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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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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糊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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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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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秋水无际在2007-12-20 5:43:00的发言:
好人呵,有事我会问你的[em45]

谢谢你的鼓励和支持,有时候面对刁人的时候我们不会一味做老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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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卧槽马在2007-12-20 17:48:00的发言:

市、县两级院视法律为儿戏,谁来为我撑腰?

 

 

我叫陈武强,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镇大营村二组农民,家里特穷,为打官司我卖掉了舍不得吃的年猪,东挪西借4000余元,但是目前该案还没有完结,市、县两级院视法律为儿戏,谁来为我撑腰?

00四年六月我儿子陈玉(已死,11岁)与本社村民陈照琼之女发生纠纷,几个小时后,陈照琼携其女郑春梅气势汹汹跑到我家责问陈玉,并要陈玉去跟他去割菜籽以示惩罚,等到我们大人与陈照琼碰面时,陈玉已经不知去向,十多天后找到的只是陈玉高度腐烂的尸体,事情发生之后,陈照琼一家置之不理。

00四年八月二日我上诉到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陈照琼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25400.00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是在开庭之前,陈照琼怀疑原审判长林亿云与我有一定关系,要求法院更换审判长,后法院指定杨绍联主审此案,并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04)南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照琼七日内一次性补偿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共计5400.00元。但陈照琼一直拒不付款,法院也不管。

00六年二月八日陈照琼外出打工回家,我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时立案庭工作人员以该案已过追诉期为由拒绝受理,因为我大概是二00五年六月才收到的判决书,所以又找到原审判长杨绍联,他签了字才办理手续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法院没有去执行,二00六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陈照琼才外出打工,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2006)南法执字第35-1号终结该次执行。

00七年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陈照琼外出打工再次回家,我垫支租车费300.00元,南江县法院执行局易清刚、赵清泉把陈照琼拘留到南江后又放了,之后一打听说是陈照琼没有接到判决书,法院不敢再执行了。

陈照琼于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又将此案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在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发出传票,要求我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到庭应诉。庭审时我出示了南江县法院执行局文件而导致休庭。休庭之后市中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郭辉居然说出了这样一番话:“南江县法院原来就不该受理此案,判决结果也有误,要求我和陈照琼协商解决, 由陈照琼补偿我3000.00元,并协调南江县法院全部退回我缴的各种费用,否则市中院将重新判决。”后因赔偿金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南江县法院视法律为儿戏,已经发生法律的案件居然由转到了中院,中院居然接受了这起案件,中院的领导也说出了这样的话,做出了这样的事,哎!真让人心寒。本来南江县法院在通知陈照琼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送达或者公告的方式才能让该案产生法律效力,陈绍联该付什么责任?南江县法院该付什么责任?中院又该如何收场?

 

 

联系人:陈武琴

联系电话:13108276177

1.你的案件应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却又允许上诉,比较少见,法院在送达文书过程中疏漏.

3.如果你不同意调解,法院无权擅自作出调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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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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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mxq在2007-12-20 19:33:00的发言:
难得糊涂呀!!

办事要聪明,为人处世则要糊涂.

发表于 2007-12-2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新闻网的老师帮我请律师和专家解答系列疑难,谢谢!

请问律师、专家:

   死者生前被火药烧伤手脚,由于去当地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无钱,只好在民间敷草药,敷药

人并告知其要去医院吃药打针,但三次敷药期间,伤已消肿结巴,没有任何其它病灶,15天后中午*吃

卤鸭肉和一大碗饭,次日1点,悄悄地死于自己的床上。

   

 经华西医院鉴定:送检脑1400,表面无渗出,出血,脑切面未见出血,坏死,软化,占位等病灶。

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

积聚。

请问:是急性还是慢性脑水肿?是什么病引起?为何在昏睡中无痛死

亡而死前没有病痛表现?下列死因鉴定是否与华西病因鉴定有分歧?敷药人有罪

吗?

     本地结论:禹之死因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

治疗方式不当”。

《刑法》第16: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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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ogo345在2007-12-22 17:56:00的发言:

请新闻网的老师帮我请律师和专家解答系列疑难,谢谢!

请问律师、专家:

   死者生前被火药烧伤手脚,由于去当地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无钱,只好在民间敷草药,敷药

人并告知其要去医院吃药打针,但三次敷药期间,伤已消肿结巴,没有任何其它病灶,15天后中午*吃

卤鸭肉和一大碗饭,次日1点,悄悄地死于自己的床上。

   

 经华西医院鉴定:送检脑1400,表面无渗出,出血,脑切面未见出血,坏死,软化,占位等病灶。

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

积聚。

请问:是急性还是慢性脑水肿?是什么病引起?为何在昏睡中无痛死

亡而死前没有病痛表现?下列死因鉴定是否与华西病因鉴定有分歧?敷药人有罪

吗?

     本地结论:禹之死因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

治疗方式不当”。

《刑法》第16: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如果你们对现在的结论不服,可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但费用较高,且没有绝对把握.

2.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当庭质证和认定才能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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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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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权>法在2007-12-21 14:26:00的发言:

法律在权贵的手中只会是陷害他人的工具

呵,有个性哈.

发表于 2007-12-2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四川省蓬安县粮食系统的职工,2000年企业改制,全县一千七百余人全部实行买断工龄,当时以底金五千元为基准,每年四百元的补偿标准,另在规定期限内与企业签订解除合同后按安置补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奖励.实行一次性了断.请问这种补偿合理吗?而后通过考试进行筛选,返聘三百四十余人,企业以上班为理由强行向返聘人员借款二万元.定的是三年内还给员工,但是现在已经七年了,却只还了一万元,且买断工龄的款项现在一分也没给员工,只有一纸欠条.在返聘这七年间单位一直发给职工每月一百八十元的工资,而单位向劳动部门上报的工资标准是每个职工每月一千余元.请问这七年的一百八十元工资发放标准从何而来?另外粮食企业住房公积金从没给员工交纳,我们有权享受住房公积金吗?现企业马上又要面临对返聘人员的重新改制,请问对于这重新改制的返聘员工又应该怎样补偿最为合理呢?

发表于 2007-12-24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私刻公章是否违法??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发表于 2007-12-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还没有耍朋友前买的房子,在新的物权法下,结婚后,假如是离婚了,我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怎么才能保全我的房子谢谢   

发表于 2007-12-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失地农民要求赔付时,发现原承包经营权被剥脱了

 

尊敬的律师:

我是四川广元的一名失地农民,两年前我因生病在成都治疗至今,离开广元是我把土地转包给本社一农户。200711月底县国土局征地(无批文,非法),在没告知我,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补偿给了转包受让方。我知道后要求国土局纠正其行政错误,维护我的相关权益。国土局承认不当,但拒不给我主张权益,要求村社协调,村社却说只认转包受让方,还扬言要剥脱我的承包经营权。按四川省委[2005]12号文、广元广府办[2006]40号文:国土局应该把补偿款直补给农户,并办理失业、社保。目前国土局、村、社却相互推诿。现在,国土局已经开始用推土机整地了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07-12-25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恶霸村长 群众受不了》所说的问题没有一点虚假,要是遇到这种问题我们该向什么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官官相为的行为,作为老百姓,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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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yy123在2007-12-24 10:25:00的发言:
我们是四川省蓬安县粮食系统的职工,2000年企业改制,全县一千七百余人全部实行买断工龄,当时以底金五千元为基准,每年四百元的补偿标准,另在规定期限内与企业签订解除合同后按安置补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奖励.实行一次性了断.请问这种补偿合理吗?而后通过考试进行筛选,返聘三百四十余人,企业以上班为理由强行向返聘人员借款二万元.定的是三年内还给员工,但是现在已经七年了,却只还了一万元,且买断工龄的款项现在一分也没给员工,只有一纸欠条.在返聘这七年间单位一直发给职工每月一百八十元的工资,而单位向劳动部门上报的工资标准是每个职工每月一千余元.请问这七年的一百八十元工资发放标准从何而来?另外粮食企业住房公积金从没给员工交纳,我们有权享受住房公积金吗?现企业马上又要面临对返聘人员的重新改制,请问对于这重新改制的返聘员工又应该怎样补偿最为合理呢?

1.单位原来的补偿办法不合理.

2.企业以上班为理由强行向返聘人员借款二万元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3.企业应该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建议你们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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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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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一棵松树在2007-12-24 18:02:00的发言:

请问楼主私刻公章是否违法??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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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卧槽马在2007-12-24 13:37:00的发言:

市、县两级院视法律为儿戏,我该咋办?

 

 

我叫陈武强,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镇大营村二组农民,家里特穷,为打官司我卖掉了舍不得吃的年猪,东挪西借4000余元,但是目前该案还没有完结,市、县两级院视法律为儿戏,谁来为我撑腰?

00四年六月我儿子陈玉(已死,11岁)与本社村民陈照琼之女发生纠纷,几个小时后,陈照琼携其女郑春梅气势汹汹跑到我家责问陈玉,并要陈玉去跟他去割菜籽以示惩罚,等到我们大人与陈照琼碰面时,陈玉已经不知去向,十多天后找到的只是陈玉高度腐烂的尸体,事情发生之后,陈照琼一家置之不理。

00四年八月二日我上诉到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陈照琼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25400.00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是在开庭之前,陈照琼怀疑原审判长林亿云与我有一定关系,要求法院更换审判长,后法院指定杨绍联主审此案,并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04)南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照琼七日内一次性补偿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共计5400.00元。但陈照琼一直拒不付款,法院也不管。

00六年二月八日陈照琼外出打工回家,我申请南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时立案庭工作人员以该案已过追诉期为由拒绝受理,因为我大概是二00五年六月才收到的判决书,所以又找到原审判长杨绍联,他签了字才办理手续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法院没有去执行,二00六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陈照琼才外出打工,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2006)南法执字第35-1号终结该次执行。

00七年元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陈照琼外出打工再次回家,我垫支租车费300.00元,南江县法院执行局易清刚、赵清泉把陈照琼拘留到南江后又放了,之后一打听说是陈照琼没有接到判决书,法院不敢再执行了。

陈照琼于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又将此案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在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发出传票,要求我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到庭应诉。庭审时我出示了南江县法院执行局文件而导致休庭。休庭之后市中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郭辉居然说出了这样一番话:“南江县法院原来就不该受理此案,判决结果也有误,要求我和陈照琼协商解决, 由陈照琼补偿我3000.00元,并协调南江县法院全部退回我缴的各种费用,否则市中院将重新判决。”后因赔偿金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南江县法院视法律为儿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居然又转到了中院,中院居然接受了这起案件,中院的领导也说出了这样的话,做出了这样的事,哎!真让人心寒。本来南江县法院在通知陈照琼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送达或者公告的方式才能让该案产生法律效力,杨绍联该付什么责任?南江县法院该付什么责任?中院又该如何收场?

请问,我该咋办?

 

 

联系人:陈武琴

联系电话:13108276177

1.你的案件应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2.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却又允许上诉,比较少见,法院在送达文书过程中疏漏.

3.如果你不同意调解,法院无权擅自作出调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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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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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uobo827在2007-12-25 11:32:00的发言:

我在还没有耍朋友前买的房子,在新的物权法下,结婚后,假如是离婚了,我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怎么才能保全我的房子谢谢   

新的物权法并不是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问题.

其实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你在结婚婚前购买的房屋无论经过多久始终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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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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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sss63在2007-12-25 14:53:00的发言:

失地农民要求赔付时,发现原承包经营权被剥脱了

 

 

尊敬的律师:

我是四川广元的一名失地农民,两年前我因生病在成都治疗至今,离开广元是我把土地转包给本社一农户。200711月底县国土局征地(无批文,非法),在没告知我,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补偿给了转包受让方。我知道后要求国土局纠正其行政错误,维护我的相关权益。国土局承认不当,但拒不给我主张权益,要求村社协调,村社却说只认转包受让方,还扬言要剥脱我的承包经营权。按四川省委[2005]12号文、广元广府办[2006]40号文:国土局应该把补偿款直补给农户,并办理失业、社保。目前国土局、村、社却相互推诿。现在,国土局已经开始用推土机整地了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绝大多数属于村集体所有,国土局征地后补偿费是发到村上,具体如何分配国土局无权过问.

你这种情况建议找乡或镇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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