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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想不到的结果 看136楼就知道了
我叫李连春,今年53岁,中共党员,四川省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退养工人。身份证号码:510602540204755 询问电话:0838-5981357 我曾经是一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绵阳军分区[83]政干武字第30号、竹武发[89]字第11号。 我因为热爱武装工作而遭到邪恶之徒极度残忍、极度变态、极度疯狂的打击迫害! 为讨个说法,以证明爱军习武,诚实劳动没有罪过,我已依据党章规定,义无返顾地告状14年(2005年,我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卖掉了唯一的房产三赴北京告御状,并拿到了尚方宝剑---国家信访局访转川字[2005]352号,但德阳市的有关党组织根本不与理睬!?)! 因为告状我早已沦落到妻离子散,众叛亲离,病魔缠身,居无定所,生不如死的悲惨地步! 告状14年(从39岁告到53岁),已耗尽了我全部的精力、体力和财力!如今,我的身心都处于极度疲惫状态,根本不可能再按常规程序去告状了!于是,我计划在走向极端前(我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来捍卫党章尊严),再次通过互联网做最后的努力。 尊敬的管理员、坛主、网友们:救救我!
大恩不言谢!
今生别无它求,只期望有关党组织能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按党章规定,就我的《政治控告状》,给我一个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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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雪源!
偶将此贴转发到了《群众呼声》,地址:http://bbs.mala.cn/forumdisplay.php?fid=5&page=1
求救信
敬爱的中共德阳市委员会、尊敬的方小方书记: 我叫李连春,男,今年53岁,中共党员,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的退养工人。原公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绵阳军分区[83]政干武字第30号、竹武发[89]字第11号)。 公元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14:00-16:00,我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吴仲荣政工师和党委组织部长何兴武政工师,为解除我武装部副部长职务,代表公司党委,郑重而又严肃地给我罗列了“六条错误”(详见,“谁之过”---我的申辩)! 一级恐惧,骇人听闻,千古奇冤!!!在这堂堂的“六条错误”当中,竟然没有一条应由我承担责任( 据说这种现象只有在文革中才出现过)!? 也正是因为这荒诞、无耻、卑鄙到了极点的“六条错误”(经确认,并非误会),我才胸有成竹,理直气壮地行使党员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向党的一级后至几级组织,提起申辩、申诉至控告。 然而,万万没有想到,在党规党纪如此健全规范的当今德阳市,自认为绝对胜诉的我,告状十四年!? 不但没有得到任何一级组织的负责答复,反而遭到被告等,铺天盖地、全方位的、极其疯狂的打击迫害!致使我如今已沦落到妻离子散,众叛亲离,病魔缠身,居无定所,生不如死的悲惨地步!!!??? 如果武装工作仍然是党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非旁门左道!如果专武干部还应该有一丁点最起码的人格尊严, 并非可以任人随意践踏、泼污水!如果爱军习武,诚实劳动,相信党章没有罪过!如果《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德阳市并非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那么,凭借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的决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强劲东风!再一次(可能是最后一次)请求市委、方小方书记,责成市有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就我的《控告》,给我一个负责的答复! 同理,如果是我对党章或国家法规的理解错误!如果我的坚持本身就是错!那么请有关部门不必手软,只要能给我一个负责答复(书面),就是杀头我也认了! 此致
敬礼
求救人:李连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询问电话:0838-5981357
说明:我以为共产党员承认党章,相信党章,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可能会有罪过!同理,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只要她还自称是党的一级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党章规定,不可能会有例外!
注:此求救信已于本月16日9:30时许,面交市委秘书二处.
因为看了一头雾水,希望将详情表述完整。
还有,找D组织,就只能按“家规”办,组织有时需要你牺牲个人利益。
既然是告状,就直接起诉吧。要争取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而不是哪个人、甚至哪个“神”来救你。
帮忙顶一下 坚决支持 妈的有的地方政府太黑了 真的以为就是他的家天下了
谢谢愚夫fjbh和shzzren的理解与同情!
谁之过”----我的申辩
公元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十四时至十六时,我矿(现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何兴武部长,将我叫到党委书记办公室,郑重宣布:“根据机关职工代表评议和矿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免去你矿人武部副部长和公安科副科长职务”。紧接着,专职党委副书记吴仲荣又严肃指出:“市、县对我矿武装工作的评价相当不好;军分区、县人武部领导多次来矿无人接待;矿武装部办公室也不知道你弄到那里去了;与科领导和科员搞不好团结;分管工作也没有搞好;这几年职工代表对你的评议一直不好。因此,组织上才决定免去你的职务”。如果上述客观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我的工作不努力或过错造成的,那么,任凭怎样处置我,我都无话可说、也绝无怨言。然而,千古奇冤,是非恰恰颠倒: 一、近年来,市、县有关部门对我矿的武装工作的评价的确不好(其原因我于93年2月2日向党委书记夏澄刚做过专题汇报)!怨谁呢?稍微有一点武装工作常识的人,都应当知道,一个单位民兵工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党委一班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且,军分区两任司令员和县人武部领导多次来矿检查指导,就矿人武部人员编制,职级待遇,办公室及机构设置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同时,这期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武装工作的红头文件发至我矿的也不少(几乎每次我都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了贯彻意见),结果如何呢?事实胜于雄辩!就在我被免职的那一天,拥有近五千职工的我矿(中型企业)仍然只有我一个专武干部,仍然没有办公室,更谈不上机构单设了。试问,市县领导的要求和建议均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党中央文件和《民兵工作条例》对我矿均无约束力,我一个小小的“副部长”(据说我的中干副职待遇都是以公安科副科长的名义享受的),又有多大的能耐呢?因此,严格的讲,市县对我矿的评价不好,应归结于矿党政领导长期轻视武装工作的结果! 二、军分区、县人武部领导几次来矿无人接待,也是事实,我该承担何种责任呢?就我个人而言,我希望天天都有上级领导来矿检查指导工作,因为他们每来一次都能进一步证明我们所从事的工作的存在价值,无形中也就给我们基层专武干部打了气,撑了腰,我们工作起来也特别卖力。再有,90年三月任副部长时(县人武部是89年7月下的命令,天煤90年3月才予以承认)兼任矿公安科副科长,有关领导硬行要我分管道路交通、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和护矿队工作,本来武装部就我一个人跳上窜下,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的工作(有人曾帮我测算过,说我承担的至少是四个人的工作量),在科内又无专人承办的情况下,事无巨细,样样都得自己去跑、去干;事事都得自己动手;方方面面都需要应付、协调,整天疲于奔命!这样,在事先未接到通知时,根本不可能知道上级领导会何时来矿,更不可能什么事都不干,成天呆在办公室等着上级领导来!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我不在家,我们的公安科(矿发<88>字第58号文件规定矿人武部由保卫科代管)、党办、矿办和矿领导们就不能屈尊接待么?由此可见,市、县领导来矿无人接待,一方面应归结于矿党政拒不贯彻执行中央(84)五部文件和《民兵工作条例》的结果;一方面也真实地反应出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武装系统人员的所持态度(军分区两任司令员来矿,矿党政主要负责人左躲右闪,象逃避瘟神一样,均不出面接待。军分区郑建海政委由县人武部政委梅忠荣陪同来矿,矿领导就是不出面接待,最后,郑建海政委只得负气而走)! 三、至于我把办公室弄到那里去了?这简直是天方夜潭的神话(当时把我搞得张口结舌,目瞪口呆,半天回不过神来)!近年来,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根本就没有把武装部列为机关的一个科室,武装部又何从拥有办公室呢?,相反,为争取一间办公室,我不知费了多少口舌,不厌其烦地向主管领导反映、要求,甚至直接向有关部门交涉,有何结果呢?除饱受白眼和多得罪一些人外,多少还落了个闹不团结的罪名!个人认为,矿武装部无办公室,更应该归结于矿党政领导歧视武装工作的结果! 四、与科领导和科员们闹不团结!从何说起呢?下述事实兴许能说明点什么,公安科连年被评为先进科室和先进党小组,如果科内存在严重的团结问题,那么,这个先进还有什么先进性可言呢?不错,许久以前,我和个别同志因工作问题有过争论,但均属正常现象。如果一定要说我在闹不团结,是否应拿出或指出因何事、为何因及造成何果,我应负何种责任的较能令人信服的事例和证据来呢?否则,我只能认为有人心怀叵测,陷害忠良。另外,我在公安科只是个兼职副科长,手下无一兵一卒(指分工而言),即便我真心要想制造不团结,也绝对没有市场! 五、分管工作也没有搞好。这得看用什么尺度来衡量了,不谦虚的说一句,我已尽全力了,在科内分工明显不公平(有专职正副科长),在确定有消防干事又长期不从事消防工作的情况下,我矿被评为市交通管理先进单位,摘掉了“黑帽子”(89年10月12日,我矿客车坠岩死亡29人,重轻伤56人),矿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在全市通报推广(据县交管部门领导当时讲,建市以来还没有先例);矿消防工作连年验收合格,而较其它单位尚有独到之处,被县公安局评为消防重点企业达标合格单位等,难道这里面就没有我的辛勤劳动和汗水么?当然,不可否认,的确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那已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了!我党历史上曾出现过无数“铁人”,但至今尚未发现有“超人”! 六、这几年职工代表对我的评议一直不好!天哪!我真不知道该怎么说才好,如果有关部门是光明正大和遵循党性原则办事的话,我想是不是应该向我转达一下,职工代表对我究竟有什么意见或指出我工作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吧?但遗憾的是,对于我来讲,至今都还是一个“谜”!如果仅从武装工作方面对我有什么意见的话?那么请问,既然我矿党委一班人对武装工作尚持偏见!职工群众对武装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又能知道多少呢?尤其在一切向钱看的当今天煤,他们又怎能了解和体谅我们基层专武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呢?
申辩人:李连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重抄
事实就是事实,相信总有一天会昭彰天下。
在《群众呼声》里说一说吧,那里网友多,会给你很多的帮助。
看来与你个人恩怨太深,这个按绵竹话说叫-----软收拾你。
是哑巴吃黄连的事,很难得到解决的。
只有时间来化解你内心的不平。
记得在《中国民兵》杂志上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句话:“国防对于个人来说,与己无关;国防对于企业来说,额外负担;国防对于国家来说,生存攸关。” 也许这句话就是对当时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事业在企业的现状的真实写照! 但在我公司,企业对武装工作的态度就不仅仅是“额外负担”那么简单了,专武干部不仅长期处在强烈歧视武装工作的忿围中工作,部分“党政领导”对武装工作竟抱着近似仇视的态度?这一点,从它们当时对我采取的处置手法中就可以看出来: 1.两位专职政工师以党委的名义给我罗列的堂堂的“六条错误”中,竟没有一条应该有我承担责任,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唐、更卑鄙、更令人恐惧的事么?! 2.中央文件和《民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专武干部的必须由军事机关任免(不错,企业有对企业干部的任免权,包括任免副总等,但恰恰却没有任免武装干部的权力!),但我公司却飞横跋扈,胆大包天,公然蔑视中央文件和法律规定,于93年2月14日以天煤委发[93]字第7号,非法强行解除了我武装副部长的职务,并要我马上移交武器装备!因事关重大,我当即去市人武部向部领导和军事科领导请示汇报。得到的肯定答复是:“必须要见命令才能办理移交手续!”(这是常识)。然而,就在等待命令中,它们又采取了最原始、最野蛮的高压手段,于三月六日强行停发了我赖以糊口的工资! 3.专武干部的安置党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它们却置若罔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强行解除了我中层干部职务后,又迫不及待的象秋风扫落叶一般,残酷无情地把我一撸到底,贬为富余人员之最——煤坪看守!(相信任何一个对武装工作有一丁点理解或同情的部门或领导,对一个并无过错,武绩突出的专武干部的处置都不会如此歹毒,如此残忍!) 4.把我贬到机械厂运输工段当煤坪看受后,它们见我势不低头,告状不止,便疯狂地迫害无辜!把我妻子调到厂工资组协助抄表,随后组织部一负责人又说:“你已在工资组工作,我们将不再聘你为助理政工师了!”(我爱人当时是厂总支干事),就这样,我妻子因承受不了它们的威吓和同事们的白眼,被迫逃离天集司,继而与我离婚!
之后还有比上述情况更严重,更歹毒,更反人性的事件发生,因时间关系,以后有时间再向网友们汇报。
责任在党委!
你们部长呢?
就是非正常免职吧,想开些吧,党员干部能上能下。
无官一身轻!
努力过得开心一些是最重要的,人一辈子来去都是光溜溜的。
没有部长.原来企业武装部长都由党委书记兼任,后中央几大部联合下文(文号我记不清了),党委书记不再兼任部长职务.我所在地区的企业的副部长都按规定转为部长了,但没有给我转!可能整个四川就我一个人没给转(市人武部送来的干部申报表也由我们党委书记王富明[我当时正好向党委书记汇报工作]亲自送到党委组织部!)!
再有,按有关文件规定,我所在地区的所有的专武干部都纳入了政工系列,评定了政工职称,并享受相应职称待遇,唯独我没有纳政工系列?!但愿我的这种遭遇在全国范围也是唯一的!
是的,干部能上能下的道理我想我应该是懂得的(没有按规定转部长和享受政工职称待遇,我都没有闹过情绪,而且工作也干得非常好,这也许就是一种有效的证明吧?),但它们不应该给我泼污水\诬陷栽赃我\更不应该把我往死的整!
顺便说一句,是它们把我整得体无完肤,生不如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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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收拾?按我的理解就是---杀人不见血!中国共产党能允许这种现象出现或泛滥吗???
杀了我的头,我也不相信我们党会容忍现象出现或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