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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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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运输公司法人法院可以拘留吗?如果法院不采取该措施怎么办??

发表于 2011-3-13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运输公司如果是被执行人,法院当然可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1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还我12年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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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3-1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上就要收房了.本来是一件喜事.但是一去现场看才发现我们的绿化活生生被KFS砍去了一半….更夸张的是小区里面有一个单元都是在围墙外面.打了电话去问客服,回答划出去的是市政绿化.意思就是无法更改,劝告我们欣然接受.但是这个和我们最开始买房前的沙盘和宣传册都不符.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1-3-17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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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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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juscs 发表于 2011-3-16 09: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马上就要收房了.本来是一件喜事.但是一去现场看才发现我们的绿化活生生被KFS砍去了一半….更夸张的是小区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1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看看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02263&fromuid=584632

辛苦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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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3-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帖子整的好,我支持你一下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2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
甘洛县泥马政府百般刁难设阻——职业病维权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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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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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如所述属实,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olor=Red]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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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4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3-22 16: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移步至
甘洛县泥马政府百般刁难设阻——职业病维权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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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3-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11-3-2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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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电力公司在我们小区上空强行拉了一组3。5万千伏的电线,而且距房顶也就几米的距离。这样电的辐射会影响人的健康,打电话找市政府又不管我们的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样做???

发表于 2011-4-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是这样的,我爸在高速路执行任务安放警示牌的时候,被一辆物流的货车撞到了,差点命都丢了,还好他发现及时跳到护栏上 但是脚还是卡住了,导致右腿骨裂,左脚缝了14针。车已经被交警扣了,货车是私人的,那人说只有2W,钱是肯定不够的,连医药费都不够用,车上是物流公司的货物,下午的时候说要来拿货,周围的人说千万不能被他们拿走,拿走了车不值钱,到时候他们不给钱就完了。然后我妈下午叫了七八个人过去才算没让他们拿走,就怕物流公司走后门,到时候想办法让交警把货给他,怎么办?需要注意些什么? 我想知道 ,如果我们强行不让他们把货和车拿走可不可以?这样合法吗?还有除了医药费之外我们还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大概可以有多少?我爸是正常执法,这样被撞,有算工伤把?肇事司机的赔偿费有没有物流公司的份?占多少比例?我怕那肇事司机到时候说没钱不还怎么办,如果要物流公司赔的话 那就不一样了  就没有借口了

发表于 2011-4-2 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下关于失业金的事情  具体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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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晨光LIVE 发表于 2011-3-31 1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电力公司在我们小区上空强行拉了一组3。5万千伏的电线,而且距房顶也就几米的距离。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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