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有顶灯出租汽車经营权挂靠其它出租汽車公司合作经营将到期,在其它出租車公司不愿再按原协议条件订立长期挂靠合作经营前提下,车业主为了生存,也为更好的以公司化经营模式服务于社会,学习其它各县市采用的方式,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向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申报成立出租汽車公司。工商局依法出具,核名为《双流畅通出租汽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后,应当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金证明、住所和使用的经营场所、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
按规定在完善了资本金证明、办公经营场所等准备后,因办理出租汽車公司营业证,需行业主管部门双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许可文件,双流交通运输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及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出租車特许经营权优先受让权规定
根据行政审批要求,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应当支持并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局不予行政许可,并停止开出营运证,致使100余车停运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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