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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