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中,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却故意认定本案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法院怎能拉偏架,故意剥夺原告的诉权?
2011年7月4日的《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为:
一、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补发……;
二、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
三、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
四、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2011年7月12日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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