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条都提到点子上了。
一、变更被告主体一事。
当时被告提出这一观点,主动要求变更主体。且在法庭合议庭遵循我们意见变更主体后,强调承认这一变更。
查了下《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不知道这个诉讼请求广义上是否包含变更诉讼主体。
在民诉法中的确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是否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这个的确是不了解的部分,欢迎讨论。
二、违法收费与不当得利。
经与当事人商量,庭审时,我们定义的案由是“不当得利”,与诉状一致。我们认为“违法收费”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而非诉讼案由。原被告也是围绕这一案由展开辩论的。将此案在网络中称为“违法收费”,是一种习惯用语,这点需要区分开来。
三、发票问题。
我们认为,发票问题彰显的是“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之要素。行政行为中,如与上位法相抵触、违背的部分,造成了现实损失,作为老百姓,一般都理解成“不合法”。合乎逻辑的推理即为“因为你没有遵守相关法规,所以才造成这样的结果”。
四、胡老师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类似的公民活动,能够消除不合理的状况。也希望通过这种事,告诉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力,成本并不高,且充满了乐趣。:lol
作为一般老百姓,打这样的官司,缺乏专业技能,但为了实现公民诉讼的初衷,勉强为之。非常感激您的专业点评,增益良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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