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0日讯(李勇)4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悉,该案系自贡市适用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判决盗窃案件的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屈某某窜至贡井区贡井街泥塘塆地砖厂宿舍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鲁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1400元,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及现场群众当场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屈某某盗窃金额11400元,已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三万元,而被告人屈某某的盗窃数额只能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原则,贡井区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依法对屈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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