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达州一酒类企业伪造质检报告书进行销售一事,达州市通川质监局回复如下:接到投诉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指派执法监管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经对该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及生产流程、检验设施设备、生产记录资料、原辅料、库存产品等项目的检查抽样,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记录完整,原辅料索证索票齐全,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执法中,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警示谈话,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再学习,责令企业进行公开承诺,保证企业依法道德生产经营,并要求企业积极与经销商妥善协商解决问题,后因调解无果,我局还指导帮助经销商以涉嫌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寻求司法解决。该企业篡改检验报告行为,目前,无行政处罚依据,建议该经销商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为妥。
关于在投诉中提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上述规定属于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不符合处罚伪造检验报告的行为。
感谢大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希望继续监督并支持好我们的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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