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呼唤:中国政府的支持!
七七事变七十周年前夕,由木荣司率领中日民间友好和平代表团,访问了北京、重庆、成都等三座城市。
2007年7月6日上午,在成都市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由木荣司率领的代表团举行了“声援成都大轰炸民间对日索赔”座谈会。
1938年至1944年六年期间,侵华日军对成都进行了24次无差别的大轰炸,造成成都市市民死伤3000多人。
成都大轰炸幸存者,77岁的苏良秀老人在座谈会上控诉了日军在成都的暴行:1941年7月21日,108架日军轰炸机轰炸了成都市,当场炸死了苏良秀的祖母、母亲、两个弟弟以及其他亲人共7人。苏良秀老人的血泪控诉引起了到会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以及日本友人的深思:
12年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活动,迄今已进行了整整12年!
12年前,王选女士带领侵华战争期间“遭受日军细菌武器和化学武器残害”的幸存者,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国政府。请求日本国法院判决,日本侵华军队因为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在中国使用细菌和化学武器,给原告的人身、财产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2年来,经过了日本地方、上诉和最高法院三级审判,虽然在判决书中确认了: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使用了细菌和化学武器,给原告的人身、财产和精神造成了损失。但是,法院又认为: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的 “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进行战争索赔”之规定,中日之间已经解决了战争索赔问题,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日本国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导致中国原告在日本法院最终败诉的原因是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实力完全不对等。
日本国法院实行的是控辩式的诉讼方式。但是,中国原告是一群八、九十岁的老年人,他们面对的被告是强大的日本国政府,无论是在经济上、法学理论上乃至于对法律条款的运用上都是完全不对等的。
中国政府对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
根据国际私法惯例的规定,侵权诉讼实行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日本侵华日军的侵权行为是在中国实施的,原告遭受伤害的行为地是在中国。中国法院有权力也有义务受理中国原告对日本国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
中国原告向中国地方法院起诉日本国政府时,中国地方法院已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立案要求。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进行证据保全时,中国的公证机关却拒绝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中国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原告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诉讼文书,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服务时,有关机关就向这些法律服务人员打招呼:不要引起不必要的外交纠纷!
细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的诉讼,失败了!
日本国法院是以“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和诉讼已经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政府支持中国民间对日的索赔工作,中国政府应当主动与日本国政府进行协商,要求日本国政府确认:“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政府索赔的请求,并不包括中国民间对日本国要求战争赔偿”的内容。
如果中日两国政府协商不能达成相关协议,中国政府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由国际法院裁决,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政府索赔的请求是否包括中国民间对日本国要求战争赔偿的内容。
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协议和国际法院的裁决,是中日两国法院确定日本国政府是否应当对中国民间进行战争赔偿的法律依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当从两国政府签署有关协议和国际法院裁决下达之日起计算。
公民组建政府的目的: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得到政府的保护!
《中日联合声明》是1972年签署的,与中国现任领导人无关。但是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在中日战争中遭受侵华日军伤害的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中日战争已经结束62周年了,被侵华日军伤害的幸存者已经不多了。如果在日本国法院审理“成都大轰炸对日索赔”案件中,在法庭原告席上只能看到几个年迈的幸存者,而看不到站在他们身后的中国政府,这将是我们这个民族的悲哀!
李双德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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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蜀汉法律服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