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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中级法院递交--南部执行局执行本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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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南部执行局在执行判决中,涉嫌偏袒案外人、损害申请人权利、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说明
主要问题:南部执行局自受理本案强制执行已经4个多月了。执行以来,一直以实现和保障案外人邓安俊的非法利益为中心,以把申请人的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为目的,让被执行人太成公司与执行申请人调解赔偿违约金为执行内容。本案诉争房屋,四川省高院判给了申请人,南部执行局执行时,却欲把申请人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显然就剥夺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并借口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用现金补偿给申请人为借口故意拖延,因此本执行案一直拖延不予执行。而一直以来南部县法院执行局,把这种软磨硬抗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行为,责任推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因此,申请人思虑再三,认为应当向贵院说明情况,这样有利于贵院全面了解情况,也希望贵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能够监督本案的执行,或把本案提级到贵院执行。本案当事人将感恩不尽。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5-16 19: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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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
   1请求法院忠实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切实有效地保障执行与判决的法律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
   2,鉴于本案执行中的特殊情况,请求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监督本案的执行,或把本执行案提级到贵院执行。申请当事人将感恩不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在本案多次遭遇不公,多次受到伤害,这是公知的事实。现在造成本执行案房屋已经不是清水房,是案外人非法强占的原因,不是申请人的责任,更不是申请人的过错,而南部执行局借口拖延不予执行判决,不但让本案受害的申请人继续遭遇不公、继续受到伤害,而且也是故意让违法者在非法行为中继续获得非法利益。如果南部执行局提出要受害的当事人承担本案责任更是有失天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南部县法院一审是正确的,在2010年3月20日的判决公平公正的时候,该案楼盘的施工进度才突破一二层(本案楼盘18层),就是在第四次南充市中院审理开庭的时候(2011年7月4日),都还未完工。造成本案反反复复、审来审去的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责任,而南部法院执行时,不但不忠实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想尽千方百计,的欲把高院判决给申请人的诉争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显然是剥夺和损害了受害的申请人的权利。并且受害的申请人与邓安俊原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论从任何角度,申请人的房屋执行给案外人邓安俊是违法的,也是违抗判决的。即使案外人有什么损失问题也不应当由受害的申请人承当。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申请人是本案的受害人,本案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公平公正,而一审时本案楼盘才修建一二楼,造成本案争议房不再是清水房的责任在一、二审法院,因此,即使南部县执行局提出承担问题,也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而不是继续转嫁到本案受害的申请人来承担,更何况案外人邓安俊夫妇装修的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径,案外人非法装修其目的是不当得利、非法收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权利。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不但不为受害人讨会公道,追回损失,反而提出要受害人承担责任,天理何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案外人邓安俊夫妇提供的合同涉嫌恶意串通造假,并且合同的标的房屋,与本案标的房屋无关联,邓安俊夫妇用购买5号房屋的合同,因此就善意取得了本案7号房屋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3-5-16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没有规定从判决到执行的时限呢?能不能连执行局一起送上法庭?他们在耗你。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香落 发表于 2013-5-16 20: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有没有规定从判决到执行的时限呢?能不能连执行局一起送上法庭?他们在耗你。

:handshake有执行时限---6个月。
新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那就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了。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5-16 21:46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听证会上,质证了太成公司与邓安俊他们涉嫌恶意串通造假的两份相似合同,这两份涉嫌造假合同,内容、形式、标的物似乎相似,却完全不同,连他们自己都在用一个合同来否定对自己的另一个合同,这样的两份涉嫌造假合同,法院怎么能确认他们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听证会上,案外人邓安俊提供的合同,标的房屋是2层SP5号房屋,面积为1156.8平方米。而本案房屋是2层SP7号房屋,面积是156.6平方米。显然这是两套完全不同标的的房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2、几份房管局提供的、太成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房管局备案的《分户表册》,充分证明本案2层共8套房屋,以及各房屋的位置、结构、图幅、房号等详细信息。充分证明本案二层7号房与5号房是完全独立结构的房屋,并且案外人明知7号房早已查封,不但非法强占、非法收益,在明知法院已判决权属明了,还拒不交出非法强占的他人房产.,并且扬言暴力抗法,这样性质恶劣的非法强占在执行中不但没有受到惩罚,甚至涉嫌受法院个别官员的特别怂恿和保护?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3、几份人证、书证充分证明,邓安俊夫妇从准备购买凯莱帝景楼盘的房屋开始就知道本案房屋被买卖的事实、并且就是因为邓安俊夫妇恶意的蓄意预谋他人房产,造成本案后来诉讼争议的事实。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4、邓安俊夫妇自己的证言也充分佐证其利诱和买通太成公司在本案销售中违约、违法的事实。邓安俊夫妇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第二页第14--15行明确表述“申请人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房屋价款还高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显然,在南部小县城,商品房并不稀缺,为什么邓安俊夫妇要支付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本案争议房?邓安俊夫妇明知市场价格,却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欲购买本案房屋的行为,就是利诱和买通太成公司在销售中违法。也是他们的恶意串通、和恶意的非正常交易的有力证明。他们恶意串通坑害弱势善良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这么多年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16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监督本案的执行

发表于 2013-5-1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局,执行有那么难吗?

发表于 2013-5-1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去维护?

发表于 2013-5-16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被执行人后台硬?那你们是做什么的!

发表于 2013-5-16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申请执行的人是官员呢?

发表于 2013-5-16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南部县法院执行局正面回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13-5-17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待这种执行局的人就应该学习中国对待香港一样,他乱搞你也乱搞,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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