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的未聘任人员吗?
1992年聘任合同到期后,由于用人方拖延,没有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一直把代丽华作为教学骨干重用,担任最难管理班级的班主任老师、教其他教师不愿教的课程,承担化学、数学等多门重要课程教学,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的责任在用人方,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却非要说代丽华聘任合同到期后,未聘任教师职务,有这样的未聘任人员吗?既然未聘任,为何又要把代丽华作为教学骨干任用?
当时 , 万源市许多单位都未办理续聘手续,这些技术人员都继续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万源人事局等单位 、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为了掩盖工资错误,仅以此事,针对代丽华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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