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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蚁巢穴

[及时新闻] 红光乡黑池猪圈的凶杀案终于有了结果(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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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都应当有尊严的活着。只要公民的行为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有尊严的活着,这就是宪法明确宣示的基本人权,如果肆意践踏别人的“尊严”将是法治社会的一大悲哀。

发表于 2013-3-16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定有罪,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仍享有公民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等不容侵犯,而这些往往被人们漠视。提押疑犯戴头套,使其形象不在公众面前曝光,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益方面是一个进步,也使司法活动更趋规范和文明。
白蚁巢穴你在肆意践踏司法文明呀

发表于 2013-3-16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邮箱 发表于 2013-3-16 00:33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定有罪,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虽然犯罪 ...


说的好,在法院没有宣判前,活着的人《哪怕是罪犯,法院没有宣判,只能算嫌疑犯》,版主不懂法,即或要上传这个新闻,也应该在嫌疑人的脸部打马赛克!

发表于 2013-3-1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案,依法普法,合理合法,心服口服——法治的正义!

违法办案,违法普法,以暴制暴,以黑打黑——法制的悖论!

发表于 2013-3-1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竹叶儿口,黄蜂尾上针。两般尤为毒,最毒妇人心。

发表于 2013-3-1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竹叶儿口,黄蜂尾上针。两般尤为毒,最毒妇人心

发表于 2013-3-17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1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cfder 发表于 2013-3-15 09: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犯罪嫌疑人明确,一个弱女子,需要动用这么多警察警车,还要动用特警,也算是奇葩了。

版主这么一宣扬, ...

蚂蚁哥,不要拿糯康说事。你所报道的女子如果杀了人,确实是犯罪违法行为,但糯康是凶残的毒贩,犯下的罪行岂是文中小女子所能比的?文中女子杀人或许有迫不得已的情节,或许是一时糊涂,但跟一个杀人恶魔来比,你是不是鸡血打多了点?并且这跟大张旗鼓威风八面的抓一个目标明确并不具有多大反抗力的弱女子似乎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3-3-1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拉拉的我 发表于 2013-3-15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女人要怎么处理啊,我建议把她处死

凭啥哦?从本文一些回帖来看,该女子与被害人存在矛盾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把对方杀了,一般就是无期或者死缓,如果被害人有明确过错在先,也许是有期徒刑。
不要动不动就判人死刑。

发表于 2013-3-1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什么东西,你敢说人家就是凶手吗、这里面没问题吗。你真是奇葩

发表于 2013-3-1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女人下得了这毒手,还不是被逼的吗,警察干什么的啊,抓人?对这个社会有很大意义吗,你们能搞清里面头绪吗

发表于 2013-3-1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判了有罪吗,还发人家的信息,照片。你这是不是人身攻击啊

发表于 2013-3-1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敢想哪来你们这种奇葩,麻烦你多念两年书再来玩贴吧,

发表于 2013-3-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佩服他了  :loveliness:

发表于 2013-3-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回事了?

发表于 2013-3-1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警察叔叔不是个人,抓就抓了还带出来照相显摆神马?

发表于 2013-3-1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毒不过妇人心

发表于 2013-3-22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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