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申告的救赎!
我们巴中市茧丝绸总公司二〇〇六年以来由于公司国有资产被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内外勾结方式,篡改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余万。无法追回。在长达六年多时期里我们公司广大职工多次向党委、行政、司法部门反映,走投无路,申告无门:
◆我们咨询市信访局,当天带班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桂英赞扬我们说:“你们是正义之举,应该支持!”信访局领导也认为是刑事案件,应该依法追诉。
◆我们咨询区政府法制局:法制局明确认为是刑事案件,应该依法追诉。
◆我们举报到检察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我公司举报公司职工余明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情况的结论材料巴州检反贪初结[2009]03号称:巴中茧丝绸公司下八庙蚕茧站改建工程中,乙方经办人兰良兴未经甲方单位负责人沈德明同意, “……找到丝绸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具体经办人余明易要求修改协议,余讲他要请示沈德明同意后才能修改。兰良兴和余明易因该工程接触后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关系非常密切,加之余明易的女儿余红梅系丝绸公司下岗职工,余明易想托兰良兴给其安排工作,在未经请示沈德明总经理的情况下,对兰良兴讲他已经请示,并且沈德明总经理同意修改协议,二人便在巴州城鸿运宾馆茶楼商议并修改了原协议的有关条款:1、将原协议凤凰街正面还两个门市的位置改为侧面家福街;2、将原协议还房面积除楼梯间外不包括其他公摊面积,修改为还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在内。后二人将原协议的前两页修改后重新打印替换了原协议的前两页,且未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重新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兰良兴余明易也未将修改的内容向双方法人代表请示同意。”
其结果是余明易伙同他人,内外勾结致使价值2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无法追回。上述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的结论事实居然不被认为构成犯罪?!
◆我们申告到公安:按照刑法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余明易受单位委托负责下八庙蚕茧站改建工程中,为了损公肥私,为了乙方的利益先是将公司国有土地约2000平方米慌报减少。继而又减少公司应得住房套数和面积、偷换门面位置,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失,致使国有资产200余万元无法追回。无论是其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是滥用职权,都符合刑法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罪,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巴州区公安分局却也不认为是犯罪。
◆公安、检察两家都将我们往法院踢皮球。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明确说这是公诉案件,不能按民事案件受理。叫我们找检察院、公安局!
又回到了原点。
我们反映到市里、省里,市里、省里的公安、检察批转到巴州区的公安、检察院,结果还是维持原结论。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顾恒荣说:“你就是反映到联合国,还是要我们查。”
再一次回到了原点。
就凭余明易30多岁的女儿当年和年近60岁的市检察院反贪局长何永贵好上了,余明易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市、区公安局有的领导是何永贵的战友,有的是其同乡,担任十多年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其能量可想而知。
巴州区委倒是说得冠冕堂皇:国有资产必须追回;违法行为必须查处。他们关心了六年,承诺了六年,结果分文未追回,我们职工被哄了六年。
六年时间我们公司广大职工四处申告,国有资产流失却无人理会。兰良兴、余明易内外勾结调配的这帖毒药难道硬要我们巴中市茧丝绸总公司服下?长期以来公司职工穷困无助,每月仅仅靠130元艰难度日,看病要借钱、拖死了安葬也要借钱。因贫困导致家庭解体的比比皆是......
六年时间里广大职工执著地为追回国有资产一次次奔走,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冷漠一次次寒心。
无处申告的救赎!
巴中茧丝绸总公司广大职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