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案例: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停产后,职工李某租用本单位房屋两间经营茶馆,与单位法人签定的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一年,租金3500元,押金500元,装修费用承租方自理,续租另立合同。期满后的五个月后,李某找到单位出纳员处提出不再续租,要求退还押金。出纳要求承租人去找法人,李未再去找法人而继续使用,并于之后不久便将两间茶馆房屋自费进行了装修后,自行向外出租,年收租金6~7千元,并以单位不退还押金违约而不续租和不向单位交纳租金。
在这期间,单位原法人调离,企业长期停产,接任的书记因又长期生病在家也没有过问,这样一拖就是十二年
现企业拍卖,决定先收回李某所租的两间茶馆房屋,李某要求赔偿原装修所花两万多元费用后才肯退房。
企业因李某十二年间一直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达7~8万元,且未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等有关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终止不定期租赁关系,收回出租给李某的房屋。2、追收近两年李某应补交的租金7000元。(因考虑单位法人长期不过问也有疏于管理的过失,放弃了两年前的前十年的租金)。
李某提出反诉,称租凭期届满后的十二年间是“无因管理”,要求单位补偿其对房屋装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现想问一下:1、单位诉讼提出的请求合法吗?
2、承租人一年租期后,从不提出交还房屋(只向出纳要求退押金),未经单位同意,自行和自费改变房屋结构,按适于自已经营和出租的要求进行装修出租获利,又不向单位交纳租金。是无因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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