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研墨

[第一时间] 2013四川两会:请你向家乡的书记、市长建言拍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些狗官,难得浪费感情

发表于 2013-1-2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洋雄 发表于 2013-1-17 17:15

四川巴中市庆园房产公司法人是陈庆德,项目负责人周勇,开发建设老观桥路[鑫龙花园]项目,土地是拍卖取得,A栋,B1B2栋拆迁户只有户,共还了19套住房,其中多了平方还补差价.庆园房产公司户拆迁户变成了多户拆迁户,B1B2栋有24户拆迁户,其中多 修了一层10套住房是为了解决拆迁还房,庆园公司做为普通商品全部出售,A栋有33户拆迁户,门市有2个拆迁户,2楼商场有730多平方米拆迁预留.A栋多修216套住房是为了解决拆迁还房,庆园公司做为普通商品全部出售.请问主管部门是干啥的,难道主管部门与庆园公司有猫腻吗.庆园房产公司报陆拾多户拆迁户的目的是了少缴国家税收及政府的配套费,及土地容积费用.还出现一套住房有2份合同,一份是在巴中建设网备案合同是李湘,房号是B2栋Z45楼1号.备案号56111.是第1户与庆园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一份是复写签名的拆迁协议是李国兴.是开发商,为了打通过道,已经给李国兴赔了4套住房,在A栋4楼分别是B,C,D,E.庆园房产公司是一房多卖,还是为造协议.请市区纪委,建设主管部门严查庆园房产公司.
  请各新闻媒体报道,以上事情是真实的.18008271198







-



发表于 2013-1-26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乃是红色土地,红军故里,1932年,仅有120万人的巴中,就有12万多人参加工农红军和脱产的地方武装,4万多人为革命现身,创建了全国第二大苏区川陕革命根据地。
但是,为什么我们巴中为啥子每年会有一百多万农民兄弟出门去打工?我们的巴中为什么发展不起来。我们的巴中对祖国解放革命是出了力的,当年去当红军去为了革命,现在出去打工是为了脱贫。
建国六十几年是什么阻碍了巴中劳苦大众的经济发展,难道说我们巴中的老百姓没有勤劳和智慧吗?且看,祖国各地每年有百十万的巴中勤劳的农民工,拖家带口去用他们勤劳的双手盖起了成千上万的高楼大厦,年底不是拖欠工资就是回家乘车困难,某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提高票价,恶意垄断,我们巴中红色故里的老百姓就是那么好欺负的吗?
   巴中老百姓要雄起,我们要为自己的利益从新做主人。我们要坚决反垄断,坚决反恶意压迫,坚决制止春运出行票价上涨一分钱,要求政府履行扶贫承诺,一切为了百姓的利益而出发。做到运管部门严格把关,车站春运汽车票不涨价,而且要求下浮原票价的百分之四十,运力不够的情况下,允许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姐们从外地自己包合法车辆。

发表于 2013-1-27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有没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巴中找到发展的亮点没有?谁回复下

发表于 2013-1-27 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书记听你建言吗?

发表于 2013-1-27 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的贴子就顶不起来,反应了真实触动了灵魂,不难看出

发表于 2013-1-27 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贴都跟不上还建言呢,

发表于 2013-1-2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2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房屋拆迁案和一个房屋确权案,经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审理后,竟成了荒谬绝伦的明显错案

  在这两个案子中:

  1. 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
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确权案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而我们也因此在拆迁案中失去了该房屋,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在这两个案子中,其中房屋确权案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而房屋拆迁案的法院判决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拆迁案“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其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而本案主审法官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这二者主体身份不同、超越了时空的界线等明显暇疵,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而枉法裁判!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一个包括本拆迁案及房屋确权案这两个案子中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
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在本案中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我已经用充分的事实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的过错,并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然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杜渝居然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
“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确权案“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登记薄,该登记薄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規定,而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不顾国家房屋登记的强制性規定、并公然曲解法律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发生争议时开始’而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我以上反映的这些“创造了荒谬奇迹、颠覆了基本法治理念”的重大错误其实还只是特别突出的,我这两个案子其它的明显错误还很多,并且也都是一些非常明显、无可掩饰的“硬伤”!
   
  比如在拆迁案中我们提供了七中育才学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法院在判决书里也明确表示予以采信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主审法官魏要武却还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主审法官明明知道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王晓辉还因此曾被派出所抓过),却仍然枉法维护七中育才学校这一违法犯罪的明显过错.
   
  又比如在确权案中,一审是2005年6月16日进行庭审的,而我们提供的《“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这份证据是2005年8月9日才产生的.本来应该在庭审质证时产生的证词,因为证人王元珍没有到庭,我们在一审诉讼后为此专门补充的证据,而主审法官张争居然颠倒时空认定这份证据“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予采用;一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都不具备的“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证据,虽然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而且找不到任何人来为它庭审质证,但却被主审法官张俊、张争采信作为主要证据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发表于 2013-1-2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水白鹤飞 发表于 2013-1-17 19:12
超版同志:
     您好!谢谢这一个优势平台,我叫翟建国,来自秦巴连片贫困地区的南充,我要向我们南充向东 ...

大力发展农业的循环经济,就是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发表于 2013-1-2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水白鹤飞 发表于 2013-1-27 19:08
大力发展农业的循环经济,就是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以“中国农业大学”为载体,加速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积极搭成与中国农业大学科研机构及部分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创新战略合作联盟,围绕生态种植、养殖,有机种植、养殖农业和加工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血橙深加工和生物技术等技术开展研发和应用。以合作联盟为平台,积极发挥专科院校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养殖、种植和循环经济领域科研项目申报,加强与国内乃至国外开展循环经济的公司企业间的科研交流,搭建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产业化发展的综合平台。有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有力推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资源和服务支持。围绕发展壮大畜禽、水产、粮油、桑果、蔬菜五大特色产业,构建城郊观光农业板块、坝区高效农业板块、山区生态农业板块,形成了生猪、冰糖柚、优质水稻、无公害农产品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公司进一步优化提升现有“种-养-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链,健全完善以畜牧业为支撑的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全面实现种植、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普及沼气,推进沼气规模化应用,构建以沼气为纽带的农村循环共生体系;开拓市场,构建产销一体化的经营体系,提高收益。经过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技术先进、设施一流、管理现代化、创新能力强、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以生猪养殖、设施蔬菜园区生态化改造、有机蔬菜生产及有机蔬菜制品加工、优质果品生产、资源产出率高、废物零排放、沼气生产、沼气发电、生态环境优美为特点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7 1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南部县王家区富利镇乐消坝村的,建议南充餐饮协会和南充锦尚全粥店的领导们去我们的老家看看,考察下…农村开春会很忙的,我也想爸爸妈妈了

发表于 2013-1-27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火车站的问题!!!!蓬安火车站是达成铁路上唯一一个没有改扩建的火车站,是唯一一个站房仍然是九十年代的火车站。也是唯一一个没有受到当地政府重视的火车站!1:蓬安火车站通车几年来,从来没有安排过升级改造,仍然是当初修起启用时的那样,达成铁路上的几大火车站都改扩建了的,就连土溪和三汇镇的镇级火车站都进行了改建。而蓬安火车站却没有!2:蓬安火车站的列车停靠,长途列车停靠占达成铁路的四分之一都没有,更有甚者是在达成复线通车时,居然只停靠了两趟成都到宜昌东的列车,真是太奇怪了。后来在网友的呼吁下,才勉强停靠了白天一对往返成都到达州的管内列车。而当地政府从未向成都铁路局申请过增加列车的停靠。现在,蓬安火车站仍然没有到北京,上海,广州的火车,就连春运时候都没有停靠临时旅客列车!请蓬安当政者为蓬安的人民考虑哈,多多申请列车的停靠和火车站站房的改扩建。

发表于 2013-1-27 22: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鹏在边疆 发表于 2013-1-21 20:52
地区:四川省巴中市
建议事项:
--现在市到处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我亲身体验,是政府主导的工程 ...

反映问题属实,"村民聚居点"建设,纯粹是领导们的面子工程。完全脱离山区农村实际。农民种地倒成了烦心事了,因为距离远了,农家肥用不上了。连蔬菜都不能自给了。唉!这样不切实际的工程,不知领导们真没想到吗?

发表于 2013-1-28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区:南充蓬安
标题:关于整治蓬安房产乱象、开发商不负责任的问题
1、蓬安房地产业严重乱象,违规修建楼盘,业主长时间办不了相关证件。相关贴文:我们辛苦一辈子的房子就这样被黑了吗?!  ;紫苑那些不得不说的黑幕  ; 蓬安房地产要何时才能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在做什么   ;开发商迟迟不办土地使用证,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吗?2、开发商不负责任、严重违约、欺诈业主。 相关贴文: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20044&page=1
以上贴文只是进行了粗略统计,未能完全统计。

发表于 2013-1-28 0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819167860123 发表于 2013-1-23 15:44
教师补课目的是为了挣钱,正常上课时间不认真,把许多关键性的讲解放在了补课的时间里,学生怎么限敢不去补 ...

这个问题相当严重,表面是义务教育,实际变味了,你们说:教育局到底知不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话一点都不假,再说:现在学生初中升高中最为难了,如学生稍有不慎,其结果是15000入场券,200元一分,可计算如差50分,就必须得25000元,请问这个现象四川境内是否一样,这个规定是哪一部门颁发的?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13-1-28 04: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819167860123 发表于 2013-1-23 15:44
教师补课目的是为了挣钱,正常上课时间不认真,把许多关键性的讲解放在了补课的时间里,学生怎么限敢不去补 ...

这个问题相当严重,表面是义务教育,实际变味了,你们说:教育局到底知不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话一点都不假,再说:现在学生初中升高中最为难了,如学生稍有不慎,其结果是15000入场券,200元一分,可计算如差50分,就必须得25000元,请问这个现象四川境内是否一样,这个规定是哪一部门颁发的?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13-1-2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我有一个房屋拆迁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杜渝在此案中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枉法裁判,被我用控告的方式来证实其枉法裁判!但该案向您院申请再审却被用(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驳回,这是四川高院严重失职的具体表现,不知您在向两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谈到了这个问题吗?!附控告状如下:


          控  告  状
  控告人:王廷中 个人信息略.
  被控告人:魏要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时任民一庭副庭长.
  被控告人:张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本案一审主审法官.
  被控告人:杜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主审法官.
  控告人王廷中因被控告人魏要武、张俊、杜渝在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的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裁定中(案号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公然枉法裁判、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被我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进行了实名举报(详见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第三封举报信》一文.详http://www.mala.cn/thread-4641845-1-1.html),因中纪委专门负责处理违反党风、党纪、党规方面的问题,所以我才又向专门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负‘打击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法定职责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这个法律专门机关进行控告并揭发魏要武、张俊、杜渝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为了显示我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故引用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书原文进行重点剖析。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一
  我认为(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是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程序错误。现对该裁定主要内容逐句进行如下具体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第三人王晓辉、王廷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廷聪等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进行确权[案号为(2005)锦民初字(1041)号]。”.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句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明显错误:
  1、要求房屋确权的“第三人王廷聪等人”具体是指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这与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不论从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从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2、要求房屋确权的即使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两人,也不能中止本案诉讼.因为《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这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明显过错.  
  “因本案争议的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确权之诉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解读一审该裁定的以上这段话,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两个极其明显的错误:
  1、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①是:本案必须以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我们这个案子根本不用以另一房屋确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为我们提供了证明房屋产权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这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的。
  2、中止本案审理的必要条件②是:另一确权案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连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呢?
  通过以上对该“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的分析,我们认为主审法官魏要武置我们巳经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而不顾置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巳经错误认定了的被拆迁人不审查,反而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这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明显的重大错误,这是导致本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关健问题
  而以上这份“中止本案诉讼”民事裁定书竟是主审法官魏要武在立案后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本事实内容及证据详见:附件一)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二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首先,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后的房屋权属情况。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确权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证据吗?显然不能!
  下面我将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一审法官张俊、二审法官杜渝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法院规定这无需举证证明的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而本案一审法官张俊、二审法官杜渝却让时光倒流、采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第7条“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之明确规定!
  (本事实内容及证据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三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该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均引用原文).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这两个案子的所有法官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但本案一审法官张俊、二审法官杜渝在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于是又一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纪录诞生了,那就是:一个包括本案及房屋确认案这两个案子中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第7条“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之明确规定!
  (本事实内容及证据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四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本案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
  1、我们提供了该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证明了我们依法是该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2、我们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登记薄与房产证登记内容完全吻合,充分证明了我们是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我们提供了七中育才学校错误认定被拆迁人为王廷聪、王晓辉时所依据的《申请》,指出该《申请》存在很多瑕疵,一个20年都不能依法进行登记的《申请》是绝不能作为认定本拆迁房屋产权人的依据
  4、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承诺书》,指出了七中育才学校认定本房屋被拆迁人应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来进行,而不能随便相信什么个人的《承诺书》;
  5、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情况说明》,揭露了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证明,冒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非法行为
  所有这些证据和事实都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而法官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第7条“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之明确规定!
  (本事实内容及证据详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

                         本案枉法裁判事实之五
  其实,我以上举报的房屋拆迁案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明确,其整个过程就是法官魏要武、张俊、杜渝在对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予以采信”且拆迁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也对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无异议”的情况下,还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荒谬绝伦的法院确权判决来掩盖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款的过程,这整个过程完全符合中央纪委贺国强书记《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之八:“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问题”。现进行如下具体分析: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明确规定,在成都市七中育才学对本案被拆迁房屋房产证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情况下,还跟与产权人王述槐无任何继承关系的王廷聪、王晓辉签订拆迁协议并发放拆迁补偿款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全部结清的时间为20O4年4月20日,这是王廷聪、王晓辉在领款收据签名这个原始资料所证实的。但在该房屋拆迁档案资料中却发现一份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情况说明》,而该《情况说明》这份资料中派出所的签章却是4月22日办理的,这明显是成都市七中育才学伙同王廷聪、王晓辉在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后还私自硬加在拆迁档案资料中的!通过进一步的查证,竟发觉《情况说明》这份资料中派出所的签章却是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的,为此王晓辉还被派出所抓了。(《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详附件七)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这明显是违法犯罪、黑恶势力所为,但本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在明知此事并在对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予以采信”且拆迁人七中育才学校也对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无异议”的情况下,还中止本案诉讼、去人为的制造一个荒谬绝伦的法院确权判决来掩盖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款的黑恶势力行为,至使我们未能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而遭受失去拆迁房屋的重大房屋财产损失,这是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央纪委贺书记多次强调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之八:“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问题”的讲话精神,我这个案子完全属于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所以我这个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正是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这个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的问题之一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第6条“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第7条“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之明确规定!
  (本案造假证据详见:附件七)

  综上所述,我控告法官魏要武、张俊、杜渝在此房屋财产损害赔偿案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现特向专门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负有‘打击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法定职责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这个法律专门机关进行控告,请求追究法官魏要武、张俊、杜渝涉嫌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并追回因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而致使我们失去拆迁房屋及其它相关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王廷中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2012年9月5日

附件:
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裁定书
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
三.成都市中院(2006)成民终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
四.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五.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六.我于1985年按三叔来信要求所写的一个《申请》
七.王廷聪、王晓辉的造假证据《情况说明》
八.王廷聪、王晓辉的《承诺书》
发表于 2013-1-2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污染应该治理

发表于 2013-1-2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