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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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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8-2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张律师 :)
发表于 2010-8-2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的屏幕上不见了此帖,以为终于被管理员狠心刪掉,还遗憾了半天:可电话咨询!

      今天又岀现了,是好事!

      向管理层呼吁:保留此帖,保留与其他网站不同的特色,即或有偿咨询都在所不惜!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8-26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到http://bbs.mala.cn/thread-2005801-1-1.html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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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按举证规则,无权再补充证据.
发表于 2010-8-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周六好!

      又遇见一个难题,求解答:

      我们当年求学,学过概念、判断、推理,退休十余年忙于诉讼,未继续学习,不知学术界发展、现状。前几周有亲戚之孙考我,让解释一个名词:伪命题。当时就难住了我,坦承不懂,待学懂之后解答。但谈何容易!只得求教张律师:

      1、什么叫命题、伪命题?
      2、伪命题与概念有何异同?

      耽误您休息了,抱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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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周六好!

      又遇见一个难题,求解答:

      我们当年求学,学过概念、判断、推理,退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8-28 10:5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伪命题,即不真实的命题,包括不符合客观事实或不符合一般事理和科学道理。
    概念,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

发表于 2010-8-30 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值得大家支持!
发表于 2010-8-3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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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zc19800924和生锈老套筒的关注和支持.

发表于 2010-8-3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
      我于07年11月在高坪东辰瑞景通过缴纳订金(1万元),签订申购协议的方式订了一套房,中途在预售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开发商多次催要房款,在开放商的多次催促和不缴纳房款就不签合同的威胁下,其它大多数购房者现在都缴纳了大部分房款,截止今天销售许可证还是没有下来,我还是坚持没有缴纳房款,但是开发商对我似乎有异样的处理方式,所以我有几个担忧请律师先生支支招:
1.由于当时订房时价格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开发商要涨价我该怎么办?
2.如果开发商要将房子卖给别人,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0-8-3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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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
      我于07年11月在高坪东辰瑞景通过缴纳订金(1万元),签订申购协议的方式订了一套房, ...
王小五 发表于 2010-8-31 11:3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已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向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如已办理,就不必担心一房多卖.如果购房合同约定了销售价,开发商无权再涨价.
(实际上,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是违规行为,如买受人想退房的话应获准许.)

发表于 2010-8-3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协议签署之后一方并未做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诺。试问这样的合同生效吗?
为何就这样简单的一个事实,两级人民院迟迟不肯判决?
竟然还大张旗鼓的为另一方周旋,作为人民的父母官,怎么还人民一个公道?
请问,在这种上下串通包庇的情况下,怎么讨要一个公平

发表于 2010-8-3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恳请给与合理建议   谢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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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协议签署之后一方并未做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诺。试问这样的合同生效吗?
---------------------------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一般以书面内容为依据,如是口头承诺,要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加以证明,否则,口头承诺一方拒绝承认的话,裁决机构也不好认定.

发表于 2010-9-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看到此贴非常高兴,现有一事想要咨询并希望获得帮助,在此感谢!
06年,我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离婚证拿到之日开始计算,每个月前夫需支付女儿的扶养费400块,并注意是每月支付,但是从离婚之日起到直到现在都没有给过一次,并且没有来看过女儿一次。08年回家我便又去要,他就以各种理由拒付,且耍赖说没有钱,于是08我便在营山法院起诉,后因法院审判不公我便上诉到南充法院,南充法院便判处前夫按照协议支付。可是又是一年多,现在仍然没有给一分钱,离婚都4年多,女儿都6岁了,不但没来看过连一分钱的扶养费也没有给,每次都以没钱拒付,他也有正式的工作单位,并且现在他又有一女都2/3岁了,这样下来我已没办法坚持,县法院也未提出怎样去找他。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已经没有再多的钱来找律师去追讨,最好应该怎么样去解决!再次感谢!我现在在外地!

发表于 2010-9-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谢谢你白忙之中回复我的问题。
但是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我把这个事情发展过程发表在这里,恳请你帮帮忙,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建议!!!!



——一位民营企业家对司法腐败血与泪的控诉

我叫吴锋,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路280号,从事建筑业,曾任职长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蓬安县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2008年3月至今,我身缠于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中,3年多来,在这1000多个日日夜夜里,我到处奔走呼号,身心受折磨、人格受侮辱、经营受损失,为了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判,耗尽了我的全部精力。同时,这几年我也见证了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与当事人暗中勾结,枉法裁判的全过程,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在天平下——公然歪曲事实,混淆黑白,胡乱套用法律,胆子在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现在我把整个事件披露于众,请懂理的人们评评理,请懂法的人们说说法,人们只要细细品读就能看见他们罪恶和丑陋的嘴脸。
1999年12月,四川省蓬安县酒厂依法破产处置资产时,我家十余口人及朋友(关联股)共集资60余万元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了酒厂,我在相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原始股3股(相如酒业公司由8位股东组成,共14股股权)。
购买后,由于酒厂无法正常经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当时亏损额达每股20万元),2004年后酒厂处于歇业状态,从此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家人及关联股东均对我进行了无情的指责。
2006年,吸血鬼龚平安在他人的介绍下,采取卑鄙的手段,违法购买了部分股东的部分股权。2006年10月6日及10月22日,在龚平安多次诱导下我与他假签合同,达到协助他收购其他股权的非法目的,我的原始股3股不变,并承诺收股成功以后在房地产开发时在其7股范围内拿出10000㎡房子给我承包修建,可我万万没有想到,龚平安违法收购部分股东的部分股权其阴谋得逞后,于2008年2月(违法购股一年半之后)依据假签合同找出各种理由且不择一切手段来吃我,迫不得已,2008年3月我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所签合同无效,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一审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民二庭庭长伍宏山和分管院长刘建菊被龚平安收买后,积极为其充当帮凶,他们对我方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而对龚平安提供的伪证、假证统统采信,并全力为龚平安周旋,同时打着本案社会矛盾大,易引发群体事件为幌子,无故拖延本案的审判期(19个月),为龚平安找吃人的借口,最后,又公然违背法定程序,仓促下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二人均是蓬安县法院所谓的“精英组合”,他们联手打造了又一个不公正的裁决,真是可悲,可恨。
首先,法院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1、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5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性质或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的法院才能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蓬安县法院未行使释明权,程序严重违法。
2、审期长达19个月,严重超审期。
3、随意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合议庭成员。
4、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追加了当事人,但又不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其次,法院在实体上处理不公正。
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不分析、不认定,对龚平安提供的伪证、假证全部采信。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06年10月29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上面仅有四个违法转让股权的人签字,该次会议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无效(试想如果2006年10月22日转股合法,29日这个股东会已转股人员有无权利参加股东会,如果购股合法10月22日的前一个月四位转股人员写给公司的转股申请及给各位股东的转股通知在哪里呢?)该会议记录被蓬安县法院认定为定案的重要证据,程序的不公,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蓬安法院判决后,我仍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先是一审法院的刘建菊和伍洪山二人到中院借汇报案情为名,打着维稳的幌子,为龚平安说情,后是拉中院办案法官下水,该案还未开庭,我方在提交二审新证据时,办案法官龚丽一口雷人的话将我“惊”得目瞪口呆,2010年2月2日下午(2月3日开庭)我和代理人等共4人向法院外交证据时,办案法官龚丽说:“我知道你们这个案子,不要脸,你们看到土地增值、房子涨价了就来打官司,假如没有增值你们还打官司吗?……”她说出的这一段话与被上诉人龚平安所说的话几乎一字不差,这不是“太巧合”了吗?这样的话出自一名中级法院办案人员之口,真让人不可思议?这样的法官能判出一个公正来吗?
在接下来的审判过程中,与蓬安法院的作法如出一轼,完全采信对方的伪证、假证,而对我方提供的证据(铁证)法庭视而不见,更不用说向领导客观、公正如实汇报案情。
该案从2010年1月15日立案至今已达七个多月,在中级法院已过审期,判决书至今未下达,可是吸血鬼龚平安在相关部门及社会上很自信地宣扬,官司他“搞定”了,判决马上就下来,他大张旗鼓地在各部门到处游说准备办手续,要搞房产开发。
我20岁从事建筑业,一直诚信经商。我这几年的遭遇让我感到在这个世界上,哪里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呢?我与龚平安签了协议后,至今也未收龚平安一分钱,天下哪有这样的买卖吗?有这样的交易惯例吗?
转股协议签订后的2006年12月13日龚平安、吴锋、向东方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确认吴锋原始股3股),2007年1月14日龚平安个人以公司的名义给县上的汇报材料(吴锋原始股3股不变),2007年4月11日—2007年6月6日,吴锋、殷松林、龚平安三人共同签订的三份“决议”(确认吴锋原始股3股)同时大家按照“合伙协议”及“决议”的分工我也同样履行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难道以上几组证据还不是铁证如山吗?中级法院的办案人龚丽根本就不顾及这些铁证材料,这是为什么?
这里我将能证明我吴锋仍是原始股东不变的部分证据公布于后,请懂理懂法的朋友们,评评理,说说法!
两级法院枉法裁判,个别法官贪赃枉法,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我及家人和关联股二十余人为了法律的尊严,将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与枉法贪官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10-9-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谢谢你百忙之中给我回复。。万分感谢!!!
只是还有一个问题不是很清楚,这是个转股协议,但对方并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从06年下半年协议签署至今,对方从未支付转股款给我。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是否还有效??

发表于 2010-9-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尽快给我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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