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中院惊现离奇荒唐裁判:
非当事人用废名称造假印章打赢官司,民工血汗钱泡了汤
原中铁十八局三处(下称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中江县冯店镇境内的部分成南高速公路工程肢解分包给中江县凯江建筑建材公司(下称凯江建司)施工。工程完工后,十八局三处九公司故意克扣拖欠工程款,凯江建司于2001年10月向中江县法院起诉法人十八局三处,要求支付工程款70余万元。中江县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一审判决十八局三处支付原告66万元余元工程款。
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工作人员韩某于2002年7月1日使用2001年4月28日就已作废的名称,用该处第九工程公司的印章遮去“第九工程公司”六个字伪造成法人十八局三处的印章向德阳中院递交《上诉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更不能代表一审被告即法人十八局三处在法定15日内行使了上诉权,但德阳中院未认真审查就受理了。后来,韩某又多次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整个二审期间没有一个法人名称和法人印章是正确的。糊涂法官承办人黄某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发回中江县法院重审。
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向德阳中院递交使用作废名称,盖印伪造的作废的法人印章的《上诉状》,递交使用作废名称、盖印伪造的作废的法人印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且无“上诉”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上诉,上诉审(即二审)程序就不能依法提起。德阳中院的上诉受理和二审审理都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中江县法院重审时,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韩某故伎重演,又向中江县法院递交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中江县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就径直驳回凯江建司的起诉。凯江建司不服上诉,德阳中院没有通知被告应诉,就直接维持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对十八局三处使用作废名称与伪造法人印章上诉无效应承担败诉责任及德阳中院承办人黄某的枉法裁判行为,凯江建司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有关部门责成德阳中院进行处理。2006年1月16日,德阳中院立案庭长李某终于承认十八局三处九公司使用作废名称与伪造印章上诉无效,认为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德阳中院裁定书因《上诉状》无效,无存在的合法依据应予撤消。李某要求凯江建司申请对该《上诉状》印章进行鉴定。凯江建司随后递交鉴定《上诉状》上法人印章真伪的申请并表示愿意先垫支鉴定费用。可几个月后的2006年7月11日,德阳中院向凯江建司下达《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只字不提十八局三处九公司伪造法人印章上诉一事。凯江建司的代理人每月在德阳中院的“院长接待日”都去找院长们反映,某院长听说“伪造法人印章上诉”,马上表态:上诉不成立,造假怎么可以赢官司!其他院长均认为该案二审是有问题,是个错案,但就是不予纠正。
据悉,中江县冯店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十八局三处的另外一个案子中,一审和德阳市检察院抗诉德阳中院提审时,十八局三处九公司都是使用作废的名称和伪造的法人印章进行诉讼。更为离奇的是,提审在德阳中院开庭时,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工作人员韩某空手走进法庭,审判人员将法院调卷的所有材料全部当庭给韩某使用,庭审后主动调查收集早已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用于证明该案第二次虚假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其公平公正大打折扣。
凯江建司诉原十八局三处案子涉及数十万工程款,官司打了六年多,浪费司法资源不说,受害的是众多民工,他们已经期盼了七年多血汗钱,其中已有三人含愤去世,他们至死也没有领到血汗钱治病救命。民工们的血汗钱是否就在德阳中院的荒唐审理和离奇裁定下泡了汤?
伪造法人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名称上诉,十八局三处九公司公然挑战法律的公正严肃,居然在德阳中院打赢了官司,赖掉了民工们数十万的血汗钱。造假上诉得到顺利受理而且赢了官司,这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承办人黄某不顾事实和法律乱裁一气,除了2002年9月30日接受韩某付费的宴请和异性色情服务外,是否还有其它见不得人的交易?德阳中院的裁判让人们产生疑问: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何在?法律的公平与严肃何在?社会的正义与公理何在?
这虽然不是一个惊天大案,但绝对是一个荒唐的冤案,一个非常离奇的假案,一个非常怪诞的错案,一个法院心术不正的法官伙同不是当事人的非涉案人员一起制造的离谱的怪案......。它伤害的不光是一群民工,更伤害了人们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信心,对司法公正执着追求的信念......。真诚感谢网友们对该案的关注,希望该案在媒体报道后能够引起更多民众的关注。我想,众目睽睽之下,法院的个别法官是不敢胡审乱判的。
这真是:
德阳中院出奇判:非被告用废名称假印章胜诉为赖账。
司法腐败猛于虎,民工血汗钱泡汤好冤枉正义难伸张!
对(2002)德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质疑
1、裁定书原文:上诉人中铁十八局三处因建筑工程结算纠纷一案,不服中江县人民法院(2001)中江民初字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质疑: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原中铁第十八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下称十八局三处),二审有何证据证明十八局三处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了上诉权?法院和原告收到的《上诉状》上面的法人名称是作废的,法人印章是伪造的,这样的上诉也有效吗?到底是谁在“向本院提起上诉”?
2、裁定书原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质疑:依的什么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时告知了当事人吗?是公开还是未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
3、裁定书原文: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八局三处将其承包的成南高速公路项目(E4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黄运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行为无效。
质疑:你“本院”通过一种什么程序,依照什么法律来“认为”的?
4、裁定书原文:而黄运梅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转包,亦属非法,该转包行为无效。
质疑:你“本院”是怎么认定“黄运梅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的事实的?
5、裁定书原文:黄运梅将分包转包,是与梁代彬个人达成的转包工程的意思且与梁代彬个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书一式三份,合同签订时均未加盖凯江建司的公章。
质疑:你“本院”是怎么知道和认定的?
6、裁定书原文:对梁代彬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黄运梅签订合同的事实,黄运梅及中证人唐太强作出了证实。
质疑:黄运梅及中证人唐太强在什么场合以何重方式向你“本院”证实的?
7、裁定书原文:对该项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质疑:通过什么程序怎么认定上述事实的? “本院”依照什么法律来认定的?
8、裁定书原文:梁代彬与黄运梅签订合同后,由梁代彬完成该项工程的的建设,施工中亦是其个人在黄运梅处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及材料。
质疑:你“本院”德阳中院是怎么知道上述事实的?纯粹是胡说八道!
9、裁定书原文:因此,因上述分包行为和转包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与凯江建司无关,凯江建司并非上述分包行为和转包行为所致纠纷中的适格原告。
质疑:你“本院”根据的是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来认定凯江建司不是适格原告?
10、裁定书原文:虽然梁代彬在其自己持有的那份合同文本上于合同签订后单方加盖凯江建司的公章,
质疑:你“本院”德阳中院是怎么知道“梁代彬在其自己持有的那份合同文本上于合同签订后单方加盖凯江建司的公章”的?简直是胡说八道!
11、裁定书原文:但黄运梅对此并不认可。
质疑:黄运梅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表达的“并不认可”?难道你“本院”德阳中院连黄运梅在头脑中尚未表达出来的想法都猜得到吗?既然黄运梅不认可凯江建司是合格的原告,那他为什么不上诉?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就表示对一审判决的服从,怎么会不认可呢?
12、裁定书原文:故梁代彬单方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合同签订时梁代彬个人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亦不成立合同主体的变更,凯江建司始终未成为转包工程的当事人。
质疑:你“本院”德阳中院怎么知道“梁代彬单方加盖公章的行为”的,难道使用八卦测出来的?你“本院”德阳中院怎么知道“凯江建司始终未成为转包工程的当事人。”的?
13、裁定书原文:凯江建司提出对梁代彬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但合同的签订是以梁代彬个人名义所签订,转包工程系由梁代彬个人实施完成。
质疑:“合同的签订是以梁代彬个人名义所签订,转包工程系由梁代彬个人实施完成”你“本院”德阳中院是怎么知道的?
14、裁定书原文:凯江建司并无可以追认的基础事实,其所提追认显然不能成立。
质疑:要那样的“基础事实” 才“可以追认”,为什么“所提追认显然不能成立?”你“本院”德阳中院有什么法律依据?你“本院”德阳中院难道不知道中国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吗?
15、裁定书原文:上诉人上诉所提凯江建司与本案纠纷无关的上诉理由成立。
质疑:所谓上诉人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你“本院”德阳中院凭什么说“凯江建司与本案纠纷无关”?
16、裁定书原文: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质疑:你“本院”德阳中院凭什么说“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难道你“本院”德阳中院说的就是对的吗?故意把对的说成错的,你“本院”德阳中院指鹿为马,到底安的什么心?
17、裁定书原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01)中江民初字1732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质疑:就算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3)项之规定查清事实后改判。(审判长人员署名年月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