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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二木

南江国土局把村社干部的宅基地批到学校操场(县政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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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0:09 |

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发表于 2007-7-17 20:29 |

请国土局严查当时是谁定的点,是哪个的指使在那个地方定点建房。大河国土站的工作简直就是失职,站长必须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7-17 21:56 |

2004年6月批准?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审批土地两年后不破土动工的,所征用土地全部收回。不知道南江县国土局执行的是那部法律法规,在三年后还允许继续修建!

发表于 2007-7-17 21:55 |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7-7-17 21:56 |
[em19][em19][em19][em19]顶!!!顶!!!顶!!!顶!!!顶!!!45楼说得好!!!

发表于 2007-7-17 21:46 |
这难道是嗐起哄吗?有照片为证!!!!!!那地方能建房吗?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那应该是一个保坎!!!!国土局长也许根本不知道.但相关工作人员是在干什么???????

发表于 2007-7-17 21:32 |
南江县关门乡一农户在该乡九义校附近打地基建房的建房手续是2004年6月经县国土局批准的。南江县国土局已于7月17日派人(执法队、地质环境股)前往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就给你们回复。请大家不要人云亦云,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瞎起哄。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7-7-17 19:45 |

希望有关领导出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07-7-18 11:54 |
是哪个龟儿批的?把工作给他停了!

发表于 2007-7-18 12:02 |

这宗土地我们现我不知道是不是学校的,但按审批程序上讲,国土局是违规的:

一是,该农户已有住房,重新增加最多只能30平方米;

二是,按四川省的标准,假设他原来没有住房,现在最多只能批150平方米,而现在听说有200平方米;

三是,该农户申报的只有160平方米,而国土局却批了200平方米;

四是,设农户审批、建修时一直没有相关的国土人员签字的定点通知书。

请国土局回复。

发表于 2007-7-18 11:45 |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该农户原已经有住房,请问县国土部门你们是如何把关的。

 

这里还不指责你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批

发表于 2007-7-18 10:32 |
[em19][em19][em19][em19][em19][em19][em19]
发表于 2007-7-18 09:54 |

谢谢楼主正义执言!

[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7-18 00:22 |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剑飙血在2007-7-17 21:56:00的发言:

2004年6月批准?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审批土地两年后不破土动工的,所征用土地全部收回。不知道南江县国土局执行的是那部法律法规,在三年后还允许继续修建!

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7-17 23:35 |
QUOTE:
以下是引用一剑飙血在2007-7-17 21:56:00的发言:

2004年6月批准?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审批土地两年后不破土动工的,所征用土地全部收回。不知道南江县国土局执行的是那部法律法规,在三年后还允许继续修建!

顶起

发表于 2007-7-18 09:34 |

楼上的兄弟:

你懂得<土地管理法>,这个并不值得卖弄,因为你是国土部门的.你如果不懂这个就好像农民不懂犁地,教师不识文字.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当然不可能有你熟了,这个并不奇怪.但是你凭啥说别个常识和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呢??

呵呵,这就是咱们中国的老爷作风,不管自己有错没错,先把别人小训一下.

唉..........

发表于 2007-7-18 09:35 |
QUOTE:
以下是引用zjq51在2007-7-18 7:50:00的发言:

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

你也要好好学习《土地管理法》,村干部不是农户吗?难道是城市居民,还是超人?

你的常识、知识水平、政策和法律知识有待提高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惭愧得很!我认真学习了《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程序才明白,原来要县国土局的批准才行,谢谢提醒。对我51楼中“关门乡村干部建房手续要县国土局批准?”的发言表示道歉

在你的提醒之下,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根据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这条表示支持,试看调查结果!

但对于你提到的“村干部不是农户吗?难道是城市居民,还是超人?”说法,不能理解。我认为村干部确实是农户,而农户却不全是干部,不是干部有这么大的胆子??最起码他比农民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吧?最起码他要以身作则吧?最起码他不该先造成事实状态才补办手续吧?最起码他挖人家保坎要跟人家商量吧?

为什么这个帖子一发出来就有这么多人表示愤慨,原因就是他是一个干部!!!

发表于 2007-7-18 07:37 |

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

四川农经网 > 产业指导>政策法规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03-10-28

  1 在乡镇用地指标控制范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2 经村、社讨论通过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3 由乡镇分管领导、村镇办同村、社一道现场规划并填写《非农建设用地现场勘察意见表》;
  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具意见;
  5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批准后发放《用地通知书》。

发表于 2007-7-18 07:50 |

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

你也要好好学习《土地管理法》,村干部不是农户吗?难道是城市居民,还是超人?

你的常识、知识水平、政策和法律知识有待提高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表于 2007-7-18 06:43 |

关门乡一农户在该乡九义校附近打地基建房的建房手续是2004年6月经县国土局批准的

农户=村干部?关门乡村干部建房手续要县国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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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小姐把辈分搞乱,

“南江利剑”把关系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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