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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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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的土地主管行政部门在花桥镇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是法定职责,拒绝公开法院已判决广安区国土局违法。法院在判决书生效的几个月中数次通知广安区国土局执行判决书,广安区国土局都拒绝,更恶劣的是:本月21日上午9时广安区人民法院再次传广安区国土局到法庭,区国土局还是拒不公开征地信息,中午休庭后,区国土局到庭的人员伙同征地的有关人员在广安市城南正元星辰梭边于店商议对策。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楼说到点上了。广安区国土局就害怕花桥镇征百亩耕地的信息公开,他们通过花桥镇2009年镇上知情的参与的原副镇长、现依然参与违法征地拆迁的镇人大主席金鑫进行对申请花桥镇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的被征地农民进行恐吓、威胁了。被征地农民己到相关司法机关存案。
估计有违法人员要狗急跳墙了。
总之,违法人员是邪气,正气不可能被邪气战胜

发表于 2013-3-2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在学习中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为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来谋取私利,有少数领导应醒过来了,那怕层层加起来有几十个人,和被损害的合法利益的被征地农民比较还是少数,毕仅称为违反土地法律的违法人员还是只有一窝。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广安区行政机关对法律就这样渺视,广安区国土局违法,你法院判就判,能把我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国土分不履行法定职责,把人民给你们的管理土地的权力用来在花桥镇征地供地中违法谋取私利,你们国土局的领导说说这是不是腐败行为?法院的判决书为什么不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于家院子、凌家院子、胡家祠堂、杨家院子都属集体土地,广安区政府及区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在什么时候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方案,补偿标准,征收的公告一个没有,口头说是征收了的就行吗?
广安区政府及其区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花桥镇征地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针对原告的申请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由候晓春市长主持经第三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广安府发[2009]37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广安区政府及其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你们作为一级政府为什么不遵照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四。非法批地类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在花桥镇征地没有征地方案的公告,广安区政府的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标准和补助费的公告,是不能征地的,再不能坚持违法行为了。不能越滑越远,不能再想些假的来诡辫,要走正道,歪道是没有出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人民政府就应依法行政,不能背离法律昧着良心耍手段,为违法人员开脱。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广安区政府及区国土分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花桥镇口头说怎么征就怎征,开发商说怎么补偿就怎么补偿,一切由开发商做主,花桥镇的征地供地里面潜藏着腐败不?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要正视本区在花桥镇征地供地上的问题,不能容忍违法行为,问题己客观存在,用非法手段是掩盖不了错误,有时聪明反被聪明误。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编造再多谎言,不如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征地信息。

发表于 2013-3-2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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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是广安区政府及其区国土局的法定职责,不但自已不主动公开,法院判了30日内公开,区国土局拒不执行判决,这可能是囚为公开了征地信息,预示着自已的身败名裂,后果是自己的腐败行为就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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