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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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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8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根本就不认这个证据,不认我家属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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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9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你好,我问一下,如果我在一个工厂做了五年了,工厂现在要关门了,他应当补偿我几个月的工资,谢谢 ...
苹安果 发表于 2011-1-8 21:1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5个月.

发表于 2011-1-9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67# zdlawyer


    还有的做了十年就是10个月是不是

[发帖际遇]: 苹安果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1-1-9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还有的做了十年就是10个月是不是
苹安果 发表于 2011-1-9 00:2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是十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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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发表于 2011-1-9 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强烈支持张笛律师及‘法制办主任’‘7777777777’

  等无私奉献的热心肠们




  三年如一好男儿

  一言九鼎真君子

  麻辣社区显公义

  人间自有真善美

发表于 2011-1-9 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法解释是:误工费要算至评残前一日
yglm 发表于 2011-1-8 21:3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注:不是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发表于 2011-1-9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69# 7777777777


    明白了,谢谢了

发表于 2011-1-9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有个问题,我父亲于2004年去世,名下有一套房子,当时未办理遗产继承,我爷爷又于2009年过世,我父亲还有2个亲兄弟,我想问下现在该如何办理继承遗产手续?

发表于 2011-1-9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有个问题,我父亲于2004年去世,名下有一套房子,当时未办理遗产继承,我爷爷又于2009年过世,我父亲还有 ...
4521161 发表于 2011-1-9 18:3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你父亲的遗产的继承人有子女、配偶和父母,所以你爷爷对你父亲的房产有继承权。

        你爷爷死后,你爷爷从你父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房产的一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你爷爷的继承人有他的所有子女及配偶。

发表于 2011-1-9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银行卡是08年办的,近1年时间没有发生存、取、转账等业务,也没有在ATM机使用过,前几天家里来电话需要钱,我通过银行客户电话95599,语音提示操作得知钱少了2万,根据银联组织95516得知,是在外地跨行跨区被盗取的,开户行已经将盗取当日的交易清单打印给我,我已经在当日下午向开户行报案,请问我该怎么办?通过是么途径才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谢谢

发表于 2011-1-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向开户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的,但警方要求银行查出是在哪个具体的银行及支行才处理,理由说是跨行跨区。现在感觉没有希望,难道我的血汗钱就没了吗?张律师,偶然打开家乡的网站,看到有这样的帖子,所以很激动,感谢你的毅力,为我们这些弱势人群提供法律咨询,谢谢,真的,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对不起,在周日向您求教,影响您休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五项,按该条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的合同都绝对无效!在下学习此条遇到了理论障碍,不知该怎样解释。如:

      (一)项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在本条中叫法定要件还是其他名字? “损害国家利益”在本条中叫调整对象或适用对象?我想知道在法学上规范的名字叫什么。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的“合同无效” 是否叫法律后果?或叫其他名字?规范的叫法是什么

      我没有学过《民法学》,是否还有《合同法学》?

谢谢!


发表于 2011-1-10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银行卡是08年办的,近1年时间没有发生存、取、转账等业务,也没有在ATM机使用过,前几天家里来电话需要钱 ...
骏尚皮具 发表于 2011-1-9 21:2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可以开户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本案中你需承担证明银行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比如,银行可以通过电脑系统掌握客户密码、防伪有瑕疵等),因为是通存通兑的银联卡,只有掌握密码才能取款(与一般存单不一样)。

发表于 2011-1-10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对不起,在周日向您求教,影响您休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五项,按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1-1-9 21:3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欺诈、胁迫的手段”是行为方式。   

  “损害国家利益”是损害结果(性质是国家利益), 如果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其他人利益就不是合同无效,而应由受损害方申请撤销。

发表于 2011-1-1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顶
发表于 2011-1-1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网友  法制办主任  热心解答。

在下依稀记得,一条法律所定内容似乎呌做"法定要件"?不知是否如此?

换种说法,什么叫法定要件?什么叫适用对象?求法制办主任不吝赐教。

您在何处上班?

谢谢!


发表于 2011-1-10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网友  法制办主任  热心解答。

在下依稀记得,一条法律所定内容似乎呌做"法定要件"?不知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1-1-10 22:4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简单地说, " 法定要件"就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须具备的条件,“适用对象”就是适用于哪些人、物或情形等。

发表于 2011-1-11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网友  法制办主任  热心解答。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1-1-10 22:4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用谢。

  传播法律   关注民生 ,  能为群众提供一点力所能及的帮助,不亦乐乎,仅此而已。

发表于 2011-1-1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02510236450.jpg 张律师你好,在这里向你咨询一个问题:
我是南充市仪陇县一品江山小区的业主,我们在购买小区的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对于设计图纸中的一块公共用地用途规划为休闲设施,现在这块地被修建了一栋房子,请问这个可以索赔吗?索赔的胜算是多大?需要准备些什么?

这块白色的地方就是现在修建的楼房
发表于 2011-1-1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法制办主任 深夜回帖释疑。

      深夜,他人正酣睡于美梦,您和张律师等却经常伏案疾书,解答网友疑问。对此无丝毫收入的义务劳作不止不以为苦,反而 “不亦乐乎”。

      境界是如此之高,令人敬佩!

    向您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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