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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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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国土局严查当时是谁定的点,是哪个的指使在那个地方定点建房。大河国土站的工作简直就是失职,站长必须承担责任。
2004年6月批准?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审批土地两年后不破土动工的,所征用土地全部收回。不知道南江县国土局执行的是那部法律法规,在三年后还允许继续修建!
希望有关领导出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这宗土地我们现我不知道是不是学校的,但按审批程序上讲,国土局是违规的:
一是,该农户已有住房,重新增加最多只能30平方米;
二是,按四川省的标准,假设他原来没有住房,现在最多只能批150平方米,而现在听说有200平方米;
三是,该农户申报的只有160平方米,而国土局却批了200平方米;
四是,设农户审批、建修时一直没有相关的国土人员签字的定点通知书。
请国土局回复。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该农户原已经有住房,请问县国土部门你们是如何把关的。
这里还不指责你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批
谢谢楼主正义执言!
顶!
顶起
楼上的兄弟:
你懂得<土地管理法>,这个并不值得卖弄,因为你是国土部门的.你如果不懂这个就好像农民不懂犁地,教师不识文字.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当然不可能有你熟了,这个并不奇怪.但是你凭啥说别个常识和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呢??
呵呵,这就是咱们中国的老爷作风,不管自己有错没错,先把别人小训一下.
唉..........
没有防御先生或女士:
你也要好好学习《土地管理法》,村干部不是农户吗?难道是城市居民,还是超人?
你的常识、知识水平、政策和法律知识有待提高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惭愧得很!我认真学习了《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程序才明白,原来要县国土局的批准才行,谢谢提醒。对我51楼中“关门乡村干部建房手续要县国土局批准?”的发言表示道歉
在你的提醒之下,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根据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这条表示支持,试看调查结果!
但对于你提到的“村干部不是农户吗?难道是城市居民,还是超人?”说法,不能理解。我认为村干部确实是农户,而农户却不全是干部,不是干部有这么大的胆子??最起码他比农民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吧?最起码他要以身作则吧?最起码他不该先造成事实状态才补办手续吧?最起码他挖人家保坎要跟人家商量吧?
为什么这个帖子一发出来就有这么多人表示愤慨,原因就是他是一个干部!!!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03-10-28
1 在乡镇用地指标控制范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2 经村、社讨论通过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3 由乡镇分管领导、村镇办同村、社一道现场规划并填写《非农建设用地现场勘察意见表》; 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具意见; 5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批准后发放《用地通知书》。
关门乡一农户在该乡九义校附近打地基建房的建房手续是2004年6月经县国土局批准的
农户=村干部?关门乡村干部建房手续要县国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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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小姐把辈分搞乱,
“南江利剑”把关系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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