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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有理] 平昌江口计生办就是明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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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年回家需要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办这事儿我先到政府网站上查了一下带那些手续,免得跑冤枉路,现在江口镇计生办又在通河大桥那边办事也有些不方便。一切准备好上午8:30就到了计生办,正好办事人员都在心里高兴今天路不会白跑,但那个办事的人也真多把工作人员围得只看得到一人头顶。好不容易到我办了听说到的才是我手续不全还得到居委会签字等,好吧又跑回去打居委会签好字已是十一点半了,算了吧时间来不及了只有下午又去。2点钟到达计生办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里两眼聚睛会神地盯着电脑,看别人那认真工作的样儿也不好打扰,等会儿吧!!时间到了3:25分忍不住上去问一下还要好久他们才来,“下午他们都出去办事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晕!!!什么重大事件需全体出动呢。一定是出大事儿了,算了吧回去二天又来。第二天早上又8点半准时到达,办事的人与昨天一样多。工作人员把我的资料反复审核后终于从皮包里摸出一个绿皮本本在上面填内容心想今天办事还顺利,也不过就多跑了二趟也有什么。到了成都高兴的交给老婆说:“你交给办的事儿我办成了”她拿过去看了后对我说“明年你得又回去办这事儿”不明白意思,拿过本本一看还真是的。后面的持证须知上明明白白的写着有效期三年,在前面的有效期工作人员改成了有效期一年。想不通这个道理
图片 001.jpg

后面的三年有效期变成一年了

后面的三年有效期变成一年了

这里明明写着三年有效

这里明明写着三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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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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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13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匝密匝的,模模糊糊的,非好大气力才看明白:证书说有效期与地方的实际执行,存在三分之二的差异样。

发表于 2013-3-1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1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证难,是正常,这个有办过的人都知道,不然,那来那么多办证的呢。
发表于 2013-3-14 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二楼就是开证的人,你何必复制一板板的文件?那是经,你是和尚在念,你就回答:为何没有执行“有效期三年”,就是尊重网络监督了。至于给那个楼主什么“方便”,是否违背政策给办的呀?

发表于 2013-3-1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事情应该有规定,证办好就对了。

发表于 2013-3-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事给于了方便,相反还说不对。大家今后还是要规范办事程序,资料齐全,绝对不能简化流程和资料。

发表于 2013-3-1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觧亾意☆ :办事人员给楼主开了很多绿灯,他不知道政策,反而进行抄作。做事要低调,为人要厚道,假如下次还要去办其它手续,怎样面对?——————————————————————意思是下次就要找别人麻烦了?

发表于 2013-3-1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常乐常乐 发表于 2013-3-14 08: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办事给于了方便,相反还说不对。大家今后还是要规范办事程序,资料齐全,绝对不能简化流程和资料。

你是不是收了别人好处啊 ?才给方便了?
发表于 2013-3-1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觧亾意☆ :办事人员给楼主开了很多绿灯,他不知道政策,反而进行抄作。做事要低调,为人要厚道,假如下次还要去办其它手续,怎样面对?
意思是:方便你,“灵活”了政策,你却懂不起!今后才认得馍馍是面做的

发表于 2013-3-1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觧亾意☆ :办事人员给楼主开了很多绿灯,他不知道政策,反而进行抄作。做事要低调,为人要厚道,假如下次还要去办其它手续,怎样面对?
-----------------------意思是说,下次看你如何收拾他了,人家明年又要回来求你哟,你好威风噢,:@:@:@:@:@:@

发表于 2013-3-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该证件办证人员写那手天书一样的字来看,此人员都该下课滚蛋,发证机关地址和经办人那两处,有人看懂那是写的什么字吗?ZF机关发出的证件,没有要求要字迹清楚吗?

发表于 2013-3-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续整合到政务中心去办。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3-3-1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脱口而出 发表于 2013-3-14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建议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续整合到政务中心去办。

恩,同意你这观点。集中在政务中心办。

 楼主| 发表于 2013-3-14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当事人已与楼主勾通过了,想想也只是一些政策理解错误,“办事人员给楼主开了很多绿灯,他不知道政策,反而进行抄作。做事要低调,为人要厚道,假如下次还要去找他办其它手续,怎样面对?”还是请板主删除此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发表于 2013-3-1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政策给群众办事,计生工作的工作本省就是服务。

发表于 2013-3-14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朋友去江口镇那边办过事,办事好象是在大厅里面公开办,办证和改章的人特别多,那里办事人员对人很好,有不懂的还是在作政策解释,大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刚才用几分钟时间特意看了条例规定,没有年限规定。楼主说清楚了,是误解,就此而止。

发表于 2013-3-14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算什么  你这是运气好
我去办的时候是这样的 我从这边打车站了半个小时 据说都不去 好找个摩的 开始讲价25-20-15OK成交15
第一次2点过去  没人难道还没上班等 等到不知道是好久了回去了  第二天又去 4点过到貌似是下班了还是没上班 无从知道 还好着个摩的师傅 他说记他的电话号码  下次要来直接找他 大楷过了几天【我有事】我又去 结果说没有本本了 这...最大的收获是他告诉我最好上午来办 第二天上午去 结果那个办证的人不在办公室 据他同事说 他来了的 这没办法等 一等他不来二等还不来 眼看就要吃午饭了 这心想这国家单位也不可能请我吃点什么 好回去 下午我去的有点早 没事的时候我就逛到了 那边的政务中心 在那里闲来 耳边传来一句话:【【【早知道督察组什么的不来 我也不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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