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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b555

[原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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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2:23 |
[em17]好文章!支持!

发表于 2007-10-23 22:33 |
[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10-24 01:05 |
我相信,我们广大的党政官员都是廉洁奉公的,对腐败分子是切齿痛恨的,腐败分子只中官员队伍中的极少数,因而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改为按贪污或受贿罪处罚,广大官员们也一定会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7-10-24 07:09 |
楼主真是猪。法是谁制定?保护谁?

发表于 2007-10-23 17:06 |
顶顶顶

发表于 2007-10-23 16:29 |

总和美女无缘?总把约会搞的一团糟?快来练练泡妞兵法,编辑XM发送至028088。

发表于 2007-10-23 16:29 |

支持

发表于 2007-10-23 15:01 |
QUOTE:
以下是引用KKKKLLLL8844在2007-10-22 11:07:00的发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意味保护了一批同类,感恩都来不及,还会重判?想要取消,恐怕不易。[em20][em20]

发表于 2007-10-23 15:36 |
[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10-23 15:54 |
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07-10-23 19:54 |
[em02]

发表于 2007-10-23 19:26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意味保护了一批同类.实际上保护了那些人,使司法不能公正,邪恶不能惩治.正义不能弘扬.更应比[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0-24 18:23 |
我觉得楼主说得非常有道理,举的实例能说服人,的确法律该将此条文修订了,否则,就会坦护那些负偶顽抗的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同时会对那些老实坦白交待的人在法律量刑上造成不公正。这样不利于有效的遏制违法犯罪行!

发表于 2007-10-24 18:24 |
QUOTE:
以下是引用ygvqazxcg在2007-10-24 18:23:00的发言:
我觉得楼主说得非常有道理,举的实例能说服人,的确法律该将此条文修订了,否则,就会坦护那些负偶顽抗的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同时会对那些老实坦白交待的人在法律量刑上造成不公正。这样不利于有效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发表于 2007-10-24 17:59 |

 

[em03]该将哪些狗东西搞来像古代那样砍老壳.还要叫其他当官的去看.......

发表于 2007-10-24 21:53 |
强烈支持废除!!不能给那些腐败分子任何机会脱逃!!

发表于 2007-10-24 22:42 |
[em20][em20][em20][em20][em20][em20]

发表于 2007-10-24 22:49 |

楼主是糊涂人。

因他不知道法是谁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谁才有

资格享受?

发表于 2007-10-25 01:47 |

    应该责问和追究当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律条制订的依据是什么?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地球人都知道,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肯定都是不义之财。像楼主所提议的,至少要按“贪污受贿罪”论处!

    建议社区管理员把网民的意见打印下来,交给全国人大代表看看,或者直接寄给全国人大办公厅。这正是群众学习十七大报告的实际行动!

发表于 2007-10-25 08:07 |
与虎谋皮。[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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