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四川巴中金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标的物的相关真实事实做如下陈述:
我司于2008年4月28日受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及巴中九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公司)的委托,拍卖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东城钟鼓楼街片区1号楼2楼建筑面积为647.15平方米和2号楼2楼建筑面积为647.15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及连接二楼之间天桥上的房屋,并其他钟鼓楼片区资产共30个独立标的。
资产来源:该资产原属于四川九牛实业公司巴中分公司所有。2000年9月27日,原四川九牛实业公司巴中分公司(即现在的九牛分司)用巴中市巴州区东城鼓楼街片区的房产做抵押在巴中市工商银行贷款1883.8万元,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力登记,因九牛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来巴中市工行将此债权打包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06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九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九牛公司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东城鼓楼街B区一、二、四、五号楼底层门市和二楼房屋。2007年10月1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同一天,九牛公司委托我司对案涉1号楼二楼和2号楼二楼之间天桥上的房屋进行拍卖。(第一次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和九牛公司委托)
2008年2月18日,我司在《巴中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2月28日下午3时在我司拍卖厅拍卖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相关财产。在此次拍卖会上1号楼二楼、2号楼二楼及天桥上房屋均由李大江买受人成交。原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后更名为人之初幼儿园,法人代表为何世达)同意将租用场地的优先购买权转让给李大江。由于种种原因,买受人李大江后来申请放弃已经购买的标的物,并书面向我司申请放弃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我司退给了李大江扣除违约金后的保证金,并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2008年3月1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巴中市市政府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四川九牛实业公司巴中分公司享有的债权261203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巴中市人民政府,巴中市人民政府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支付转让款885万元人民币。2008年3月5日,市政府办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解封;同月1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相关财产予以解封。
2008年3月18日,四川省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办的委托,对巴中市巴州区东城钟鼓楼片区属九牛公司的部分房屋出了评估报告。
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办、九牛公司与我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司对委托人委托的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市政府办、九牛公司应保证对委托标的有无可争议的处置权,并向我司提供证明文件和拍卖标的详尽资料(幼儿园租赁合同也在其中);因权属争议等原因而导致买受人接收不到标的物或不能及时过户,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九牛公司承担;市政府办、九牛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和市场因素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我司不得以低于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清价款之日起五日内,由九牛公司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已出租未到期的标的,从拍卖成交之日起至到期之日止的租金由九牛公司返还给买受人;我司收取的成交价款,直接存入市财政专户.市政府办有权获得拍卖成交价扣除我司佣金后的全部价款。(第二次委托拍卖,委托人是市政府办和九牛公司)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我司多次在《巴中日报》、《派送信息》及公司网站上分不同时间段发布信息或拍卖公告,并在标的物所在地鼓楼街拉出宣传横幅、散发公告传单数千份,并就在2号楼人之初幼儿园楼下搭台设点接受现场咨询。
拍卖会时间定于2008年5月16日下午3点。结果5.12地震来临,拍卖会只能延期举行。拍卖会原定于恒丰饭店底楼会议室,公告发布几天后,恒丰饭店某大堂经理打电话告知我司,市政府一重要会议要占用底楼会议室,叫我司另外租场地。我司在巴中日报上发布了变更拍卖会地点的公告(变更拍卖会地点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会地点定于江北宾馆八楼会议室。
2008年7月15日在江北宾馆八楼会议室举行的拍卖会上案涉标的物一号楼二楼及天桥部分的房屋拍卖成交(人之初幼儿园的一半),由罗勇买受人成交,2号楼无人竞买而流拍。因巴中中学委托的街心花园电影院后20多个底楼门市也在同场拍卖会拍卖,报名竞买人数竟达50人以上,参会人数近三百人,许多竞买人无座位只能站着举牌应价。(请问,如此众多人参与的拍卖会,是九牛公司所说的“变卖”吗?高于底价或等于底价成交的是变卖吗?)
在这场拍卖会之后连续3个月里,我司又多次发布公告及信息,每次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当时特殊的地震恐慌情绪下,人们投资愿望降低,二楼商业少有人问津,这种大型商业更是无人问询。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投资热情开始有所上升。2008年10月27日与广场门市举行的同场拍卖会上,案涉2号楼二楼(人之初幼儿园的另外一半)由李杨买受人成交。
案涉标的物1号楼二楼及天桥房屋、案涉标的物二号楼二楼,先后由委托人市府办及九牛公司签署了<移交确认书>。鼓楼街门市及二楼商业在2009年、2010年分两批给买受人办理了产权证,现已时隔近4年。
请再看看,市政府办和九牛公司委托我司拍卖的鼓楼街片区门市和二楼商业共30个独立标的是在什么不利条件下卖出去的。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在人们天天躲地震生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在地震发生后人们心态突变、观念突变的情况下、在地震发生后人们投资意愿降至冰点的市场背景下,通过我司全体职员艰辛执着的努力,从2008年6月接受委托到2010年1月31日用了近两年时间才全部成交。
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即现在的人之初幼儿园)为民办私立幼儿学校,创办于2003年8月,原址位于巴州区西城市场九号、十号楼二楼,法人代表为何世达(系该校校长)2007年7月7日,经巴中市巴州区教育局同意,将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更名为“人之初”幼儿教育及特长培训中心,校址迁至巴中市巴州区东城钟鼓楼步行街。法人代表仍为何世达。2006年7月30日,九牛公司与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九牛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巴中双语文武学校,租期5年,租赁时间及巴中双语文武学校向九牛公司付清第一年房租后开始计算;第一年租金4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但第二年租金增加额度不得超过上年租金的15%,租金一年一付;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在租用该房期内,如九牛公司或抵押权人进行转让或拍卖该房产的所有权,同等条件下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有优先购买权。2007年6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租房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房屋租期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被告九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查封了该租赁房屋的同时,并于2007年6月29日向原巴中双语制学校下达了(2006)巴市执字第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暂停支付九牛公司的房屋租金一万元。
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与李大江于2007年11月22日达成协议,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同意将租用场地的优先购买权转让给李大江,后在我司公开拍卖会上由李大江成交。2007年12月27日,李大江书面申请放弃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008年3月,张小霞取得该幼儿园的承包经营权,2010年9月20日,“人之初”幼儿教育及特长培训中心负责人何世达向巴中市巴州区教育局申请,将该校的负责人变更为张小霞。
从以上陈述可以看出:
1、九牛公司与巴中双语制文武学校在2006年7月3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书》上约定租期为5年。在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租房合同补充条款》上约定:房屋租期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按合同约定,房屋到期日应是2012年7月31日。
2、从合同可以看出幼儿园承租人为何**,并非张小霞。(请关注随后的帖子,我们将附上该合同)
3、2010年9月20日之前“人之初”幼儿园负责人为何世达,并非张小霞。
4、案涉标的物1号楼二楼及天桥房屋于08年7月15日成交、案涉标的物二号楼二楼于08年10月27日成交。张小霞2010年9月20日才取得人之初幼儿园经营权的,也就是说在她取得经营权之前二年案涉标的物就已经分别成交了。
综上所述,张小霞向人民法院申请享有优先购买权,正当与否就不言而喻了,当然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巴中金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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