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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朽来也

这鸡蛋里真挑出了骨头!星期天不休息竟开着警車跑到大桥、升钟、升水去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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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22:39 |
紫风儿 发表于 2013-5-1 22: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可有依据?

依据就看车管所敢不敢出示川RD120警的车辆信息了 是不是和这辆猎豹相符 毕竟这个是警用牌照只有公安网才能查到具体车辆信息

发表于 2013-5-1 22:40 |
nb1984 发表于 2013-5-1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川RD120警根本就不是司法局的警车 (哪个单位就不明说了)。这个车以前的牌照是川RD088警,人家买了三菱帕杰 ...

:funk::funk::funk:司法局不会这样吧:o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 2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惊动紫版了,进来看看。 本帖最后由 天府愤青 于 2013-5-1 22:53 编辑


发表于 2013-5-2 00:12 |
好鸡蛋能孵出鸡来,鸡身体就会长骨头。坏鸡蛋孵不出鸡来,所以也就没有骨头。换言之:“菊”是好鸡鸡,“牛”是坏鸡鸡。:lol

发表于 2013-5-2 08:20 |
是人就应该说人话!!!你是法院,可以判定一个人的好坏???我与菊从来就相好,网上有不同意见正常,不用任何人评判,只不过他是官我是民,但同为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力!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2 08:29 |
吵吧吵吧,炒吧炒吧,炒出问题谁来收拾摊子?
我晕了,更服了!!!

发表于 2013-5-2 09:21 |
南充的网友在说:司法局官员不是司法警察,使用警车是违法,坐警车也就不合法了,开警车去普法更是不合法的。对吗? 本帖最后由 爱不堪回首 于 2013-5-2 09:25 编辑

发表于 2013-5-2 11:46 |
天府愤青 发表于 2013-5-2 08: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吵吧吵吧,炒吧炒吧,炒出问题谁来收拾摊子?
我晕了,更服了!!!

    切,看你说的      这是推进制度完善,不是坏事

发表于 2013-5-2 17:51 |
nb1984 发表于 2013-5-1 22: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据就看车管所敢不敢出示川RD120警的车辆信息了 是不是和这辆猎豹相符 毕竟这个是警用牌照只有公安网才能 ...

乱码了不知道说的啥

发表于 2013-5-2 19:19 |
固执?执着?执意?值此我无言了。。。。。。

发表于 2013-5-2 20:59 |
是否是警车,听说有人在查了!
发表于 2013-5-2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我没有“鸡蛋里面挑骨头”的动机,更没有针对某人的故意!我也是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照片里的司法警车,如果论坛里网友或者涉事单位觉得我监督或质疑的有错,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我,我随时恭候大驾!

发表于 2013-5-2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楼主为朋友两肋插刀,值得称道;摄协为老人免费照相,更是善举!

发表于 2013-5-3 08:25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司法行政机关车辆是否核发警车号牌请示的答复
1996-04-18 00:00:0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公交管[1996]63号

发布日期:1996-04-18

执行日期:1996-04-18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司法系统警车号牌核发范围的请示》(广公交传〔1996〕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和《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的规定,除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经批准可以核发警车号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车辆可以核发二副警车号牌,负有管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任务的地(市)司法局车辆可以核发一副警车号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关车辆不核发警车号牌。

  二、《警车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专用车是指: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指挥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指挥车。

  此复

  1996年4月1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表于 2013-5-3 08:37 |
天府骑士 发表于 2013-5-1 22: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司法局不会这样吧

帅哥,他们怎么就不会这样呀!
发表于 2013-5-3 09:21 |
从照片上我没看出来该活动跟普法有半毛钱的关系!普法的话为何只是司法局的一个副局长呢?双手空空端个相机就普法!还好没有部队的人,假如开上坦克去的话肯定就会说我们是去为老年人护卫安全了!

发表于 2013-5-3 09:34 |
nb1984 发表于 2013-5-1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川RD120警根本就不是司法局的警车 (哪个单位就不明说了)。这个车以前的牌照是川RD088警,人家买了三菱帕杰 ...

于警车而言,如川A.****警、京A.****警,一定是公安系统的;川AA.***警、京AA.***警,一定是法院系统的;川AB.***警、京AB.***警,一定是检察系统的;川AC.***警、京AC.***警,一定是国家安全系统的;川AD.***警、京AD.***警,一定是司法系统的(包括监管部门),以此类推。即使你说的川R120警根本不是司法局的警,那司法局也应该承担警用标志、物品监管不严之责。

发表于 2013-5-3 09:34 |
不要听他说普法,那天是星期天,普什么法?他压根儿就不懂法!
发表于 2013-5-3 09:39 |
骑在墙头等红杏 发表于 2013-5-2 2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为朋友两肋插刀,值得称道;摄协为老人免费照相,更是善举!

     司法警车为什么出现在敬老院,现在事情已经非常清楚,与摄协没有半点关系,摄协的摄友们个个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前几天我一直没有发言,的确,这本来也不算好大一回事,相关单位及时出面解释一下不就得了?但近几天频繁的解释跟帖,打抱不平的单独立帖,给我的直觉就是这里面一定有问题,到底是在掩盖什么?这反而激发了我“鸡蛋里面挑骨头"的好奇心,公益归公益,警车归警车,一码是一码,事情的正义不要掩盖程序的不合理,这大致是一个网友的话,即便鸡蛋里面挑不出骨头来,也要在鸡蛋上面留下几个针孔。在没有看到相关单位的正式回复之前,一切的解释、澄清都苍白无力,所以,持续关注相关单位的正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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