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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诉南部金星收费站违法收费案”法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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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菊竹梅兰 发表于 2013-3-4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 关键!

对!

发表于 2013-3-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胡建宏老师正义的诉讼!莽娃儿辛苦了!

发表于 2013-3-5 15: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焦点问题
一,诉争公路是否系全新公路?  
二,老的收费批准文件效力是否及于新公路?

发表于 2013-3-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菊竹梅兰 发表于 2013-3-4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 关键!

对,拿不到省上的发票。意思就是说他莫得资格收费

发表于 2013-3-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加油,我的偶像

发表于 2013-3-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判决结果,这是南充一个标志性的案件,有重大意义。

发表于 2013-3-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机遇大于不请律师,这个原因很间旦,律师资格证、执业证都是政府发给,你给的钱再多,他还得听政府的,政府又是官商合一的政府。
走信访,南充政府官员个个都是太极拳高手,心黑手狠走不通的,时间不知何年何月。
只有走公民诉讼,法院判决,終审论坛人民判决,在计祘机己普及〔家家都有〕,政府信息公开时代,上机祘机要什么类型法律法规都有,要相同案例就有相同案例供你参考,好处是成本低,找准诉求50元到法院立案,时间有保障,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六个月,二审案件三个月。行政案件一审案件三个月,二审案件二个月。法院歪判有论坛,独立新闻谋体检督〔这点还须等〕评判。少打麻将,多学习,好处是成本低,提升了自己素质。为了达到这个目地我拒绝了南充、南部两地律师事务所无偿参于诉讼的请求。

发表于 2013-3-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义
发表于 2013-3-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以上庭审记实发表一点看法。

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变更被告一说吗?只有追加被告,何来变更被告?被告不适格,是不是应该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撤诉后得重新起诉呢?审判长:lol

2、本案法庭确实的案由是什么?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是立128号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呢,还是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公路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同,举证责任可就大不相同。法庭是否应对本案的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呢?根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一审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行使释明权而未予释明的,二审法院可要发回重审。;P

3、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发票的管理应是税务机关的一项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请审判长一定在判决书中要予以充分的阐述,说明。

4、虽然胡老师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南部法院能否效法当年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李劲松律师诉北京机场高速公路公司收费违法,要求返还10元钱”一案中,虽然判决李劲松败诉,但随后朝阳法院分别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收费问题进行研究和改进,同时建议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等。如南部法院也能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则胡老师虽败尤荣。:lol我想,这也是胡老师此案的真正目的吧。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网络之上,各抒观点,不妥之处,请南部法院各位领导及合议法庭的法官们不要介意,随时欢迎来我办公室喝茶,交流。:)
                                                                                                                           知名不具: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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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3-5 1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 ...

对的。

公民维权,就得自己上。用知识武装头脑,用最低的成本实现目的。

希望更多效仿者,这将大大加快公民社会的到来。
发表于 2013-3-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山遮不住
期待公平正义的结果

发表于 2013-3-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参与诉讼的所有人员,当然是原告方。你们辛苦了!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3-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3-3-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结果。
发表于 2013-3-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经历几场官司都可当律师是真的了,祝贺莽娃。但愿今后能成为莽律师。

发表于 2013-3-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3-5 1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 ...

有道是久病成太医,多打官司也可以成律师哈,等你成了律师以后论坛里的网友就可以找你帮忙了。

发表于 2013-3-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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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普通人1991 发表于 2013-3-5 1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以上庭审记实发表一点看法。

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变更被告一说吗?只有追加被告,何来变更 ...

这几条都提到点子上了。

一、变更被告主体一事。
  
     当时被告提出这一观点,主动要求变更主体。且在法庭合议庭遵循我们意见变更主体后,强调承认这一变更。
     查了下《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不知道这个诉讼请求广义上是否包含变更诉讼主体。
     在民诉法中的确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是否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这个的确是不了解的部分,欢迎讨论。

二、违法收费与不当得利。

     经与当事人商量,庭审时,我们定义的案由是“不当得利”,与诉状一致。我们认为“违法收费”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而非诉讼案由。原被告也是围绕这一案由展开辩论的。将此案在网络中称为“违法收费”,是一种习惯用语,这点需要区分开来。

三、发票问题。

     我们认为,发票问题彰显的是“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之要素。行政行为中,如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的部分,造成了现实损失,作为老百姓,一般都理解成“不合法”。合乎逻辑的推理即为“因为你没有遵守相关法规,所以才造成这样的结果”。

四、胡老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类似的公民活动,能够消除不合理的状况。也希望通过这种事,告诉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力,成本并不高,且充满了乐趣。:lol

    作为一般老百姓,打这样的官司,缺乏专业技能,但为了实现公民诉讼的初衷,勉强为之。非常感激您的专业点评,增益良多,谢谢!
发表于 2013-3-6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双方坐下来谈判,本着诚信原则,本着和谐社会宗旨,都不要再把老百姓当人质,实现三赢。



强烈支持,莽哥这话说得最有水平: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3-3-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想起,不仅发票不正规,既然是过境式收费,请问这收费的金额是怎么计算为11元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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