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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门面搅“黄”整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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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0:56 | |阅读模式
家住绵竹市的孙渊成等人,通过拍卖竞买绵竹市国税局老办公大楼,在支付90%款项后准备办理移交手续时,才知道这栋大楼底层有两个门面不属于绵竹市国税局所有。原以为得到该栋楼所有门面的孙渊成等人便将德阳市通利拍卖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绵竹市国税局列为第三人推上法庭,要求交付两个门面、赔偿资金利息损失。昨日下午,绵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重审。

  16轮竞价:332万元买下办公楼

  2005年12月5日,孙渊成得知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西街51号,建筑面积4370平方米(面积仅供参考)的绵竹市国税局老办公楼要拍卖,遂与朋友商量买下这栋大楼以扩大生意。12月8日,在拍卖会上,经过16轮喊价,孙以332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随后,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成交价332万元,加上佣金,总金额348.6万元。由于不能一次性付款,孙渊成等人向拍卖公司转入10万元佣金,向国税局支付房款272万元,加上前期支付的30万元保证金,共付302万元房款。

  2005年12月21日,孙渊成和绵竹市国税局准备办理大楼移交手续时,国税局经办人突然告知,大楼底层临街的65号和67号两个门面不在拍卖范围内。“咋可能呢?我们可是买的整栋大楼!”孙渊成等人情绪激动:为什么“竞买须知”内不声明?图纸上也没有标明,拍卖会上也不说明?按孙的理解,国税局临街大楼及后面附属办公楼都在拍卖范围内。

  争论焦点:何为“标的物瑕疵”?

  事后,在拍卖公司牵头下,买卖双方坐下来协商此事,绵竹市国税局只同意减少两万元房价补偿孙渊成等人的损失。而孙坚持,65号和67号两个门面按市场价计算,至少值30万元,要么对方交付这两个门面,要么少给30万元房款。由于三方在赔偿金额上悬殊太大,孙渊成等人拒付余款,但也没拿到办公楼。2006年4月,孙渊成等人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绵竹市国税局作为第三人到庭应诉。

  孙渊成等人认为,两个门面属于“标的物瑕疵”,应该在“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上告知,在拍卖会上也应该介绍两个门面的情况,以避免给竞买人造成误解;而拍卖公司和国税局认为,引发争议的两个门面本来就不属于国税局所有,不在拍卖范围内,不是标的物的一部分,自然说不上是“标的物瑕疵”。拍卖公司坚持,“标的物瑕疵”是标的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缺陷,应是房屋质量问题,或有产权争议,法律手续不齐,本案都不存在这些问题。

  一波三折: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绵竹市人民法院曾在一审中认定拍卖公司存在过错,从而导致竞买人对标的物认识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并作出如下判决:绵竹市国税局交付整栋建筑,不含底层的65号、67号门面;通利拍卖公司、第三人绵竹市国税局向孙渊成等人连带赔偿房屋及资金利息损失共计328752元。一审判决后,拍卖公司和绵竹市国税局均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昨日下午重审开庭后,孙渊成提出因为拍卖公司和绵竹市国税局的过错,导致他们没有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现在土地出让金已经涨价,还有时间拖延导致资金利息的增加,提出新的索赔请求。拍卖公司以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择日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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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1:39 |

等到看下文

看这过皮球能踢好久

[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7-7 19:41 |
楸出几个问题出来

发表于 2013-12-12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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