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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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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2-1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www.mala.cn/thread-2218805-1-1.html
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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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辛苦了 :)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12-14 15:4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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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述属实,建设方应及时结算.
另外,看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条款是如何约定的,特别是是否有约定在规定期限不予答复的,以送审报告为准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9版合同文本对施工企业比较有利的,不知实际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约定,特别是在专用条款中作了约定.
发表于 2010-12-1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应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到多大

发表于 2010-12-16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应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到多大
天月亮上的花 发表于 2010-12-15 11:2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婚姻法解释一  》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2-1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协议定的是双方将小孩抚养至18岁(即男方每月给带的女方一定费用至小孩18岁),离婚后不久小孩经
川医鉴定为智障3级,于离婚后两个月取得“残疾证”,2008年重新鉴定为智障2级(属重度残疾),小孩现持有智障2级“残疾证”。请问离婚时定的将小孩抚养至18岁可延长吗?(男方肯定不愿延长抚养时间,可小孩
属重度残疾,无法独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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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 感谢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12-16 09:5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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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协议定的是双方将小孩抚养至18岁(即男方每月给带的女方一定费用至小孩18岁),离婚后不久小孩经
川医 ...
天月亮上的花 发表于 2010-12-16 10:2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个人认为你可以要求对方负担小孩的医疗费的1/2,18岁以后仍无法独立生活的话,仍然可以要求对方负担费用。
发表于 2010-12-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可离婚协议上定的是抚养小孩至18岁(那时小孩未鉴定出智障,也未领残疾证),如果小孩18岁时生
活仍无法自理,我想要求对方继续负担小孩的费用,我该怎么办,找法院吗?是叫起诉还是其它什么法律途径,
,我对走哪条法律途径不了解,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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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可离婚协议上定的是抚养小孩至18岁(那时小孩未鉴定出智障,也未领残疾证),如果小孩18岁时生
活仍 ...
天月亮上的花 发表于 2010-12-17 10:4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你仍然有权利让对方支付费用,如果对方拒绝支付,你可以起诉至法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2-1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习惯了年的意义是啥?准备好了吧?多观察,多微笑 多听闻,年啊,又欢聚一堂 ,每个人都看好眼前,为什么它还那么现实,当下重要,目光长远也重要,努力,多记忆,我们用理性的观察力和感性的渲染力,我们转载必须,我们激流勇进,认真体会工作给我们带来的乐趣,父亲的草原母亲的河MP3,相信党 相信政府,我们坚持 我们发展
发表于 2010-12-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草帽和尚之帖是什么意思?

      你是要发感慨?发牢骚?发警告?或者表悠闲?请到麻辣杂谈去,或者另发专帖,不必在此法律咨询专帖干扰!

      这个专帖是区别于其他网站的典型标志,不容掺杂使假!请自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2-2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由于政府治安管理不到位在2010年12月17日发生了一起抢劫出租车后把人杀害的命案,到现在为止,杀人犯扔逍遥法外,受害人家里生活很贫困,住房被政府搞城区建设给强拆,一家五口人在外租住,农田被政府占用搞建设,父亲死的早,母亲有精神病,每月还要花销昂贵的钱治疗病,妻子是家庭主妇,下面还有两个孩子小的还只有1岁多,只有受害是家里的顶梁柱,命案发生后,家里人失去了经济来源,连受害人的尸体都没有钱给火化,左邻右舍的群众要求政府给这个贫困的家庭解决补偿,可惜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克刚是这样给群众答复的,你们找我做什么,人又不是我杀的,过后人就跑来不见了,在政府要找个领导都难,我想请问下像这种情况国家有规定政府有不补偿吗?有的话是多少

发表于 2010-12-2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移步至http://bbs.scol.com.cn/thread-972181-1-1.html天府论坛;

http://www.mala.cn/thread-2199487-1-1.html麻辣社区论坛.

这是我在两个论坛里面发的帖子。目前县自来水公司反来诉讼我诽谤,请问他们的诉讼成立吗?如果应诉,我有没有把握成功反诉(注意,是反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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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辛苦了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12-21 14:4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1、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2 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如,小区绿化率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要买受人就该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提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使该内容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前期物管收费标准,其实在你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附带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也也确定。建议你们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选聘新的物管公司时来进行重新定价。


   3、房屋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应由房屋的施工单位来负责维修。


   4、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由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诉讼,建设主管部门并无法定义务要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干预。如果是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无资质开发、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干预。

------因年底顾问单位很多事情需要处理,未及时回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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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草帽和尚之帖是什么意思?

      你是要发感慨?发牢骚?发警告?或者表悠闲?请到麻辣杂谈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12-21 11:4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老筒兄言重了,也许草帽网友并无恶意,谢谢大家对这个帖子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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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移步至天府论坛;麻辣社区论坛.这是我在两个论坛里面发的帖子。目前县自来水公司反来诉讼我诽谤,请问他们 ...
zhang6291 发表于 2010-12-22 15:2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麻烦你把帖子内容直接写上,由于需要有大量的时间处理顾问单位和委托人的事情,对于另外论坛的帖子很难有时间回复,让助理回复也不太礼貌,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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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由于政府治安管理不到位在2010年12月17日发生了一起抢劫出租车后把人杀害的命案,到现在 ...
法网灰灰 发表于 2010-12-22 13:0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情况属实,确实值得同情,此类情况一方面应督促警方尽快破案,另一方面,家属可以联系民政部门或一些慈善基金会。

[发帖际遇]: zdlawyer英雄救美, 获得小米椒11个.

发表于 2010-12-2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83# zdlawyer


    2008年,我们单位花了几万元分户费将住房水表分到户,然后自来水公司隔三个月也就是一个季度抄表收费,一直按读表数量正常收取。这个季度,甘洛县自来水公司利用可以随时停水的权利,迫使我们多交所谓的抄表费。事情缘由如下:

  我们单位有两三户住房,平时居住时间较少,用水量偏少。自来水公司这个季度就强行规定,月用数量不到5吨的按5吨收,一个季度按15吨20元收。致使有三个用户被迫多交水费。最多的一户水费本身应交5.40元,实交20元,也就是多交14.85。本人交费时,与公司的收费人员都认识,提出异议时领导出来解释,说是抄表的人员很辛苦,水表数量太少时浪费时间精力。

  我有几点想不通,投诉如下。

  一、按照买卖公平原则,用多少,支付多少,天经地义,为什么抄表数量5吨,收费数量要按15吨计算。

  二、甘洛县自来水公司的抄表辛苦费站不住脚。由于是实行集中表管理,不存在辛苦不辛苦的问题。能够理解的是为强制消费找借口。

  三、假设自来水公司单方所称的抄表辛苦费成立的话,那我在街上买肉,我只买2斤,卖肉的收我5斤肉的钱,我也得支付类似的卖肉工钱。那社会岂不乱套!

  四、国家提倡节约用水,我家长期将洗碗水,洗菜水,洗脚水,洗衣服水用来二次利用,是为社会作贡献。自来水公司这样做,无非是逼迫我家放敞水,逼迫我与国家和社会作对,是典型的逼迫良民变坏!作为一名党员,如果不能与此行为作坚决斗争,我觉得愧对党员称号,准备退党,自来水公司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五、甘洛县是国家贫困县,缺水严重,很多人用水都非常节约,自来水公司这样强制收费将会严重影响社会低层人士的生活!

  PS:鉴于此事可能带来的一切可能后果,我作如下申明,敬请版主先审核清楚再发帖!

  一、我对所投诉的事实和提供的一切图片真实性负责,但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的反追踪调查,否则敬请删除本帖。

  二、本帖的发布如果对我本人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单位劝诫等,敬请删除本帖。否则一切责任转嫁给版主。

  三、本人法律知识淡薄,不知道向何部门提出投诉,请版主斟酌后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此致!

  附图片及相关证据! http://www.mala.cn/images/default/attachimg.gif http://img.mala.cn/month_1012/1012061304d6cf5de7de75f021.jpg 下载 (51.48 KB)
抄表通知书,无章。但效力不打折!
2010-12-6 13:04



http://www.mala.cn/images/default/attachimg.gif http://img.mala.cn/month_1012/1012061304cede3598f080dba2.jpg 下载 (54.68 KB)
集中管理的水箱。就这抄表太“累”,得收抄表费!
2010-12-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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