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公安局发出给妻子王官秀的拘留通知书,办案人员连自己名字不敢签。
吴云贵死亡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官秀 女 汉族 身份证:513022195612188221,1956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五组 吴云贵妻子 申请人:吴中强,男 汉族,身份证:5130221981021682161981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五组 吴云贵之子, 电话13882804175 赔偿业务机关:宣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局长 受害人:吴云贵,男,农民 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人,1952年生,2008年7月17日无辜惨死于四川省宣汉县看守所。宣汉县公安局所造成受害人吴云贵死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不服宣汉县公安局作出的宣公刑事赔受字[2013]第0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法向达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二、 1.支付吴云贵死亡赔偿金20年X365天X162.65元=1187345元。 2. 支付丧葬费6个月X30天X162.65=17350元。 3. 支付被抚养人吴秋花(吴云贵小女)生活补助费三年X6611元=19833元。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6611元) 4. 支付爱人王官秀抚恤金20年X6611元=132220元 5.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五项共计1856748元 事实理由: 受害人吴云贵因举报青山煤矿对古凤村造成环境破坏,被人陷害,宣汉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讼诉法》第61条之规定,于200年将吴云贵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宣汉县看守所。200年还是封建社会,200年还没有存在宣汉县公安局,也没有宣汉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吴云贵是天荒夜谈,从拘留通知书中签发日期是2008年1月18日,这个拘留通知书不知通过什么方式送达。不知200年宣汉县公安局是什么人在办案,根据时间推算,吴云贵被宣汉县看守所羁押了1812年之久。并且不明不白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违反《刑事讼诉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违法。吴云贵不明不白死在宣汉县看守,根据2012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宣汉县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宣公刑事赔受字[2012]第2号刑事赔偿受理通知书。于2013年2月25日送达申请人宣公刑事赔受字[2013]第0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宣汉县公安局称拘留通知书拘留时间问题是因文书填写不规范造成,并未对死者吴云贵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不予刑事赔偿。 申请人认为,根据宣汉县公安局出具的于200年以敲诈勒索罪名刑事拘留吴云贵羁押在宣汉县看守所,到2008年1月18日才发出给妻子王官秀的拘留通知书,该拘留通知书就证明了宣汉县公安局行政乱作 为。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的文法律文书,而不是三岁小孩乱写乱画不负责任的废纸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宣汉县公安局竞然以拘留通知书拘留时间问题是因文书填写不规范造成,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显然看出宣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素质低下,是‘‘因文书填写不规范造成”一句话,似老百姓生命如草介。 申请人认为,宣汉县公安局发出给妻子王官秀的拘留通知书,办案人员连自己名字不敢签,明摆盖是有人要对吴云贵的举报故意陷害,宣汉县公安局对吴云贵的死亡不但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要求上级机关要追究宣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达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请求如前。 此致, 达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王官秀 吴中强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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