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办理申请等事项。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等宣传内容;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时间、集合和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六)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及通讯地址;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口头、信件、电报等方式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支持维权,但我不的和你一起去。哈哈!纯属友情提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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