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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的判决,寻求正义,土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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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3:17 |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2日,我公司与“金昌市豪丰源工贸公司”达成《土地转让共同开发合同》协议,并与当日向豪丰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金40万元。同年8月20日我与豪丰源公司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并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交与豪丰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岳要求加盖公章时,马红岳借口急给儿子办理入学手续,声称回来把加盖公章的合同交给我。8月28日我与豪丰源公司共同邀请设计单位进行初设,8月29日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豪丰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115万元。12月31日之前,我公司曾多次催促豪丰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豪丰源公司不予理睬,甚至法定代表人躲避。12月25日我向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报案,该队审查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1月我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豪丰源公司返还我支付队土地转让费及定金设计费160万元整,当中豪丰源公司当庭出示盖有双方公章的合同,主张合同生效,于是我公司撤诉。但是豪丰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

  我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又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豪丰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共同开发合同,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下达了《金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2008年8月豪丰源公司不服金川区人民法院金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以维持原判结束。2009年3月31日豪丰源公司不履行共同开发合作,擅自在我手让的土地上继续建设,违背了双方合同规定,于是我向金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豪丰源公司停止在我公司土地上施工,后裁定立即停止施工。后来我曾多次找豪丰源公司协商合作事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岳竟躲避不见且大肆发售我公司土地上的房屋。2010年9月豪丰源公司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围堵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后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民二终字第56号判决书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申字第6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豪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1年1月豪丰源公司又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围堵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高院院长梁明远竟然屈服于豪丰源公司的淫威,做出了(2011)甘民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并授予省监庭(2011)甘民提字第十五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及该院(2011)甘民在申字第618号民事裁定。后交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公司等待了十五个月后,张掖中院置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于不顾,预设立场,牵强附会,做出了一份充斥低级错误且荒谬之极的(2011)张中民再字第19号再审判决。张掖中院的这份判决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横家干涉,主观臆断,莫须有的为合同附加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的条件,并以条件未成就为由认定合同未生效,而且,判决在认定事实双方存在重大遗漏,法院的职责应该是居中裁判,这样的裁决能够公正吗﹖这份判决已是终审判决,我公司合法权益随时面临被侵害的可能,并且拖了五年多悬而未决的案子,本公司已经身心疲惫,损失惨重。法律没有尊严,叫我们如何生活,朗朗乾坤,钓鱼岛需要维权,而我们又能到哪里去维权?

  恳请正义之士帮我公司主持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联系电话:1399316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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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0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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