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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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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此中华传统中秋佳节,向法律卫士张  笛律师致敬!

      恭祝您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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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此中华传统中秋佳节,向法律卫士张  笛律师致敬!

      恭祝您阖家幸福!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9-22 12:2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也祝你节日快乐!好运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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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2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就这么难判老百姓跟政府之间的官司吗?请问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老百姓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自己努力 发表于 2010-9-22 09:0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满意度相比以前有一定改变,但总体上还有一定差距.其原因较多.如果是久拖未判,可以直接或通过委托人催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发表于 2010-9-2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dlawyer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怎么我在四川绵阳三台买的商品房要交3%的契税呢,我的有没超过140方,也不是豪宅,也是第一套房,而国家规定的是第一套房只收1.5%的契税,广东这里也是收1.5%,我是2010年买的,有知道的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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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怎么我在四川绵阳三台买的商品房要交3%的契税呢,我的有没 ...
乐想未来0103 发表于 2010-9-22 23:4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有权要求对方出示收费依据(具体的文件和规定),另,建议你也可以向省物价局反映。
发表于 2010-9-25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整个四川是不是都这样收的呢

发表于 2010-9-2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各位领导各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弱势群体
求助宗教界大德高僧媒体关注该次事件的发展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
诉  状  书
诉状人:四川省平昌县北山寺管理委员会
受害人:李阶贤,法名照栋,现年64岁,北山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级文管场所负责人,达县市长朝阳东路648号人士,现住北山寺。
被诉人:冉筱琼,得胜镇花园街居民,2005年向北山寺管委会立下《承诺书》骗取之善良的认可,担任北山寺出纳至2008年。由于两年多的出纳帐务不清,影响极坏,居士大会除名。此人曾贪掉了街道食堂旅馆(毛明德可证),老人协会帐目至今未交,何其人也,不言可喻!
诉请事由:
依法严惩被诉人及本案凶手。依据《宗教条例》依据被诉人的作案手段和性质,保护宗教场所的正常秩序,合并处罚被诉人多年来的一切罪行,赔偿北山寺和受害者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事件的经过陈述:
2005年12月被诉人向北山寺管委会立下《书面承诺书》,骗取了北山寺的信任,担任北山寺出纳至2008年6月,两年多被诉人帐目不清,收入不注帐,瞒报支出,编造假发票,多次批评不改。还变本加利,在寺内制造各种事端,拉帮结伙,另立管委会,自封主任,盗用其他居士的名义,捏造事实,写上访材料,制造群访假像。如上行为完全是被诉人在其它单位时的旧戏重演。已丧失了理性和作居士的资格。2008年4月北山寺管委会召开居士大会将其除名。依照被诉人的《入寺承诺书》处理时,被诉人想搅浑是非黑白,教内教外之别,四处上访,穷凶极恶的煽动居士到镇政府闹事。在县委统战部,镇人民政府查实被诉人的行为纯属报复和谎言后,于2009年6月在政府会议室进行了批评教育,赢得了北山寺的宽容和谅解。
谁知恼羞成怒的被诉人,更加疯狂,又带上6人冲入北山寺干扰正在从事活动的北山寺宗教秩序,并打伤僧人普智(后经政府派出所调解和批评后,劝于北山寺以慈悲不予追究)。
谁料,政府和派出所,要佛门的宽容和忍让,使被诉人更加嚣张,目无法规,目无宗教条例,视北山寺一个单位不如草芥一般。在北山寺遵从各级领导的指示,对文物进行维护中,2010年9月7日再次煽动居士去镇政府、北山寺闹事,更使民众不可饶恕的是9月9日、10日多次招待得胜街上的无业人员,煽动来北山寺阻止施工。由于双方条件未达成,故而未能实施。
被诉人来北山寺阻止施工,捣乱煽动的目地未达到又于2010年9月11日在李阳生饭馆请得胜中学老师(体育教师):秦健、杨军、周小倩等。于9月12日共6人,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带上凶器(钢管)冲上北山寺。推翻山门前桌子,拦阻游客入庙,大骂政府及派出所,侮辱北山寺僧居,进行挑衅。由于寺内全都是60多岁以上的老人,无人敢出去的情况下,只有躲入自己的禅房避难。
最令人难以容忍的是,被诉人指使周小倩、廖宗英、杨军三人冲入弥勒殿一侧的禅房内,将手无束鸡之力,年过64岁正在工作的李阶贤按着用凶器击打头部,直至流血,休克,还将抛出两米多远,扬长而去。制造了前所未有的上庙、冲入禅房、手带凶器、打伤手无寸铁的念佛人,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行为之恶毒。是致人于死地之目的。
诉请理由如下:
①被诉人任出纳的帐可查,北山寺根本不欠他的钱,被诉人也无北山寺出据的任何欠据,纯属报复行凶敲诈。
②被诉人2008年被北山寺除名后,恼羞成怒,冒名主任,捏造事实,盗名写上访材料,县委统战部,镇人民政府有书面回复可证。并书面写道:“在尚未得出审计结论前,任何人不得以此为由到行政事业单位,北山寺及北山寺经办人滋事,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及北山寺宗教事务活动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6月30日文件。”而被诉人目无政府,目无法规,竟一意孤行,已走向极端,如这次再不处理,社会何处见宁日。哪个单位可保证被诉人再不干出比上叙事件更为恶毒的事呢?
③2010年9月10日以前镇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均分别找被诉人谈话,并决定9月12日政府在开会就被诉人提出的问题专题研究的情况下,被诉人9月11日上庙聚众请人行凶,可见目的,动机纯属捣乱。
④被请的凶手是得胜中学体育教师,更叫人难以容忍。什么叫老师?怎么育人?……世道难平。
⑤被害者受害的地方是庙内,自己的禅房内,是手无寸铁的老人,对这帮凶手的撒野未作任何争吵的前提下。这种前所未有的故意伤害,古往今来,不能论其性质,行为,动机,目的,不重处能平民愤吗?宗教界、媒体、有老少的领导们能不义愤吗?
⑥被害人是和得胜镇政府有《公证文书》的投资维修者,又是政府指派的文管负责人。也是县宗教办任命的管委会副主任。一名二级残疾64岁的老者。何过之有,让社会道德法来评议,自有公道。
诉请要求:
1、本案应根据被诉人一贯的行为并案调查处罚,以绝后患,还宗教界一个公道。
2、对行凶老师和参与者,共同参与到庙内市级文管区内聚众闹事,破坏宗教场所正常的宗教秩序,故意行凶打人,论其性质、手段,行为从重处罚,还道德一个公道。
3、本诉状论其被诉人作案后在外继续宣扬夸口极为恶劣的行为和言论,将继续向社会公布,向宗教界求助,向媒体求援,向上级汇报,讨个公平、公正、合法、合民意的说法和结论。
北山寺管委会对上叙证据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呈交


四川省平昌县北山寺管理委员会
受害人:李阶贤(法名照栋)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山寺常年法律顾问:谢强:13518479099

发表于 2010-9-2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真实案例: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停产后,职工李某租用本单位房屋两间经营茶馆,与单位法人签定的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一年,租金3500元,押金500元,装修费用承租方自理,续租另立合同。期满后的五个月后,李某找到单位出纳员处提出不再续租,要求退还押金。出纳要求承租人去找法人,李未再去找法人而继续使用,并于之后不久便将两间茶馆房屋自费进行了装修后,自行向外出租,年收租金6~7千元,并以单位不退还押金违约而不续租和不向单位交纳租金。
在这期间,单位原法人调离,企业长期停产,接任的书记因又长期生病在家也没有过问,这样一拖就是十二年
    现企业拍卖,决定先收回李某所租的两间茶馆房屋,李某要求赔偿原装修所花两万多元费用后才肯退房。
企业因李某十二年间一直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达7~8万元,且未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等有关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终止不定期租赁关系,收回出租给李某的房屋。2、追收近两年李某应补交的租金7000元。(因考虑单位法人长期不过问也有疏于管理的过失,放弃了两年前的前十年的租金)。
    李某提出反诉,称租凭期届满后的十二年间是“无因管理”,要求单位补偿其对房屋装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现想问一下:1、单位诉讼提出的请求合法吗?
2、承租人一年租期后,从不提出交还房屋(只向出纳要求退押金),未经单位同意,自行和自费改变房屋结构,按适于自已经营和出租的要求进行装修出租获利,又不向单位交纳租金。是无因管理吗?

[发帖际遇]: 巴山松看见玲子流了一地口水,被城管抓了,罚款小米椒2个.

发表于 2010-9-2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先生,你没啥业务吧,还带个墨眼镜,怎么看都像个影视作品中的坏人----------特务哈
发表于 2010-9-28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贪婪之手伸向了佛门净地。


      应以受害人名义写成诉状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控其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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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真实案例: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停产后,职工李某租用本单位房屋两间经营茶馆,与单位法人签定的租赁合同 ...
巴山松 发表于 2010-9-28 12:2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单位有权提出所述诉请。
个人认为本案承租方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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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先生,你没啥业务吧,还带个墨眼镜,怎么看都像个影视作品中的坏人----------特务哈
我发个言 发表于 2010-9-28 12:3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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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乐山市对绿心路到竹公溪沿河道路进行重建,一路涉及竹公溪农村人口几百户。本来按照乐山市2008(8)号令,只要是没有享受过政府政策(比如:划地建房,35平方安置房,棚改)的农村人口既可享受国家35平方/每人的安置房。本身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就在9月27号左右,通江镇的一位领导说:如果你不是唯一住房,如果曾经开发商开发过你的房子,不管是价购还是还的房,那你就是已经享受过国家政策了,在这次农转非的过程中在占到你的房子就不再享受安置房了,只能以250元到650元的价格回收你的房子。请问:开发商在合法的情况下拍卖到了土地,然后在你的房子处开发,因为开发商占了你的房子,还给你房子,也叫是享受国家政策了吗??
另外,我们打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你的一位农民,你在乐山市有A和B两处房产,因为国家的需要占用了你A处的房产,按照政策你享受到35平方的安置房并且农转非,过了几年后,开发商看上了你B处房产的位置要搞开发,是不是我们就以250元到650元/每平方的价格买给开发商呢???这好像是开发商与私人间的事情,也就是私人与私人间的事情,为什么说这是国家政策呢??
我文笔不好,可能说的不是那么清楚,但是我强烈的谴责那些钻文件漏洞的政府官员,几万个平方的安置房,你们到底想怎么样?到底还想捞多少进你们的腰包。再此,我恳请有法律基础的朋友看看,这样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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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乐山市对绿心路到竹公溪沿河道路进行重建,一路涉及竹公溪农村人口几百户。本来按照乐山市2008(8)号 ...
乐山土著 发表于 2010-9-28 19:4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所述属实,我个人认为,应对沿线住户区分情况对待.
如房屋系农村住房,应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安置和补偿(分为划地建房及货币补偿).
如房屋系商品房,应按合理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发表于 2010-9-29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39# zdlawyer


    谢谢,确定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另外想问,AB两处房产,A处与开发商洽谈修房,开发商修好后还的房也叫享受了国家政策。

[发帖际遇]: 乐山土著爬香山,误入双清别墅,被抓罚款小米椒6个.

发表于 2010-9-29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有权提出所述诉请。
个人认为本案承租方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zdlawyer 发表于 2010-9-28 14:3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应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特点?在我所提到的案例中为什么说不属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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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9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谢谢,确定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另外想问,AB两处房产,A处与开发商洽谈修 ...
乐山土著 发表于 2010-9-29 00:2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农村房屋与商品房有区别,首先在于土地性质.前者为宅基地,且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你提到开发商补偿房屋的情况,我认为如果两套房如果都是农村房屋,房主要享受两处划地建房的话,还要看其是否已经分户.比如,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分家分户等情况.

[发帖际遇]: zdlawyer去荷花池卖熊猫卡,赚了小米椒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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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9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应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特点?在我所提到的案例中为什么说不属无因管理?
巴山松 发表于 2010-9-29 06:5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我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本来就存在租赁关系,应当有妥善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另,本案诉讼时效也是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9-2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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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9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感谢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9-29 10:1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如果对方仍拒绝支付,你们完全可以凭书面承诺协议起诉对方。
另须注意的是,债权诉讼时效只有两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你们最迟一定要2012年六月底前起诉,很多人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忙于信访途径而忽略诉讼时效,这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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