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董朝双)被他(她)们诬蔑为“精神病”,他(她)们为什么对我不满?话要从头说起,现在的芝麻官不是为自己的本事而当所谓的“官”,是拿钱买官当、是维护当地腐败政府利益的“狗官”。
打着七里一个狗官的旗号,通过全文分析,完全属一个社区“领导”“狗官”捏造的“事实”上网,恶毒诬蔑我、剌伤我,纯属是在“放屁”!如此行为,是别有用心的“狗官”不丢官帽而支使居委会来攻击我的丑恶行为!同时将我合法住房拆除、抢走室内的财物。
腐败政府只顾个人得实,不为百姓分忧解难,反说是我常年上访,如果是他们真的将我问题解决了,我还有什么理由发到各网站呢?
当地所谓的“官”,无耻烂言不值得一驳,尽在网上扩大事实,制造矛盾,巅倒黑白,就拿我在七里开发区打扫清洁来说:给我发放月工资150元,这与事实不符,如果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我为何要去告发当地政府?为何又出资、花费资金去北京上访呢?他们这群“狗官”,又谎诉拆我住房不属“株连式”拆迁,我的产权为何不找我本人谈拆迁协议?总之,对方“狗官”谎诉我是好吃懒做,请调查,我至今都在七里任协管工作。
腐败的“狗官”,成天驾驶着小轿车享受天伦之乐,东酒舘进,西酒舘出,南茶楼行贿,北酒楼好色!这帮“狗官”还竟敢辱骂坚持真理与正义的我,渴望上级领导切莫相信狗官对我的诬陷!
如此烂调天理不容!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看清当今基层的形势是否好坏?政府喂养的“狗”是专咬百姓和贫民!你们不要相信。
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南池三社,董朝双




身份证:512930195403021036。短信:13198822978。QQ邮箱504079412@qq.com



发表于 2012-8-2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楼主分享,学到不少知识哦,继续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事说理 发表于 2012-8-24 15: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关于购房相关情况咨询下您谢谢!
1、我们购买的房产合同上写的2012年8月18日交房接到开发商8月18日接 ...

1、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因素,人为因素不属于。如进入诉讼,看法官的认定,并且不可抗力的影响是否是主要原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2-8-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变态~

发表于 2012-8-25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裕养7

“110吗?快来人呐!出事了!”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紧急情况?”
“两个男孩都要和我谈恋爱,打起来了!”
“那……这……这……”
“快点来呀!胖的那个要打赢了!!”
http://www.viggiegreen.com/bokepic/signgood.jpg业余时间如何赚钱http://news.163.com/12/0519/14/81SFQA1K00014AEE.html

发表于 2012-8-2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位女孩 631

这是一位女孩从小到大跟她妈的对话………
国小…。妈我长大以後不嫁人要永远陪在你身边
国中…。妈我长大嫁人以後还是要跟你住
高中…。妈我长大嫁人以後会常回来看你
大学…。妈我长大嫁人以後会抽空回来看你
嫁人时…。妈你有空就回来看我
嫁人後…。妈你没事就少来找我

http://www.viggiegreen.com/bokepic/signgood.jpg
Biomdur  

发表于 2012-8-25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今年六月来,我曾以;南溪区欺商骗资.投资人走投无路,投资人已无生路.南溪区无人过问,南溪区草菅人命.投资人呼喚青天,政府公益林建设资金在何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到哪里去了,中央政策是花瓶.物权法保护不了投资人,1359亩栀子林将毀于一旦.南溪区漠视无续管措施,公益林需含投资人的生命也要公益等七个标题先后在天涯社区.四川新闻网.新浪.搜狐.人民.腾讯.凤凰.新华.中新.法制等网站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四川广播电视台和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新闻周刊.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发稿.发帖.发邮件.寄信投诉,也向中纪委.全国人大.国家林业局电邮投诉举报,向胡总书记.温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刘奇葆书记寄掛号信投诉至今无任何结果;之前,我通过市长.省长信箱反映,都转由南溪区及区林业局回复,完全不顾亊实真相,置国家法律与中央政策于不顾说;省.市无规定,故意与我胡狡蛮缠.拖延时间,把我及家人的生存.生命当儿戏;置1359亩栀子林将毀于脱管于不顾,无任何续管措施,这是典型的恶意不作为,是令人痛心的职务犯罪;政府将该片栀子林在我不知情.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善情况下划为公益林我也无法改変其政府行为,但政府应按中发[2003]9号文件苐十七条执行,对该片公益林予以政府收购或给予投资人公益林建设资金合理的投资补偿;[物权法]苐65条明文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我的投资亊实清楚,划为公益林的政府行为成立,我追诉合理.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准确,南溪区恶意胡狡蛮缠是无任何道理的,这么简单的问题非要搞复杂,真想让我走上无休止的维权之路;我也想司法解决,但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其它费等也需近百万;现在我及家人就连生活都已无着落,眼看1359亩栀子林将毀于无钱继续管护,哪还有钱打官司,心痛啊.寒心啊;只寄希望于上级领导们的正义与良知.地方政府官员的良心施善了;也望媒体支持和网友们的帮助,特别需要司法界朋友能给予司法救助或援助,能顺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我及家人只好头挿草圈.自愿卖身为奴以求生存;各位网友及媒体.司法.领导朋友们,支持我及家人,不要让我们走上无休止的维权之路;您们要了解亊件过程及真相,请点查上述网站和帖子标题;因我不会打字和使用标点符号及排版,用了五个小时手写的,望谅;联系电话;15881380572;投资人江志高.2012.7.24

政府公益林建设资金在何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到哪里去了?

    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于2003年1月在四川省南溪县大坪乡租赁土地1359.2亩,由我投资营造栀子林20余万株。用途:1.作为绿化树,2.中药材栀子商品基地。南溪县政府列为当年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退耕还林政策作为支持条件。2003年1月至2011年12月直接投资680余万元,间接投资370余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总投资1050余万元(不含我及家人10年的劳动报酬和投资合理收益);其中:投资劳务费450余万元,投资农药肥料、补植树苗、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230余万元,投资利息、及其他费用370余万元。投资来源:自有资金310余万元,2007年变卖成都房产及汽车45万元,2010年贷款100万元,2008至2010年给私人借款235万元;2007年后产出利润、项目扶持70余万元全部用于资金利息等,自有资金投入应计利息245万元以上,现应付未付利息45万元。目前,我用于上述投资还欠债务335万元,其中:贷款100万元,私人借款及未付利息等235万元。我承担了该片公益林营造、管护的全部投资的事实清楚。

2008年,南溪县林业局将该林区划为公益林后,所持有的林权证已变为废纸,完全限制了投资人的战略性经营行为;不能融资抵押,不能流转转让,不能将绿化树出售,列为公益林的事实成立;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也无生存来源。我曾多次要求当地政府执行中发(2003)9号文件,依法、合理收购我投资营造的该片公益林或予以该片公益林建设合理投资补偿无结果。

    1.政府不投资收购或不给投资者投资补偿,已违反《物权法》第65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精神,我请求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准确。南溪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已严重侵犯权利人及家人权益,已威胁到投资人及家人的生存、生活环境、生命安全。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第17条明文规定:“......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于合理补偿。.....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我的权利主张政策依据充分;中央政策已制定近十年,地方政府“以省、市无规定”为由至今不执行,怎能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怎能体现民生、民本、社会和谐和稳定,政府的公益林建设资金在何处?2010年至2012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哪里去了?我的投资是非法还是合法?我的投入换来了大众的“绿荫”难道不是为南溪人民作出了较大贡献吗?私人投资的公益林建设资金难道政府不该“买单”吗? 中央政策对地方政府还有无约束力?

    3.林区涉及农户248户、千余农民,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补足无保障,该片公益林毁坏谁负责任。目前,1359.2亩栀子林面临虫灾、干旱、杂草、水涝、盗窃、牲畜破坏等侵袭,在地栀子树已毁50%,南溪区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解决该片公益林的投资管护等问题,不出一年时间将全部毁于一旦。这是严重的政府不作为和犯罪。我及家人连生活都无着落了,还强行要我投资、管护吗?我还应该承担土地租金来营造公益林吗?

    4.南溪区如此对待招商引资的投资人,只能识为是欺商骗资,将会给南溪区招商引资工作抹上极不光彩的一笔。

    5.我及家人已面临绝境,已无生存、生活来源,至今南溪区无人、无单位过问。私人投资因划为公益林就可以“充公”?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这是要人生?还是要人死?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只看不“兑现”,国家的法律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践踏吗?民生政府就是这样打造?投资人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公益林政策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权益保护吗?

目前,银行追收贷款、利息,私人追讨借款和利息2012年农户劳务费近2万元也未付,近2年我及家人的生活费等开支都靠借钱,现只有将在大坪唯一的住房(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租赁保障质押在大坪乡政府)出售作为生活费用、媒体采访费用,上访费用和“打官司”费用;还不上贷款、借款就只能将我和家人卖身为奴、或以生命偿还。

    投资事实清楚,政府列为公益林事实成立,投资人追讨自己合法的权益主张适用政策、法律依据准确;南溪区竞置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公民的生命于不顾,故意与投资人胡缠蛮狡。南溪区这种欺商骗资、草菅人命的恶意不作为和违法侵权行为;请社会各界主持公道,帮助保护投资人合法的投资及收益、生存权益主张。投资人呼吁媒体的支持,请求司法援助,我将提供有效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投资人呼唤党和政府的“青天”给条生路!政府无公益林建设资金为何将私人投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又不予合理补偿,中央政策真正成了“花瓶”;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府究竟该用到什么地方?《物权法》还能不能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5881380572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街村

                                           四川省中药学校

                                     江志高

发表于 2012-8-25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董朝双)被他(她)们诬蔑为“精神病”,他(她)们为什么对我不满?话要从头说起,现在的芝麻官不是为自己的本事而当所谓的“官”,是拿钱买官当、是维护当地腐败政府利益的“狗官”。
打着七里一个狗官的旗号,通过全文分析,完全属一个社区“领导”“狗官”捏造的“事实”上网,恶毒诬蔑我、剌伤我,纯属是在“放屁”!如此行为,是别有用心的“狗官”不丢官帽而支使居委会来攻击我的丑恶行为!同时将我合法住房拆除、抢走室内的财物。
腐败政府只顾个人得实,不为百姓分忧解难,反说是我常年上访,如果是他们真的将我问题解决了,我还有什么理由发到各网站呢?
当地所谓的“官”,无耻烂言不值得一驳,尽在网上扩大事实,制造矛盾,巅倒黑白,就拿我在七里开发区打扫清洁来说:给我发放月工资150元,这与事实不符,如果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我为何要去告发当地政府?为何又出资、花费资金去北京上访呢?他们这群“狗官”,又谎诉拆我住房不属“株连式”拆迁,我的产权为何不找我本人谈拆迁协议?总之,对方“狗官”谎诉我是好吃懒做,请调查,我至今都在七里任协管工作。
腐败的“狗官”,成天驾驶着小轿车享受天伦之乐,东酒舘进,西酒舘出,南茶楼行贿,北酒楼好色!这帮“狗官”还竟敢辱骂坚持真理与正义的我,渴望上级领导切莫相信狗官对我的诬陷!
如此烂调天理不容!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看清当今基层的形势是否好坏?政府喂养的“狗”是专咬百姓和贫民!你们不要相信。
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南池三社,董朝双




身份证:512930195403021036。短信:13198822978。QQ邮箱504079412@qq.com



发表于 2012-8-26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董朝双)被他(她)们诬蔑为“精神病”,他(她)们为什么对我不满?话要从头说起,现在的芝麻官不是为自己的本事而当所谓的“官”,是拿钱买官当、是维护当地腐败政府利益的“狗官”。
打着七里一个狗官的旗号,通过全文分析,完全属一个社区“领导”“狗官”捏造的“事实”上网,恶毒诬蔑我、剌伤我,纯属是在“放屁”!如此行为,是别有用心的“狗官”不丢官帽而支使居委会来攻击我的丑恶行为!同时将我合法住房拆除、抢走室内的财物。
腐败政府只顾个人得实,不为百姓分忧解难,反说是我常年上访,如果是他们真的将我问题解决了,我还有什么理由发到各网站呢?
当地所谓的“官”,无耻烂言不值得一驳,尽在网上扩大事实,制造矛盾,巅倒黑白,就拿我在七里开发区打扫清洁来说:给我发放月工资150元,这与事实不符,如果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我为何要去告发当地政府?为何又出资、花费资金去北京上访呢?他们这群“狗官”,又谎诉拆我住房不属“株连式”拆迁,我的产权为何不找我本人谈拆迁协议?总之,对方“狗官”谎诉我是好吃懒做,请调查,我至今都在七里任协管工作。
腐败的“狗官”,成天驾驶着小轿车享受天伦之乐,东酒舘进,西酒舘出,南茶楼行贿,北酒楼好色!这帮“狗官”还竟敢辱骂坚持真理与正义的我,渴望上级领导切莫相信狗官对我的诬陷!
如此烂调天理不容!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看清当今基层的形势是否好坏?政府喂养的“狗”是专咬百姓和贫民!你们不要相信。
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南池三社,董朝双




身份证:512930195403021036。短信:13198822978。QQ邮箱504079412@qq.com



发表于 2012-8-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我家老公是四川资阳某建筑公司的木工,每月工资5000元,2011年不幸受伤,受伤时39岁,经鉴定为工伤二级,全护理。我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3岁,1个16岁,我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一次赔偿。请问,公司应当赔偿我家那些项目?每个项目如何计算?能赔偿多收年?大约能赔偿多少钱?谢谢!

发表于 2012-8-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阆中七里办事处纪检干部:廖劲松欺负百姓应惩处
     阆中市政府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利用手中权力强压老百姓,将百姓的切身利益当儿戏;例如董朝双残疾人,单身孤独,土地被征收,工作不安置,征收土地费不予补偿,房屋又被强拆,室内财物毁损一空。多次上京,仅遭迫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释放回家生活无着,苦苦哀求落实工作,虽最近将我安置在七里环卫看守车辆,但规定每天要我给他写日记一则,同时到月底给我支付800元工薪,我拒绝领取两个月较少的工资报酬。使我痛苦欲绝……。
    在当我所闻政府腐败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滋生了许多的腐败官员,又特别是冬季征兵是村、镇武装部领导的秋收季节已到,大量索取应征入伍青年的钱财,比如阆中市石龙镇姓扬的村民,其子体检完全过关(合格),只因少比他人行贿一点,将其入伍资格取消,顿时其子的父亲恼怒万分,找武装部要理而不予理睬,无奈只有从4楼跳下地面当即死亡。
     这悲惨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当地政府领导还稳坐办公大楼。感到是一件很眇小之事。如此的领导还能为民办事吗?

    四川省阆中市七里镇海棠村三组,董朝双。

http://www.tcvin.com/bencandy.php?fid=14&id=22898应征热血青年,其父惨死在市人民武装部

发表于 2012-8-2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张律师指教:
刘娃为一建筑公司职工,,于2011年8月受伤,受伤时刚好40岁,经鉴定刘娃为二级工伤,全护理。在请求赔偿时,刘娃怕公司以后垮了,无法领到以后的伤残津贴等赔偿,所以,只好选择一次性领取赔偿金。公司按照2012年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标准计算各项赔偿。但是,公司对下列2、3、4项只同意赔偿96个月、9.6个月、22.4个月,请问,下列2、3、4项应当赔偿多少个月?分别依据那一条规定?有人说刘娃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应当赔偿到75岁即(75-40)35年,不知有无法律依据,请求律师告诉。再次谢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89元/12个月X25月;
2、一次性伤残津贴31489元/12个月X0.85X96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489元/12个月X9.6个月?
4、一次性生活护理费31489元/12个月X0.5X22.4个月?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33--33 发表于 2012-8-27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求张律师指教:
刘娃为一建筑公司职工,,于2011年8月受伤,受伤时刚好40岁,经鉴定刘娃为二级工伤,全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应按月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由双方协商。一次性伤残津贴应当赔偿到75岁,无法律依据。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ab12345 发表于 2012-8-26 11: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你好:
我家老公是四川资阳某建筑公司的木工,每月工资5000元,2011年不幸受伤,受伤时39岁,经鉴定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发表于 2012-8-3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2-8-3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西充县一直缺水,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内饮水问题,在位于西充县内龙门桥村规化修建“九龙潭”水库,本来是利民的实惠工程,但目前由于分配的土地赔偿款问题,让原来“淳朴”的村民变成了见利忘义的仇人。在2004至2012年期间该村陆续有村民回签户口。在2012年该村分得土地赔偿款590余万元,该村没有按目前村内实际户口数进行分配,而是根据所谓大队制定的土办法来分配,对有男丁家庭和只有妇女的家庭区别对待,敢问在中国目前还存在“性别歧视”吗?而且国家对土地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土地是增人不增地”,而现在该村土地赔偿款分配时有针对性地仅对其中两家人进行不公平对待,不是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再问是否土办法大过中国法律?并且于8月28日召开所谓的村民会,在一开始没有公布分配方案的时候就让村民全部先签字,然后再进行公布,此举已实际上构成欺骗群众的行为。现要求各相关部门对该村土地赔偿款的分配介入,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宜。
          另根据该村“土地款分配方案”第四条“自愿迁出,土地甩给集体的,未完成各种义务,听到修水库,将户籍又迁回来的,在组上享受60%的分配权,配件及小孩全分”,而实际执行中本人属于当时为小孩读书买户口至晋城镇,未迁入男方,且土地由妹夫一家承担劳作,对各种分配的农税、提留等均完成,而此次分配村上却以“女大已婚迁出,近期又迁回来的,不享受分配权”为由拒绝进行分配。而类似我这种情况(买户口后又迁回的)在该村很多,其他人都可以进行分配,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难道只因为我家全是女子,没有男丁吗?
     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合理吗?这种分配方式是否违规?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nter868 发表于 2012-8-30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由于西充县一直缺水,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内饮水问题,在位于西充县内龙门桥村规化修建“九龙潭”水库,本来 ...

通常情况下,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首先要确认村民资格。
一般认为,作为“村民”要有农业户籍,并且参与了村里公益事业建设,且长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成员关系,可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发表于 2012-8-3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顶帖!!

发表于 2012-8-3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 发表于 2012-8-31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通常情况下,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首先要确认村民资格。
一般认为,作为“村民”要有农业户籍,并且参 ...

那可否再咨询一下,我买户口出去以后但农村的提留、农税仍然按时缴了的,这种是否因为享有土地分配权。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