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人事局2006年3月16日的《回复》写到:“因你1992年3月聘任小教一级聘任期已满,粮校又系成人教育学校不设小教岗位,且未续聘,因此,你的专业技术职称就不能与工资挂钩,本人又系干部,只能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为了掩盖工资错误、添加借口,他们使尽了浑身解数,口头编造了几十个借口不算,仅在这第一个书面回复中,仅偷改工资违法行为这一项就罗列了:任期已满;成人学校不设小教岗位;未续聘;本人又系干部;不能与工资挂钩等五个借口。
在45#回复中已经就成人学校不设小教岗位进行了阐述。
“任期已满”能成为他们偷改工资的借口吗?通常做法是继续聘、或者不聘,通俗说法是用、或者不用,属于前者应当是已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属于后者,则为未聘,立刻走人。该校一直安排代丽华担任重点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办一个班级,她是班主任,办两个班级,她是最难管理班级的班主任老师;长期担任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别人挑剩下的、不愿意教的其它课程也要她承担,长期作为教学骨干使用,完全符合续聘条件,她属于未聘吗?有这样的未聘人员吗?有只让人干活,却不按所完成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吗?作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人员居然能说出这样话,做出这样的事,难道不脸红吗?
至于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怎能不知羞耻地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劳动者? 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一直按干部管理,居然也成为他们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借口!试问:全国还有几个专业技术人员,是拿的管理人员工资?
“不能与工资挂钩”更是无稽之谈。代丽华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就一直拿教师工资,已经拿了十几年,用得着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1994年再去给她进行工资挂钩吗?有哪个正式教师在十几年之后,才通过挂钩,拿教师工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10 21: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