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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草菅人命,老百姓何处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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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者人毛都不见,更不用说慰问了。怎么给你们的下一代树立榜样,怎么给人民树立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中肯的建议:快点现身,给予下一步解决。拖着躲着不是一个成年人应该有的表现。再说晚上怎么睡得着啊你们。不做恶梦才怪!

发表于 2013-5-10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负责的人应该出来主持公道,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发表于 2013-5-10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5-1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但愿大家相信政府,共建美好家园。

发表于 2013-5-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程超勇两口子,是咬卵犟,终究要吃亏。

发表于 2013-5-1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一起交通事故,该赔钱就赔钱,还搞得这样闹热,象公安机关、交警队等官方应该公布一下整个事件真相,为啥分歧这么大?免得大家云里雾里……。哎,为啥交警队不出来吱一声呀。

发表于 2013-5-1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爱随风xin 发表于 2013-5-9 20: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政府人员乍一看像人,仔细一看叫兽,托词谁不会呀,都是看得明白见不到效果的废话

1. 简单分析事主躲避原因: 根据受害者现在的反应和情绪,在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明确处置办法前,换我,我也躲,不躲,跟你闹跟你吵,只会让事情复杂化。

2. 受害方不需要一再的强调家里还有重病的老人,对于重病的老人,社会各界人士都会表示同情,对于家庭的不幸,可以另外立贴征集社会资金及募捐,这个跟交通事故本体无关

3. 受害方应该理智的去找相关部门,请求执法部门出面协商解决事故的处理方式,死了人,社会予以同情,老乡表示哀悼,但肇事方毕竟没有违反刑法,这样闹,不是办法,应该想办法去处理,而不是围绕事主的身份进行探讨,即便是人家不当公务员了,或者辞职了,难道你的事情就得到解决了?

4.  事主采取的躲避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出了事,多找执法部门商量,受害家属的抚慰工作是需要你来承担的,即便难度较大,但事情因你而起,你要有担当和责任感,一味的躲避,也不是上策。

5. 受害方需要的是借助公信力和话语权来客观的评价事实以及执法部门的公正的处理,不是在论坛上批判事主的过错和不作为,中国那么多的抵制日货游行,也没看到政府出台关闭对日贸易,显然,寻求法律援助才是受害方的上策。

6. 事主也应该理性的找受害方解决事情,而不应该在论坛回复自己对于受害方观点不成熟的意见,平息受害方的怒火及安抚他们的心情才是你最应该做的

以上言论仅代表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希望网友不要加以批判,也希望大家能客观的对此事发表大家的看法。

发表于 2013-5-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程朝勇、李晓琼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草菅人命,难道我国的宪法是保护权贵的吗?

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领导,但我知道交通事故是不能用草菅人命来形容的,  不知道你的“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有没有证据呢??人家是不是又能告你诽谤呢?

发表于 2013-5-1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图片看,货车明显在对方车道上,交警队怎么划出同等责任??更何况车子本身刹车有问题,怎么能上路?这就是谋杀。

发表于 2013-5-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k986 发表于 2013-5-11 15: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图片看,货车明显在对方车道上,交警队怎么划出同等责任??更何况车子本身刹车有问题,怎么能上路?这就 ...

与你持相同看法!

发表于 2013-5-1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逍遥仙君 发表于 2013-5-8 1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车主方程朝勇,楼主陈艳(死者摩托车驾驶员的女儿),还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有些偏颇的意见,我想应该是 ...

第三点解释没有说服力,第六点很理直气壮,但是看图片与车辆的安全状况,平昌交警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舞弊,那可能是脑子进水了吧。

发表于 2013-5-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事故现场图看,肇事车严重占道,肇事车应负7—8成的责任还差不多,不知交警责任划分各半的依据是什么?
2、肇事车方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实不可取,假如是人家撞死了你的父亲,你可能比人家闹得还厉害,从道义上讲 你也该为受害方做点什么。

发表于 2013-5-1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5-1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3年4月9日,陈某持“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6C58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昌县江口镇驶往驷马方向,当日15时许,行驶至S202线220km+180m处,与徐某驾驶的川Y35970由驷马驶往平昌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现场处警情况。事故发生后,驷马派出所和驷马交警中队民警当即赶赴现场,我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也立即赶赴现场,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体检验。民警在对现场勘查完毕后,指令货车方先行支付2万元丧葬费(国家标准丧葬费:15744.50元),货车车主由于在广西,当即派人送来2万元,并委托来人处理善后,但死者亲属坚持要见车主,拒收2万元丧葬费。死者许多亲属陆续到了现场,有的坐在警车引擎盖上,扬言要堵路,有的对货车乘车人进行抓扯殴打,现场秩序一度混乱,造成交通堵塞。由于货车驾驶员也受了伤,民警把货车驾驶员带到警车上,并反复劝说死者亲属要冷静,要按规定处理,但死者亲属不准警车开走,不准撤离现场。晚7时许,民警将现场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后,为了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省道长时间拥堵,交警大队长带领交警和巡特警赶赴现场,组织疏导车辆,确保省道畅通,反复对死者亲属宣传教育,将事故处理的程序告知其亲属,在长达3个小时的劝阻后,事态得到平息。死者亲属领取了2万元丧葬费后,将死者尸体抬离事故现场。
三、事故处理情况。9日事故发生后,10日交警大队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即开展调查、取证、车辆检验等工作。10日,死者亲属到县中医院找到正在住院的货车驾驶员徐某,要求其到死者家里守灵未果。11日上午8时,死者的两个女儿、妻子及岳母4人披麻戴孝,捧着死者遗像到大队办公室哭闹,找交警大队要人(指死者),民警对其亲属进行安抚,并反复讲道理、讲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亲属不听劝告也不走。到晚上8时,来了两个男青年给她们抱来铺盖、端来盒饭,就在大队办公室住下。大队领导向局领导汇报后,立即通知死者亲属户籍地粉壁乡政府、派出所及村社干部到交警大队做工作,乡政府领导、派出所长和村社干部赶到交警队后,和民警一起反复做死者亲属的工作至凌晨1时许,死者亲属仍然不听劝告,当晚4人就住在大队办公室,并要求把灯开亮、火开大些,致使值班民警整晚无法正常接处警和休息。12日中午,交警大队长通知安康医院的院长安某(死者的舅佬倌)和货车方车主李某到办公室,进一步宣传政策,告知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指出死者亲属方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是违法行为,后货车方指派专人到死者家里打火炮、烧纸钱悼念慰问。当日下午5时左右,一行4人方离开大队办公室。随后,双方开始了数次协商,死者亲属一开始提出要130万元(称死者在安康医院打工,每月工资4千多元,要算20年),后来提出要几十万元,货车方坚持按国家规定标准赔偿。由于死者系农村户口,按规定和责任划分应获赔偿约14万元,如果按城镇户口计算,按规定和责任划分应获赔偿约28万元,但死者亲属无法出具系城镇户口的相关证明,由于双方差距过大协商未果,死者亲属方遂到货车方所经营的门市部堵门两天,又先后到县政府、信访局、政法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访,以不安葬尸体和采取哭闹、跟人、抱腿、堵门、扬言威胁等不理性行为向有关部门和对方施加压力。26日,交警大队以平公交认字【2013】第0035号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死者陈某和货车驾驶员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责任认定的依据。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车检报告、痕迹检验、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死者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且违反操作程序临危处置不当,货车驾驶员徐某违反《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右轮制动失效,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后,货车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无果,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死者方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死者不应该负责任,称“死者为大”,要求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由于货车方已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受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中止复议,死者方又到法院上访,为满足死者方要求复议的请求,法院副院长、民庭庭长和交警大队领导、办案人员专题开会研究,劝说货车方撤诉,扫除了法律规定上的障碍,现在交警支队已经受理了死者方的复议申请,近日便要作出决定。在复议期间,死者方亲属了解到货车车主系财政局职工,遂多次到财政局上访。
需要说明的是,事故发生以后,货车方车辆保险较好,对死者的赔偿有保障,当事双方多次自行协商,交警大队也组织了数次调解,但由于差距太大,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货车方每次来调解处理,死者方就采取跟人、抱腿、威胁对方、叫老人到大队办公室不走等手段,货车方多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报警,江阳派出所和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出警。
五、下步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死者亲属方对责任认定仍不服,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赔偿金额,如果当事双方愿意再次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交警大队再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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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3-5-11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此事我也并不清楚,这种事谁都不愿意。最终还是要法院判决。

发表于 2013-5-1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关注。交警队的回复很详细,有理有据。尊重法律,谁也不愿意出这种事,还是尽力调解吧,不要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3-5-1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是说你,我觉得纯属无理取闹,肇事车辆的车主无法律规定和义务去吊唁死者,关于赔偿,你不接受别人的协议赔偿当然可以走法律程序,你不接受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而且肇事车辆有保险,车祸后在保额内赔偿问题本就属于保险公司跟死者家属之间的官司了,你任然不接受,我觉得楼主包括死者家属还是多学学法律,多咨询法律,不要用农村横蛮不讲道理来解决,不但无济于事还有可能你们的胡闹弄出法律纠纷,不信你可以继续闹吧,我们可以看热闹哟。
发表于 2013-5-11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ZX 发表于 2013-5-11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程朝勇、李晓琼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草菅人命,难道我国的宪法是保护权贵的吗?

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领导 ...

你没有看清楚是他刹车跑边吗???这样的车在马路上跑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
发表于 2013-5-1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13-5-11 2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  明 一、事故经过。2013年4月9日 ...

从现场来看,货车已严重占道,你们还能划出责任同等,可笑!!!!死者一个中年人(未满六十岁),上有老下有小,还有赔偿你们在此文中仅仅提到保险公司吧??车主呢???不得不怀疑这其中不透明的东西!!!!!各位网友,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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