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把六条再审事由篡改为一条?
当事人代丽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等六条再审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却将六条再审事由强行篡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一条再审事由。完全无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并将其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
无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应当对其逐条进行审理,不该随意篡改、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