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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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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我是巴中人有一急事现有求于张律师:我2006年在巴中一房产开发公司以<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105平米住房,总房款12万元,合同约定"签合同时一次性交10万元,在2008年交房时再交下余房款2元"同时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单方违约须向对方赔偿该房总价2%,并赔偿对方因违约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该宗地共设计为一、二两幢,第一幢2010年交付使用,但我买的是第二幢的房子,第二幢去年堡坎地平已完工,今年开发商正准备建主体,市政府现重新规划此地段为绿化景观,原有的房屋一律拆除,未建的不准再建了,据市政府规定对该地段未建房屋的,政府只退还开发商原己交的税费,对我们购房者由开发商按银行贷款利息退还我们原交房款。为此,我们损失太大了,我们不服,因当时房价1200元而现在房价均在4200元以上,请教张律师,我们现在找谁怎样才能维护自已利益不受损失?是找政府?还是找开发商?依什么方式去找?<说明:1,该房与至今巴中所有开发商一样都无售房许可证,2,我们相同合同共20多户但都未公证>谢谢张律师一定帮我们支个招,再次谢谢!恭候你的指教。

发表于 2011-5-2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gzq1688 发表于 2011-5-20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事想咨询并请教您,事情是这样的,我原来是一国有企业员工,单位分有一套住房(未购买 ...

你未取得单位福利房的产权,则该房属于单位所有。 至于谁有居住权,则要看你们单位当初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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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灭害灵123 发表于 2011-5-21 1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你好;我是巴中人有一急事现有求于张律师:我2006年在巴中一房产开发公司以<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10 ...

我认为开发商在建房前应先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才能动工修建,如果系因未取得批准擅自修建并最终导致房屋被拆除,则应赔偿房屋买受人的损失。

发表于 2011-5-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张律师你好:
       地方财政会给我们说真话吗?都是农村客运有的车都领了油差补贴,却有的车至今没领过,难道我们的油差是国家退回去的吗?

发表于 2011-5-23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丑女无敌平 的帖子

“地方财政会给我们说真话吗?都是农村客运有的车都领了油差补贴,却有的车至今没领过,难道我们的油差是国家退回去的吗?”


你没去问怎么知道别人就一定不告知你呢? 你还可向省财政厅咨询嘛。

发表于 2011-5-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蔡X现年60岁,平时没有发现有任何病状。一天其女儿的前夫来家门外与蔡X女儿争吵,被蔡X从街上回家时看见,就帮着女儿骂。在骂架过程中,被女儿的前夫致蔡额面部散在表皮剥离,没有伤及其它部位。蔡X回家大约20分钟后,吵架回家的女儿发现父亲蔡X已经死亡。于是,女儿的前夫被拘留2日。
经四川华西医大司法鉴定结论:蔡x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所致心源性猝死;其争吵纠纷、额面部散在表皮剥脱系冠心病猝死的诱因。
请问尊敬的张律师:
1、        蔡X女儿的前夫该不该继续承担刑事责任?
2、        蔡X女儿的前夫该负多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谢谢!

发表于 2011-5-23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张律师你好:
        我们问过财政局了,他只是说省上拨了钱的,但没有规定哪些车有,我们又该去找哪呀?是财政局不说真话呢还是故意隐瞒呢?

发表于 2011-5-23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1-5-23 15: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您好!
蔡X现年60岁,平时没有发现有任何病状。一天其女儿的前夫来家门外与蔡X女儿争吵,被蔡X从街上 ...

经死因鉴定系病死

1.就刑事方面来说,因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刑事犯罪。

2.就民事方面看,如果其女婿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死者患有冠心病等疾病,在知晓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发生抓扯和激烈吵骂,其行为与受害人之死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应该是次责)。

发表于 2011-5-2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丑女无敌平 的帖子

接下来的问题恐怕不是法律问题了,建议楼主向信访局、监察局、纪委等部门反映一下,看是否真有猫腻。

发表于 2011-5-24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灭害灵123 的帖子

单位最初的规定很明确,是分配给我的。问题是现在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1-5-2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我是四川的外来媳妇,(户口尚未迁过来)老公是南部县枣儿乡的,我们现在全家都在县城居住,老家只有房子在,也没人住,老家是在湾里的,湾里大概有三四十户人家,有一条路,那条路是从乡公路开支延伸到湾里面去的一条路,现在是泥土路,还有很大一个坡,每到下雨就不好走了.

两个月前,湾里面说要修路,是个上任当书记的人牵头的,另外还有几个湾里的人是一起的,要求凡是湾里面的所有人,属于三四十户家的人,不管张三李四,有户口没户口,男女老少,上到百岁老人,下到几个月婴儿,每个人都必须分摊800元修路费

因为听说那里要搞开发了,有开发商来买地,公路可能也会要被征收,所以放出话来:反正随你交不交,如果以后公路被征收后,没交800元钱的人就不能分摊补偿款

请问这样集资合理合法嘛?修这条路,国家有没有补贴,村上有没有补贴,是不是不交这800元,以后万一被征收了就不能分摊补偿款了嘛?还有,像那些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婴儿,他们根本没能力交这些钱,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80岁的老人,两个一岁以下的小孩,那这个家庭的负担该有多重?现在不是国家在减轻农民的负担嘛,怎么以开发反倒加重了负担?

这条路大概有半公里,修这样一条路大概要多少钱,大概多久能修好?

如果是非法,不合理,我们可以怎么做?

发表于 2011-5-2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醉此生梦 发表于 2011-5-24 15: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您好!我是四川的外来媳妇,(户口尚未迁过来)老公是南部县枣儿乡的,我们现在全家都在县城居住, ...

村社集资修路三原则:民主决定原则、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和财务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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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现在农村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你们这类情形,如果没有经过多数村民同意而决定收取费用,是不符合“一事一议”原则的,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反映。

发表于 2011-5-2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q1688 的帖子

单位最初的规定很明确,是分配给我的。问题是现在该怎么办??--------------------------------------------------

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不外乎是:协商、调解(请原单位等组织参与协调)和诉讼。

发表于 2011-5-2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目前唯一的办法只有诉讼,我需要了解的是这样的情况(只能居住权的公房)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吗?会胜诉吗(单位的原始底子也是记录分配给我的,事实也是如此,单位的人也可作证)?胜诉了他还是赖着不搬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单位也分配了公房(平房)给他的,现在是空着的)
谢谢!

发表于 2011-5-25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q1688 的帖子

张律师你好:
          我们要是去找那些部门会不会过了点?这些归他们管吗?我们可不可以请个律师去做这些事呢?或是直接上诉?

发表于 2011-5-26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gzq1688 发表于 2011-5-25 17: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目前唯一的办法只有诉讼,我需要了解的是这样的情况(只能居住权的公房)可以通过 ...

本案是解决居住权的问题,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居住权属于你,胜诉还是很有可能的。 胜诉后,如果对方拒绝腾退,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腾退房屋等。

发表于 2011-5-2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谢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11-5-2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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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1-5-26 0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谢谢张律师!

呵,你应该谢谢网友7777777777 ,他是一位有深厚法学功底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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