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平昌县农村客运价格的通知
平昌发改〔2012〕311号
平昌县各农村客运经营单位及客运车站:
为切实规范农村客运价格秩序和市场环境,促进全县道路客运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价格管理权限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1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平昌县农村客运价格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我县农村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及“村村通”、“农村公交”价格(见附件)。
二、农村客运线路中短途客运价格标准参照各片区基础运价执行,短途线路价格=相应片区基础运价×短途实际里程,短途价格中不足1元的收取1元;超过1元的按实际价格收取,尾数部分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行舍取。
三、《汽车运价规则》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平昌实际,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运车辆,无免票名额;10座以上(含10座)客运车辆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村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现行道路客运价格,除国家出台春节及节假日允许农村客运价格浮动的政策外,任何客运车辆严禁在确定的价格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五、各客运经营单位及车站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厅墙壁以及客运车辆内醒目位置公示客运价格表。
六、各客运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七、交运、发改等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对乱收费、乱涨价、拒载、甩客、不执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调整后的客运价格自2012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农村客运、“村村通”、农村公交价格表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2012年12月13日
测算票价(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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