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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三涵

福建福安: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谁来保护(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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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43 |

法律被权力强奸

新华发展的一个网友,也是福安冠后路的被拆迁人,他对后垅拆迁深有感触,他说,福安冠后路拆迁所发生的一切都让我们有理由:害怕,权力和奸商的媾合;害怕,法律被权力强奸;害怕财产被不法剥夺;害怕生命被"黑爪"窦息……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41 |

冠杭路旧城改造是不是形象工程?

冠杭路旧城改造是不是形象工程? 福安冠后路旧城改造让人有旧貌换新颜的视觉;让人有福安变化真大的感觉,然而,当陈焕基带我深入不到二十米看到的是旧貌依然。且有今不如惜之感。很多被拆迁人说,我们冠后路在没有拆迁以前房子虽然旧,但民众能安居乐业,而拆迁给我们带来的便是无房无业今后日子无依,……[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1:38 |

法律是最后的一道防护林

普通老百姓面对违法行政是无奈的,以为法律是最后的一道防护林,然而当老百姓遭遇违法行政“风暴”时,这“道防护林”却不能遮挡风沙!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7:40 |

福安市冠后路违法拆迁的主要事实

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行情,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效。但是,福安市房管局却会同物委抛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超越职权,违法。
    2、开发商华联公司根据福安市房管局的指导价格标准,制定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并且坚持依其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新拆迁《条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规定,做法违法。
    3、华联公司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不公开其沿街店面价格,也不作为产权调换店,直接影响有店面者日后长久的经济收入与生活;对协议货币补偿的,不协商搬迁过渡期限,不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产权调换的,不协商安置房、店的地点、层次等,这对不愿受欺诈的被拆迁人来说,就无法与之协商拆迁。
    4、华联公司委托的评估单位,按其意图评估,即按其“收购价”(即市房管局的补偿价格标准)的标准评估,同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福安市政府成立的拆迁办,本应起协调作用,但却完全站在开发商一边,成为开发商压服被拆迁人的工具。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7:30 |

强制执行到场通知

福 建 省 福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强制执行到场通知 (2002)安民初字第00888号

当事人郑松康或其亲属、福安市城北后垅村(居民)委员会:

关于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松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与拆迁法律的规定,裁定当事人郑松康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48个小时之内履行对福安市后垅路90号与冠后路69号房屋的搬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郑松康或其成年亲属、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到场。(于期限之后18小时至16小时)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4 17:28 |

陈焕枝:要求处理违法拆迁房屋的报告

关于要求处理违法拆迁房屋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在福安市城北街道后垅冠杭78号,拥有一处总建筑面积为146.84平方米的合法房产,其中一楼店面约有72.07平方米(见附件1:房产证)。

2003年3月5日,在事前没有与本人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市政府责令房管局以陈焕枝拥有位于后垅冠杭37号的房屋产权不明确为由,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此事本人于2003年5月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获得胜诉(见附件2:行政判决书)。但至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政府却不予解决(本人一家靠这家店铺生存)。

注:37号院祖传房产契约已被房管局合法登记[见附件3:契约登记],但房管局以该房屋即将拆迁为由,没有发给本人房产证。

本人希望上级有关领导:

1、责成福安市政府,按照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拆迁的房屋,包括住房面积、商用面积(见附件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别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2、责成福安市政府公开向本人道歉。

3、追求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报告人:陈焕枝 身份证:352202620611001

住 址:福建福安城北后垅37号

2003年11月6日

[em03]

发表于 2004-10-4 21:49 |

土匪!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9 22:23 |

(2003)安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9 22:28 |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撤销安防准拆字第011号《准予拆迁决定书》的通知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9 22:22 |

(2003)安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

福安市人民开庭审理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5日对原告陈焕枝后垅冠杭78号房屋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9 22:24 |

(2003)安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3页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9 22:25 |

(2003)安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4页

[em03]
ztq

发表于 2004-10-19 23:23 |
[em02]
ztq

发表于 2004-10-19 23:23 |
[em02][em02]

发表于 2004-10-20 14:38 |
城管的都是他妈的混蛋!!!!!!!!!!!!!!!!!!!!!!!!!!!

发表于 2004-12-2 17:14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4-12-10 01:00 |
市长热线是婊子的牌坊, 报纸都是太监 !

发表于 2004-12-10 00:42 |

旧房房东应可以拿旧房产权入股(50%)参与新房开发, 与房产开发商共同开发新房, 分享开发成果. 这样做的好处是:

1. 公平合理: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不被房产开发商独吞. 这部分价值很可观, 却从未被公平分配过.

2. 利国利民: 旧房房东有更多更大的住房选择, 也能获利于旧房的潜在口岸价值得以体现和明朗化, 社会财富不至于被开发商不公平地飞速独敛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 旧房因口岸优势的潜在升值原本就是属于旧房房东的, 而且这部分价值应大于一套原地新房许多. 若非事实, 开发从来就不会发财.

3. 旧的习惯做法是不公平的: 旧房房东被政府强制迁走, 生计被断, 或者是旧房本已因口岸优势潜在升值, 却还要加钱给开发商才能住上原地的房子, 这样不是被开发商剥削了两次吗 ? 这难道是公平的吗? 这样开发商敛财不是太迅猛了吗 ? 财富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海外不是太多快好省了吗 ? 开发商何以得此优势, 能交钱给政府. 这样下去, 后果是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 成都与沿海地区, 中国与美国. 地区间的矛盾加剧. 狭隘地方主义, 民族主义泛滥.

4. 如果本土的开发商不愿与旧房房东合股开发新房, 就让发达国家的开发商来做, 人家还可以带来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建筑技术, 更美观适用的房屋.

开发商的巨额利润来自何方 ?

国际上房地产开发的通用程序为: 先通过竞标用自有资金买下一块地皮, 再将地皮抵押给银行, 贷出盖房子的先期款项, 房子盖到一定规模后就开始卖楼花(期房), 将从客户手中收取的购房款投入房子的后续建设中, 房子建成售完后取得开发利润.

在我国, 开发商不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土地, 而是靠收买政府的权力(免费得自民众)取得, 造成大额国有资产, 民众资产向房地产开发商转移.

房地产商与政府勾兑, 使用灰色手段弄到土地, 而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开发的主要来源, 与开发商进行利益交换. 这种土地转让已是非法. 国土局下的拆迁红头文件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并且国土局这样做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 而开发商就靠舞弄这种红头文件来欺骗拆迁户. 这种事情发生的城市奢谈什么法制 !

开发商要拿到土地, 最方便的就是城市危房土地.

房产开发商在付出灰色高额交易成本(占成本的30%, 用于勾兑政府)后, 就尽量降低拆迁成本. 被拆迁户分散无助, 而主管拆迁的政府官员都是拆迁的隐蔽受益者, 自然毫无例外地为开发商撑腰, 城市拆迁户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 生计被断, 迁到城外. 各城市的拆迁工程早就已经成了官商勾结, 无耻掠夺拆迁户私有财产的丑恶戏剧.

政府虽然规定要给拆迁户补偿, 但经过各个环节的贪污, 最终拆迁户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中国房地产商腰包里钞票, 凝结着无数城市拆迁户的血泪.

房地产商和政府贪官的孽钱放在国内银行终非长久之计, 终归瑞士银行, 美国银行.

中国的开发, 是在建设瑞士的富, 美国的强. 瑞士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2万美元(世界上资源最贫乏国之一).

眼下正在被开发的荷花池一带, 折迁户旧房被以1700元左右/平米逼出, 哄出, 而新建营业房开发商房卖出价每平米在7000元以上. 地铁修通以后, 住宅房也可达4000--6000元/平米. 这就是眼下国人已习惯的旧式掠夺. 血腥而令人麻木.

发表于 2004-12-10 10:51 |

判决写的撇,确认程序违法就该撤销,同时判决重新做出。如果实体错误,撤销之外应就赔偿问题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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