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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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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1、A与前妻的房子B有没有权利分?
----没有。  
2、A和B结婚后B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A有没有权利分?
----有。
3、A和B结婚后居住一套房子,如果证明C不是A的亲生儿子,也就意味着离婚是B的过错造成,那B还有没有权利分?
---B有过错但不能被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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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是一名教师,合同里规定了是有五险一金的,但是学校没有给我们买生育险,那么我生孩子产生的费用能不能报账?孩子新生儿期的住院费能不能报?如果能,找谁报?
------我认为应找单位报。
2、我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加基础绩效再加年终的奖励性绩效除以12是2014,按理不够纳税,但是会计把年终奖励性绩效加上一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给扣税了,请问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看是发的累计的绩效还是年终奖,如是后者,应该交税。


发表于 2012-3-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 发表于 2012-3-8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A与前妻的房子B有没有权利分?
----没有。  
2、A和B结婚后B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A有没有权利分? ...

谢谢张律师的回复{:2_31:},我还想问一下:
1、除了房产以外存款应该也是要进行分割的吧。那如果存款全部在B那里,她把转到他人账户(例如她儿子)中,那A是不就分不到了?在离婚前应该怎样保全财产不被转移呢?
2、由于B的欺骗、隐瞒造成A精神上的痛苦,付出了精力、金钱、感情。这样A是否可以要求B赔偿精神损失,或者退还抚养费这些的?
发表于 2012-3-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下,关于村民制的案子,法院是不用受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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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1、除了房产以外存款应该也是要进行分割的吧。那如果存款全部在B那里,她把转到他人账户(例如她儿子)中,那A是不就分不到了?在离婚前应该怎样保全财产不被转移呢?
---------------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在离婚时故意转移财产,可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但需另一方提供证据。
保全办法:实施诉前保全;了解存款的具体银行名字、地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由于B的欺骗、隐瞒造成A精神上的痛苦,付出了精力、金钱、感情。这样A是否可以要求B赔偿精神损失,或者退还抚养费这些的?
-----------不能。
但是如果小孩与一方与血缘关系,可要求另一方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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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制的案子????能否具体说明。

发表于 2012-3-1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先生你好!
我在群众呼声论坛发了贴子,麻烦你了解一下我的情况http://www.mala.cn/thread-3915617-1-1.html
我这种情况是不是空挂户?有没有权利享受拆迁安置?我现在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2-3-1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張笛律师好!我在本版面发表了一个帖子《这个群体为何如此悲惨》,请您看一下,我们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发表于 2012-3-1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我们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在每月超出20.83天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呢?企业一直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支付加班工资,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为基数,再乘以150%或300%来计算加班工资,最终形成加班日工资倒还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日工资。如果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来计算,即以每月实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为基数,再乘以150%或者300%,企业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进行计算?张律师,就以上企业加班工资的计算向您进行咨询,望您回复为盼!谢谢!
发表于 2012-3-1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典型“钩鱼执法”案。
受害人吴长儒于2009年2月春节,借其哥吴大兵的车到内江接女儿回家,搭乘两陌生人,可在内江被不明身份的人使用暴力将人车扣留。继后由内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出据了《交通违法通知书》和《车辆暂扣凭证》。事后受害人请内江一法律服务所邹某,按照法律程序与运管处交涉,并提交书面申请,可运管处既不放车也不作任何处理。无赖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兴区法院于2010年1月才受理此案,并于3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违法事实和理由不作任何答辩,只陈述吴长儒不是适格原告,法官不作裁判,建议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于2010年4月2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虽有暂扣原告驾驶的川R16068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至今未对原告载客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加之原告诉称的加害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且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依据,也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先行处理,驳回原告吴长儒的讼诉请求。
事后受害人吴长儒与实际车主吴大兵于5月25日再次向东兴区法院诉请依法确认:内江运管处暂扣车辆行为违法和扣车后不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可东兴区法院将该案交由内江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调解,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以起诉已超出时效和吴长儒、吴大兵不是适格原告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事后又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内江中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裁定:吴长儒与吴大兵是适格原告,且此案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及东兴区法院应立案受理。
事后又再次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诉讼。东兴区法院于10月11日开庭审理。根据被告的答辩和提供的证据已经载明:一是被告陈述的扣车的经过实属编造;二是扣车人身份至今不明,被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信息及相关的执法证书;三是被告方提供的三份证据内容均被篡改,上面所记录时间、地点也不相吻合,相互之间无逻辑性;四是两“钩子”的证词及身份至今无法查实。由此原告代理人沱江律师事务所张某和曾某驳得被告哑口无言,可法官不作裁决,并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时原告方诉求“无条件放车,恢复该车原貌,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0万余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建议先将车取出后再说。可于2010年11月1日去取车时,被告方以该车系非法车辆为由要求先撤销起诉,法院也认同,并以承诺和诱逼的方式迫使签字撤诉。
继后于11月22日在南充车管所查实该车,真实有据,手续齐全,已证实08年已审验,并将该车一切相关手续交与东兴区法院,可事后多日无果,东兴区法院最后以运管处理不同意为由拒绝兑现承诺。无赖之下又再次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东兴法院确以属同一事实和理由撤销起诉为由不予受理。
后于2011年3月22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经审查认为:此案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事后又于2011年5月29日再次申诉,于2012年3月8日才得到驳回的裁定。
此案从2009年2月5日到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受害人吴长儒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经济和精神等各方压力,患上精神病(经医院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现已丧失正常行为能力。受害人该怎么办?咨询电话:18980380078

发表于 2012-3-1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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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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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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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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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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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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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遇到一烦心事:关于小区停车位。该小区差不多开发于10年前,我们在小区已经入住6年,从入住起“地下车位”(小区边缘围栏内一斜坡上修建的框架式停车场,上层与地面平齐,为公共活动场所)一直以每年签租赁协议的形式进行。最近,开发商突然打电话发短信说:已经取得产权,可以销售了(小区另一电梯住宅楼下的地下停车位早就售完),若买有优先购买权,价格按当前行情(远远高于原先销售的地下车位价格),并要求去办理购买手续。。。按国家《物权法》理解,小区车位产权应属于广大业主才合理,怎么离开近10年的开发商这时突然称办好了车位产权,并开始销售。尊敬的律师:请问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呢??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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