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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123456as

[群众呼声] 一桩嫖娼事,十年未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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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发表于 2013-12-1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20 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道,人道,王道,神马都是浮云吗?在这世界是有公道的,有真爱的。出格的事情天天都有,请大家记记我书法老师给我写的:静心常思己过,闲谈勿论人非,,,

发表于 2013-12-2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

  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

  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3-12-21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法官违法,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败坏的不仅是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还使我们的党和国家形象扫地、民心尽失,法制国家成为空话和泡影

发表于 2013-12-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发表于 2013-12-2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人大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义!

发表于 2013-12-2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和背景。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


证会,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控告人补交齐材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崔均就慌了手脚,眼看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彻底暴露了,于是就使出了惯用方法,像下级法官买通他自己一样去


买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达到推卸掩盖自己和下级


枉法判决共同的责任。

发表于 2013-12-2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发表于 2013-12-2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人大为弱势百姓主持公道,匡扶正义!

发表于 2013-12-3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119号通知书是凭空捏造出来的。20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

,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2007)

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该法官在2007年8月7日,

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

天!  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
发表于 2013-12-3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觉得你应该好好地反省一下,究竟在什么时候得罪了哪个当官的,当你回忆起时就晓得了

发表于 2014-1-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不惜一切代价和请客” ,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出了(2007)

119号通知书,终结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后正在审查核实证据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正常

审理程序,把假案做成通天冤案。

发表于 2014-1-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出来的。该通知书声称 :“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

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据法律规定,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

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的名义,背着法院用

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发表于 2014-1-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发表于 2014-1-4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发表于 2014-1-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发表于 2014-1-5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M多多 发表于 2014-1-5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何存

发表于 2014-1-5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M多多 发表于 2014-1-5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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