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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诉南部金星收费站违法收费案”法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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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为人民服务。幸苦了!!!

发表于 2013-3-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供网民讨论帅华公司本是国有资产公司!是怎样改成私有性质公司,这里面有没犯罪行为?在买卖双方谈的时候是不是该请检查院,纪委的老爷主持?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212线南充至阆中界南部段一级公路收费经营公路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 2001-01-21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9号
南充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212线南充至阆中界一级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南部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市交路政(2001)01号)及(南市交路政(2001)0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212线南充至阆中界一级公路全长125公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0)252号文同意,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计(2000)207号文批准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立项。标准为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工程总投资7.58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45亿元,银行贷款3.01亿元,上级补助1140万元。国道212线南充至阆中一级公路由四川南部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西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交通建设总公司分别按45.14%、27.08%、18.05%、9.73%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建设、经营和管理。现南部段改建里程46.3公里已交工验收,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南部段46.3公里作为收费经营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工作由南充市交通局领导,由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
  三、收费人员由经营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限定在8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试行收费期限从2001年2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
  五、试行收费基价标准为每吨公里0.20元,具体收费价格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1.车辆分类表:  一类客货车:8座(含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摩托车按一类车减半征收。  二类客货车:9座至30座(含30座)客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3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30卧以下卧铺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50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0卧以上卧铺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至25吨(含25吨)货车。  2.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3.以上车型计算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数为准,无核定座位的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载质量核定分类。  4.25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规定办理手续。
  六、收费站(卡)设置:在金星(G212线974K)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6个。在支线青龙、建兴设2个验票站。
  七、收费范围:根据省委川委(1998)89号文件精神,除军警特勤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并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9)227号文件实施。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章的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发票。通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表于 2013-3-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菊竹梅兰 发表于 2013-3-4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 关键!

对!

发表于 2013-3-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胡建宏老师正义的诉讼!莽娃儿辛苦了!

发表于 2013-3-5 15: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焦点问题
一,诉争公路是否系全新公路?  
二,老的收费批准文件效力是否及于新公路?

发表于 2013-3-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菊竹梅兰 发表于 2013-3-4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 关键!

对,拿不到省上的发票。意思就是说他莫得资格收费

发表于 2013-3-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哥加油,我的偶像

发表于 2013-3-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判决结果,这是南充一个标志性的案件,有重大意义。

发表于 2013-3-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机遇大于不请律师,这个原因很间旦,律师资格证、执业证都是政府发给,你给的钱再多,他还得听政府的,政府又是官商合一的政府。
走信访,南充政府官员个个都是太极拳高手,心黑手狠走不通的,时间不知何年何月。
只有走公民诉讼,法院判决,終审论坛人民判决,在计祘机己普及〔家家都有〕,政府信息公开时代,上机祘机要什么类型法律法规都有,要相同案例就有相同案例供你参考,好处是成本低,找准诉求50元到法院立案,时间有保障,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六个月,二审案件三个月。行政案件一审案件三个月,二审案件二个月。法院歪判有论坛,独立新闻谋体检督〔这点还须等〕评判。少打麻将,多学习,好处是成本低,提升了自己素质。为了达到这个目地我拒绝了南充、南部两地律师事务所无偿参于诉讼的请求。

发表于 2013-3-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义
发表于 2013-3-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以上庭审记实发表一点看法。

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变更被告一说吗?只有追加被告,何来变更被告?被告不适格,是不是应该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撤诉后得重新起诉呢?审判长:lol

2、本案法庭确实的案由是什么?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是立128号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呢,还是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公路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同,举证责任可就大不相同。法庭是否应对本案的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呢?根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一审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行使释明权而未予释明的,二审法院可要发回重审。;P

3、开具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能否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发票的管理应是税务机关的一项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请审判长一定在判决书中要予以充分的阐述,说明。

4、虽然胡老师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南部法院能否效法当年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李劲松律师诉北京机场高速公路公司收费违法,要求返还10元钱”一案中,虽然判决李劲松败诉,但随后朝阳法院分别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收费问题进行研究和改进,同时建议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等。如南部法院也能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则胡老师虽败尤荣。:lol我想,这也是胡老师此案的真正目的吧。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网络之上,各抒观点,不妥之处,请南部法院各位领导及合议法庭的法官们不要介意,随时欢迎来我办公室喝茶,交流。:)
                                                                                                                           知名不具: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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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3-5 1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 ...

对的。

公民维权,就得自己上。用知识武装头脑,用最低的成本实现目的。

希望更多效仿者,这将大大加快公民社会的到来。
发表于 2013-3-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山遮不住
期待公平正义的结果

发表于 2013-3-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参与诉讼的所有人员,当然是原告方。你们辛苦了!

2022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3-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3-3-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结果。
发表于 2013-3-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经历几场官司都可当律师是真的了,祝贺莽娃。但愿今后能成为莽律师。

发表于 2013-3-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3-5 1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此诉讼目地是提示:“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现在老百姓合法权利被侵犯,打官司请律师成本大,败诉 ...

有道是久病成太医,多打官司也可以成律师哈,等你成了律师以后论坛里的网友就可以找你帮忙了。

发表于 2013-3-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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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普通人1991 发表于 2013-3-5 1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以上庭审记实发表一点看法。

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变更被告一说吗?只有追加被告,何来变更 ...

这几条都提到点子上了。

一、变更被告主体一事。
  
     当时被告提出这一观点,主动要求变更主体。且在法庭合议庭遵循我们意见变更主体后,强调承认这一变更。
     查了下《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不知道这个诉讼请求广义上是否包含变更诉讼主体。
     在民诉法中的确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是否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这个的确是不了解的部分,欢迎讨论。

二、违法收费与不当得利。

     经与当事人商量,庭审时,我们定义的案由是“不当得利”,与诉状一致。我们认为“违法收费”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而非诉讼案由。原被告也是围绕这一案由展开辩论的。将此案在网络中称为“违法收费”,是一种习惯用语,这点需要区分开来。

三、发票问题。

     我们认为,发票问题彰显的是“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之要素。行政行为中,如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的部分,造成了现实损失,作为老百姓,一般都理解成“不合法”。合乎逻辑的推理即为“因为你没有遵守相关法规,所以才造成这样的结果”。

四、胡老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类似的公民活动,能够消除不合理的状况。也希望通过这种事,告诉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力,成本并不高,且充满了乐趣。:lol

    作为一般老百姓,打这样的官司,缺乏专业技能,但为了实现公民诉讼的初衷,勉强为之。非常感激您的专业点评,增益良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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