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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群众呼声]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为何不履行聘用合同、克扣教师工资?请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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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qvevzljm        
发表于 2013-4-27 13:14
非常不错,这个贴子要顶啊,赞!

人的一生也许需要的很少——一杯水,一碗饭,一句我爱你。但我希望:水是你倒的,饭是你做的,我爱你是你亲口对我说的。


        谢谢您支持!谢谢您主持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

      我们又于2013年4月9日以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一至四部分),对申诉进行了补充。下面逐条发出该说明,请网友们继续关注。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一条

      一、与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争议的主要问题
       1、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违反聘任合同,把我已经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
       2、调入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时,万源县劳动人事局给我少核了四级基础职务工资。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偷偷去掉我教师工资的动机就是为了掩盖此工资错误;
       3、篡改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我的实际教师职务与工资脱节,进而耽误了多年的职务工资晋级,致使工资严重低于同等条件中小学教师的工资。
       4、2005年12月31日又补签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他们再次违反聘用合同,不履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义务,继续克扣工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唐身良        
发表于 2013-4-27 16:04
支持一下吧,确实是不错的贴子。

支持一下吧,确实是不错的贴子。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二条

      二、《给省长回复》,闪烁其词,满篇谎言,故意隐瞒了我自1977年一直从事教师工作;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9年3月被万源粮食局长聘任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2005年又与该校补签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并经过万源市人事局批准、鉴证;他们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等重要、关键事实。
        还故意捏造了“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等一系列谎言。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30 10:43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徐禹奶        
发表于 2013-4-27 16:05
看的人少,回一下嘻嘻

看的人少,回一下



        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三条

      三、“1989年以来,因粮校同万福技校、……西南师范大学等学校联办,粮校应按技工学校进行管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编造的。 2010年一次晋级名册、2005年聘用合同上的公章都可以证明,该校至今仍然是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属于中初等成人学校。根据国工改(1985)59号、川工改办(1986)30号和《教师法》第九章规定,应当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该借口是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掩盖工资问题,在2006年10月13日《再次回复》中才编造出来的;2006年3月16日《回复》中的借口还是:“粮校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更早的口头答复,还变换过几十个借口。

      与万福技校联办一两个班,派一两个人到万福技校去上几天课,就改按技校设置岗位?与大学联办,岂不是要改设大学教授岗位?后来,又进行职工岗位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又改回中小学教师岗位吗?岗位设置可以随意改变吗?我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时间,与编造的“联办”时间同为1989年,当时他们为何不给我直接评聘技校教师职务?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12条,“‘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我在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岗位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该校教师岗位是有效的,不需要转聘。直到2008年底该校只有我一个人有教师资格,只有我一个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若不承认我的教师职务,那么该校就一个教师都没有,你听说过一个教师都没有的学校吗?学校都不存在了,又如何与技校、大专和大学联办?又如何改按技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调入该校时,是万源县人事局给我核定的小学教师工资;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1989年3月),也是在该校由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万源县粮食局长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他们也一直认定该校设的中小学教师岗位。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30 20:1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姚纠佛        
发表于 2013-4-27 16:18
不错,说得好,大家鼓掌

不错,说得好,大家鼓掌



        谢谢您仗义执言!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5-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四条

      四、“粮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当时均未聘任或续聘)和管理人员全部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也是捏造的。当时该校只有我一个专业技术人员,根本不存在“均未”之说。其他人员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技术职称、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本来就应该实行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而我是1981年转正的正式教师,是该校当时唯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我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1994年3月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应当给我继续实行教师工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我的“事实聘任合同”认定为“未聘任”;也不能用该校其他人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来否认我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若按他们的逻辑,其他人没拿校长工资,校长是不是也不能拿校长工资?

      我长期担任班主任老师,从事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工作表现优异,符合续聘条件,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的过错在用人方,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我国首次评聘人员聘任到期后,万源市许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我爱人评聘的工程师也没有办理续聘手续,93工改都继续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何万源人事局只针对我一个人?为何对我实行双重标准?


      《再次回复》二条(四)款1项承认:“……(我)89年3月取得小教一级任职资格,并聘任后,基础职务工资为68元,已进入了小教一级教师工资序列,达到了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再次回复》一条(三)款1项又写到:“你当时为95.5元(含教师10%),在套改时扣除教师10%后应为86.50元”,可见,我93工改时拿的是一级教师职务工资,现任职务是教师。根据93工改政策和达川地区人事局关于对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口头解答意见》第38条:"这次工改以1994年3月17日的现任职务和职务工资为准套改新工资"的规定,应当继续给我执行教师工资标准。


      该借口也是吴书平等人在2006年10月13日的《再次回复》中才编造的。其它借口就更不值一驳了。直到2008年底,该校其他人连教师资格都没有,万源市人事局无法在2001年给他们核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资?当时只不过是万源市人事局给原校长等人,把在该校只能当废纸的经济师职称违规套了经济师工资而已(原校长等人是在已经转入经常性评聘,实行评、聘分离后评的职称,且该校也无工作需要,不能聘任,只能当废纸)。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1 17:34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1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郝抒民      
发表于 2013-4-27 16:50
我很喜欢, 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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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唐身良        
发表于 2013-4-29 12:32
回不回呢,考虑再三,还是不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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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关注!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五条

      五、关于工资政策的适用。根据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条、三条,川人发【1994】7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条(二)款1项、2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8项、9项之规定,实行哪种工资制度,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管聘、还是未聘,都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当时仍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试用期满仍未聘任的,都必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只有纯行政管理人员才实行职员职务工资。

      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9项指出:“对于管理人员中只评了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而没与工资挂钩的,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达川地区人事局的《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事业单位中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未聘任的人员,可按职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遗漏了“管理人员中”的范围限制,把只能适用于管理人员的政策擅自扩大到了所有人员,存在断章取义的错误,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是无效的。根据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十二条二款、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二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不得各行其是之规定,原达川地区人事局不具有制定、修改当时工资政策的权力,《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师出无门,没有政策依据。适用该条给我(教师)实行职员工资,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违反了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条规定的改革原则,背离了85工改以来一直实行的按照实际职务确定相应职务工资的政策。万源市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2006年10月13日把它找来,是为了给当初偷改工资的违法行为重新添加借口。


      附: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改革的原则(一)、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三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
      川人发【1994】7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条(二)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第1项:……。
现仍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调动时聘任的职务套改工资,……。试用期满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按调动时聘任的职务套改工资……。本项上述现仍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试用期满后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也按此原则处理。
      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专业技术人员仍根据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同一单位中实行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分别按不同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8项:事业单位的纯行政人员,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9项: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另一种是少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可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对于管理人员中只评了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而没与工资挂钩的,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2 15:0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昆拈        
发表于 2013-4-29 12:34
好东西啊,谢谢楼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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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六条

      六、关于调动时少核4级工资、以及工资问题协商和信访。
      1987年9月,我调万源前11类基础职务工资:108.00元,根据劳人薪 【1987】24号二条1款 ,劳人薪【1985】20号《具体规定》二条(二)款规定的11类工资区系数13.04%,应核定为94.50元。


      在口头协商过程中,万源市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先后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地扯皮。我们被迫要求书面协商,他们还是不改耍赖的毛病。他们在2006年3月16日的《回复》中,用11类工资区系数42.43%折算;在2006年10月13日的《再次回复》中,又用13.04%和15%两个系数重复扣除;在原调出单位已证明11类工资系数:85工改前为15%、 85工改后为13.04%的情况下,在2007年7月2日的《再次函复》中,仍然坚持把85工改前、后的系数搬到一起,三次回复,系数不同,折算方法各异,错误原因南辕北辙,却结果一致(68.00元),纯属胡编乱造。并用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档案作为依据。万源市粮食局、新疆农二师组织处都已承认现在的工资介绍信不是调动时开的。我曾一再请求出示调动时新疆农二师22团开的真介绍信。


      2007年10月,信访事项被转到达州人事局处理,工资科李科长会同教育局工资专家,经过几个月调查核实,调入时应核定基础职务工资86.00元,94年以后应该继续执行教师工资。在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达州人事局却突然更换了经办人员,由一个不了解情况、自己承认不懂那时工资、即将退休的人宣布没有任何问题。达州人事局【2008】9号《回复》,也是一字不落、照抄的万源市人事局《再次回复》的相应条款。


      省人事厅要求我们把复查申请改成复核申请,并多次保证一定认真处理,让我们满意,否则不予受理。该申请本身就能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的,协商过程中为了便于问题解决所做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答应了他们的要求。2009年1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临下班时间),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经调查核实,应当给我执行教师工资,调入时应当核定基础职务工资86.00元,与达州人事局李科长等人所核一致,并邀我们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省人事厅却一夜变卦,没等我们去,第二天(2009年1月20日)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川人信复【2009】1号《意见》,不知是谁在深更半夜“办公”?不知是什么东西使其变卦?

      该《意见》只说没有少核四级工资,却不讲如何核定。关于偷偷去掉教师工资,该《意见》又编造了另一个借口:“经查,1992年3月后,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你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自从我国首次实行以来,没有安排过停止,万源县粮食局没有权力停止。就算停止,在1992年3月,能把1989年3月已经评聘的教师职务、2005年再次签订的聘用合同,停止掉吗?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他们面前,能审查为未聘任吗?头天下午17时临下班时间,打电话承认工资错误,第二天人事厅作出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他们怎会出尔反尔,一夜变卦?在一个夜晚能调查到什么“证据”?为什么至今不敢拿出来?我曾去省人事厅找他们理论过,工资处长、职称处长都承认是万源人事局当时的错误。并说意见已经作出,只能找上级机关撤销。

      关于信访终结。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四川省人事厅却违反该排除条款,急不可耐地终结该信访事项。就算把省人事厅由复查机关人为、强行变成复核机关,也无法终结该信访事项。因为省人事厅无法事先知道我们将以什么事实理由投诉;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权力在省人事厅的上级机关;我们六次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撤销省人事厅的复查意见,也不是以同一事实理由投诉的;中央多个部委已经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重新解决。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也打电话让达州、万源政府解决,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却一直顶着不纠正,从来没有解决过,要么以省人事厅《意见》作为保护伞、挡箭牌;要么让我们去找四川省人事厅。口口声声:上级的《意见》,下级不能推翻,却又对中央多个部委的多次批复发函置之不理。根据法律效力原则,省人事厅意见不能终结中央部委的批复发函!不能终结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

      附:万源人事局《回复》、《再次回复》、《再次函复》,达州人事局《回复》,四川省人事厅《意见》。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源人事局回复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发(2006)64号第14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函(2007)24号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函(2007)24号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万人函(2007)24号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达市人函(2008)9号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达市人函(2008)9号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达市人函(2008)9号第3页_副本_副本.jpg 达市人函(2008)9号第4页_副本_副本.jpg 达市人函(2008)9号第6页_副本_副本.jpg 川人信复(2009)1号第1页_副本_副本.jpg 川人信复(2009)1号第2页_副本_副本.jpg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3 15:37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毫无诚信,书面协商也耍赖,一次又一次编造借口!三个书面回复前后矛盾,说法不一。问题发生时,对错暂且不说,错误的原因应该只有一个,怎能由他们事后变来变去?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3 19:33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给四川省魏宏省长的再次申诉》的说明第七条

      七、我们到哪里,万源人事局、万源粮校、万源粮食局等单位就纠缠到哪里。不但自己不解决,也不让别人解决,并肆无忌惮地打击报复。阻止达州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处理、复查;干涉三级法院立案审理;所辖的仲裁委两次拒绝仲裁;宁可给原校长等多人多调几十级工资,多人多次违规晋升转聘技术职务,以换取伪证,换取制造借口,也不给我一人解决丝毫问题;为了解决我的工资问题,四川省人事厅特批一个高级、一个中级技术职务指标,却被他们当作收买原校长等人的商品出卖了;2008年3月达州人事局通知给我套教师工资,2007年以来先后5批给该校人员解决教师工资,才调入的,不该拿的都解决了,却就是不给我解决,强迫我继续拿管理人员工资,始终借口等工资问题解决时一并解决。又一再制造新问题。2008年进行的2006年工资改革,给我们4人每人少调三、四级工资(说明附文后);违背“一并解决”的承诺,在丝毫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强行给我办理退休手续并克扣工资。他们公开扬言:“告了,解决了还行”,他们太霸道了!真的应验了吴书平的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给省长回复》将我们在2013年根本没有找过他们,捏造成“今年以来,多次缠访”;将每次都把我们当敌人,多次刚进门就立刻找来公安人员,说成“他们做到了热情接待”;将每次都被我们用两个合同,充足的证据,充分的工资政策法律依据,问得哑口无言,甚至从局长口中说出:“现在哪个还执行法律”, 捏造成他们“做了大量政策解释工作”。 他们编造借口、捏造事实,糊弄、欺骗上级组织和领导,却拒绝听证,阻止法院立案审理,让我们有理无处讲。难道我们不该通过网络,向上级反映、寻求社会主持公道正义吗?该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不实言论吗?他们为何不在网络上澄清?为何不回应媒体和网友们要求公开回复的诉求?为何再次捏造事实,糊弄省政府和省领导。

      他们与我们扯了8年皮,我们也学习研究了8年工资政策和法律。无论他们找什么借口,找多少借口,依法签订的合同,都必须履行!2005年的聘用合同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找不到任何借口,他们为何也不履行?


      附:(关于2006年工资改革说明:该校共有教职工10人,根据川人发【2006】47号文件套改,我们4名普通职工与原校长等6人比较,每人少调了三、四级工资,到底是给我们有什么工资政策没有执行、少调了,还是故意给原校长等人多调了,至今不明。既不传达文件,也没有公示公布调资草案和方案,原校长说是国家机密、不让查阅,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也不让细看,其中定有猫腻)。

      附:证据、以及说明
      1989年3月聘任书,可证明代丽华的一级教师职务是经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万源县粮食局长聘任的,聘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2005年聘用合同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可证明代丽华的教师职务聘任合法有效;
      2010一次晋级名册,可证明该校所有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无论原来的、还是新调入的,万源人事局都给他们审批了专业技术工资,却还是不给该校直到2008年底前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唯一的正式教师代丽华解决教师工资。唯一的专职教师,拿该校唯一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可谓天下奇闻!是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吴平平等人的一大专利发明!


89年聘任书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_副本.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_副本.jpg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5-4 10:47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5-4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作为政府机关应当讲诚信,不能无休无止地与普通百姓扯皮!

发表于 2013-5-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发表于 2013-5-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回个贴表明我来过。

嘿嘿,回个贴表明我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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