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伤情鉴定书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吗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编号(法临2011-420),存在太多疑问,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吗?请懂法的人士评论一下。
一、 伤残鉴定标准引用错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委托人是派出所。显然应该是依据后者,不构成十级伤残。
二、 鉴定材料不完整:1、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只有病情证明,没有门诊病历和入院记录、处置记录、出院小结等关键材料。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只有四页病历,没有入院记录、处置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关键材料,3、影像学资料X线片(ID号:PID0116474)、CT片(片号:63804)没有注明出处。
三、 伤情鉴定依据不充分:1、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第一时间(2011年1月29日)诊断为鼻骨骨折(未注明是粉碎性鼻骨骨折,也没有注明有移位情况,没有发现左鼻骨下榻、外鼻破损伴畸形等情况)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手术前后没有影像资料记载。3、诊断缺少定量数据,只有定性数据。4、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法(司)发[1990]6号)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才能构成轻伤。
四、 鉴定方法存在问题:根据伤情鉴定报告记载,蒋X2011年2月1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医生建议消肿后就诊(为什么不及时手术?怎么处置的?)。2011年2月7日,查体“左鼻骨稍下塌”(数据是多少,也许天生就是塌鼻),处理:“鼻骨骨折复位术”(手术方案、术前影像资料、术后影像资料没有见到。)2011年2月10日,“手术发现:外鼻皮肤破损伴畸形,触痛明显,手术步骤:复位钳顺利复位,术毕畸形消失,患者满意,左鼻腔填纱条2根”( 外鼻皮肤破损伴畸形,触痛明显,2011年2月7日手术时没有发现,不排除在2011年2月7日以后的新伤。二次手术方案、术前影像资料、术后影像资料也没有见到。)
五、 鉴定结论有疑问:疑问一:鼻骨骨折复位术后属轻伤,那么复位术以前是什么伤喃?疑问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两次手术均无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进行手术治疗证据不足。疑问三:将2011年2月1日出院,误写为2010年2月1日出院。疑问四:若伤情严重,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立即就会进行手术。疑问五:根据警方第一时间提供的照片看不出有塌陷和位移,
六、 鉴定人黄飞骏教授(执业证号51000110969)、何桂群副教授(执业证号51000120992),职业道德,科学态度,存在问题,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让人怀疑。在雷淑芳与杨永杰、杨志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飞骏对雷淑芳2009年5月18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临:2009-1714》鉴定书,鉴定意见:雷淑芳腰4、胸12椎体骨髓挫伤属十级伤残, 2009年9月24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以《法临:2009-3538》作出鉴定结论,雷淑芳腰4、胸12椎体为新鲜骨折为八级伤残。,黄飞骏到庭证实根据鉴定标准雷淑芳的伤残等级可为10-8级。(此案蒋英的伤情是不是可以是轻伤也可以是轻微伤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