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家住重庆长寿区葛兰镇的江某几年前到福州做装潢生意,认识了装潢材料批发商陈某,一来二往两人成了朋友。2006年起,江某经常在陈某处购买装潢材料,因资金紧张,时常写下欠条,但事后都支付了欠款。2012年11月5日,陈某持一张“收条”将江某起诉到长寿法院,要求江某立即支付该笔款项。陈某诉称2006年9月19日,江某在其处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胶合板600片,并写下收条“今收到陈某胶合板600片”,收条落款处有其签名。陈某称,当时觉得应当写“欠条”较妥当,不过考虑到江某是顾客又是朋友就没说什么。但之后陈某催收该笔款项时,江某却一拖再拖,直到最后不认该笔款项。江某则对该笔款项予以否认,辩称已支付了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法官向陈某释明,仅凭“收条”不能证明江某欠款,但陈某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长寿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收条”仅证明江某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江某欠付货款,遂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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