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老板贪图不义之财,组织职工跳到洪水爆发的河床正中央捞木材,导致一名职工被洪水卷走。拥有几千万资产的黑心老板看到遇难者家属弱妇幼女无权无势并且距离事故单位几千里,又起下了以强凌弱的歹心,拒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事故赔偿,强行要按照当地的规矩用六万元私了。在遭到遇难者家属拒绝私了后,老板说:“在甘孜州,任凭哪个部门,你们告吧。我们这么大的公司,不怕打官司”。 事实证明黑心老板的嚣张是有根源的。在法院法官赤裸裸徇私枉法的保护下,事故发生至今两年多,涉嫌犯罪的黑心老板依然逍遥法外,而遇难者家属没有得到分文赔偿。 2005年7月11日,四川省康定县金鑫矿业公司选矿厂老板组织全体职工跳到洪水爆发的金汤河河床正中央,捞取洪水从山上冲下来的木材,一名职工被洪水卷走,尸骨无存。此次事故被康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局认定为工伤死亡事故,被甘孜州安监局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遇难者家属向康定县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并且支付拖欠死者生前的工资。康定县法院明目张胆地枉法判案:第一,毫无道理地免去了事故公司应支付的拖欠工资(事故公司出具有欠钱的字据,劳动仲裁已经裁定必须支付这笔钱,法院庭审中事故单位没有异议,起诉书再一次要求支付这笔钱);第二,把劳动仲裁时依法采用的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改判为“四川省2004年度平均工资”,再坑遇难者家属一万多元;第三,不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跨省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损害后,可以选择一次性工伤赔偿文件的规定,不顾遇难者家属再三请求,而判决事故单位按月支付抚恤金。也就是说,在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遇难者的女儿要逐月向事故单位索要抚恤金,天天回味丧父之痛。两地相隔3000多里,交通不便,往返要一个星期,路费要800多元。一旦事故单位拖欠支付抚恤金或者事故单位倒闭,孩子的活命钱就没有了;第四,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歪曲事实地描写事故,例如把在河床正中央捞柴的事实歪曲成“在金汤河边捞水柴”、把老板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歪曲为遇难者“自愿加入参加打捞水柴”、把由于老板私搭的小桥桥面圆木滚动导致落水歪曲为“不小心掉入河中”。 遇难者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甘孜州安监局认定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文件作为依据,向康定县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公司民事赔偿。 康定县法院根本就不审案,用“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个唯一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遇难者家属上诉到甘孜州中级法院,再三强调,此次事故不仅仅是工伤事故,它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完全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级法院却以完全相同的理由,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样就免去了事故单位20多万远的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就是让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的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之基础上,有权利提出其他民事赔偿。康定县法院和甘孜州中级法院毫无道理就剥夺了遇难者家属的这个权利。枉法判案的结果,就使黑心老板吃人不吐骨头成为合法化。 详细材料见博客 http://blog.scol.com.cn/taogongdao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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