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常看到一些关于对土地出让年限有争议的文章,一直想不明白,到底是本人理解错误呢?还是大家都没看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
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在《土地管理法》、《也不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2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大家难到都没看到“最高”两个字,
从我个人理解这里的“最高”,应该等同于“不能超过”,只能小于或等于。那么小于70年多少,法律有具体规定吗?可以肯定告诉大家,暂时没有。
从以上观点看,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办10、20、30......等等,从法律角度都应该说得过去吧。我这里只谈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合不合法,没把贴子读完,
因为内容太长了,对其他情况不了解也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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