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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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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5-3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5-3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1-5-3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1-5-3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加给百姓的不只这一项保险,强加给百姓的也不只保险这一项。我父亲是安岳鱼龙三寸八组的杨文生,于2008年因3月摔成重伤,为给其治疗欠下了近5万元的债务。(至今仍有2万多没能还上,包括信用社仍有贷款)最终落下残疾。也因此父亲被列入低保对象。后因2010年9月再次摔伤肋骨在兴隆医院治疗3天后转回鱼龙卫生院治疗。2010这期间已交人兽的小额意外保险。而没得到一分赔偿。当2011再次要求交这36元钱时家里不愿意交,但是不交不行,否则扣低保或其他补贴。这些是不是强行交的保险我不用多说只需向各地百姓打听就知道都是以什么手段在强行收取这些费用。这笔费用收取了也就算了。但真的出事了老百姓理赔却太难。不幸的是2011年5月21日我父亲因半夜上厕所停电再次在楼梯间摔了。这一次父亲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永远的走了。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报警。却迟迟不见保险公司来人。第三天来了两个人拍了两张照。就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非说父亲有高血压。摔了就不在理赔范围。如果我不服,可以请发医验尸。费用在1000多,后来乡上说验尸又要一万多。我不同意这个方案保险公司来人说了一句如果不同意就只有请政府来调解此事。不知是什么意思。后来大队上来人说补贴1000块。我依然不同意。后来又加了一点,具体还没定。这一切不知道是谁在强行卖保险给农民?卖了理赔却如此的难。中央的政策是好的。为什么到了基层却变了味?坚持寻找答案:到底是谁把保险强加给百姓?也希望得到高人帮助13356090920.谢谢!如果楼主能助我获得全额理赔将二分之一以作感谢。

发表于 2011-6-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代人咨询:

     你好,张律师!我想请问写起诉书需要哪些材料?具体事情如下:
     我和我妻子结婚6年多了,有一小孩。但是自去年初我妻子在眉山打工时经其表姐介绍与一男子结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我事后才知),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该男子赴沿海打工,至今音讯全无。问及妻子家人,也都以不知道为借口。

     考虑到妻子如此不顾家庭,丢下年幼的孩子,与他人同居。因此我 想早日结束这段婚姻。特咨询如果我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什么 材料?也请张律师给我点建议,我该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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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夜,等待 发表于 2011-6-2 1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代人咨询:

     你好,张律师!我想请问写起诉书需要哪些材料?具体事情如下:

如你们确实没有感情了,建议先协议离婚。如果对方下落不明,起诉会增加一些手续,如需要公告。
另,离婚案除非有特别重要的事由,必须双方到庭参与诉讼。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狼v 发表于 2011-5-31 2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加给百姓的不只这一项保险,强加给百姓的也不只保险这一项。我父亲是安岳鱼龙三寸八组的杨文生,于2008年 ...

谢谢你的信任。因精力有限,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代理。
保险合同纠纷常见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拒赔条款是否已经充分告之投保人,你们的保险条款是如何约定的,文中所述情形是否属于已经约定的拒赔范围,拒赔条款是否已用黑体字予以标明,要先仔细研究合同。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5-30 17: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咨询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13192&fromuid=584632
请张律师移步,感谢 : ...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6-2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不知老百姓的疾苦

发表于 2011-6-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当官的谁还会心里装着老百姓的?都他妈的想着怎样压榨老百姓,怎样捞钱了!

发表于 2011-6-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问工商局长、副局长、所长分别充当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算不算违法?违反了那条法?谢谢!

发表于 2011-6-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自己的宠物被车撞了,车主逃跑了。但是记下了肇事车的车牌号,像派出所报警有用吗?警察会不会觉得狗不重要就置之不理呢?

发表于 2011-6-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腐败

6月1号下午,我家宠物狗在街上被车撞了。
当时狗儿流了很多血,拼命地往家的方向跑
肇事司机也跑了,没有一点人性。
后来我记下了他的车牌号:川YK9112。
我该怎么办?人都说报案没用,警察太腐败
难道就这样纵容那些人吗?
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们会有如此观念,这才是一大悲哀

实话说我家的宝贝这是第二次被车撞了,我实在不能接受。
现在那些人一点责任心都没有,为所欲为,像他们那些人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是谁在纵容他们?是警察对吧?

发表于 2011-6-5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斤染 发表于 2011-6-3 21: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如果自己的宠物被车撞了,车主逃跑了。但是记下了肇事车的车牌号,像派出所报警有用吗?警察会不会觉得狗 ...

如果是在道路上被车撞了,属于交通事故(财产受损),可向交警部门报警,待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向对方索赔,对方车辆一般买有保险。

如果不是在道路上被撞伤,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表于 2011-6-5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ab12345 发表于 2011-6-3 20: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您好!请问工商局长、副局长、所长分别充当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分会长算不算违法?违反了 ...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1991年4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体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IndiviIdual Labourers' Association,简称CILA)

第二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全国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是: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管理;

(七)兴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的生活;

(八)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领导;

(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五)凡属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通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二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

(五)聘请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并决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方可开会。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方性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协会;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下设基层协会。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旗、区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通过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

(四)聘请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讨论、决定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经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五年;市、地、州、盟为四年;县、市、旗、区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终止,须经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发表于 2011-6-5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支持

发表于 2011-6-6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很好,我担心大律师能忙得过来吗。
发表于 2011-6-6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绝望女子的含泪跪求

一个绝望女子的含泪跪求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611167
请帮帮这位老师~~~感激不尽~~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6-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谁动了我的羊奶粉(原创求助:讲述发生在身边的物流悲剧)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40170&fromuid=584632

谢谢

发表于 2011-6-14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顶起哈!:victory::victory: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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