投资购买企业产权或资产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办理土地、房产等证件,只交工本费。 (二)土地政策 1、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凡投资兴办工业性企业,用地按最低价格,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规费政策 1、投资新办工业性企业,在办理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它费用减免。 2、投资新办农业、文化、卫生、旅游、公益事业等项目的企业,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3、凡投资新办工业性企业,电费和企业内电气设施的直接工程费用除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取外,只收取成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收;工业和生活用水免收配套费,供水增容费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天然气免收开户费,配套费按25%收取。 三、保障措施 1、投资企业的手续办理,由县招商局“一站式”的代理办理。 2、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检查,有关部门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除税收和安全检查外),应与县招商局协商后,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3、对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青神县荣誉市民”证书,政法部门予以重点保护和支持。 4、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免费办理迁入青神城镇户口手续,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县城城镇居民的待遇。 5、政法部门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县人民政府与外来投资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7、金融部门要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按照信贷政策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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