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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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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3_43:}

发表于 2012-11-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
    我父亲给人下水泥,由于水泥车停靠在大公路上转运给另一车,在下水泥过程中,我父亲被一摩托车撞死,经交警认定,摩托车负全部责任。摩托车主虽然有驾驶证,但近年来,其已连续三次造成交通事故。目前,公安机关对摩托车主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立案。我起诉水泥老板赔偿,法院只判了水泥老板赔偿我父亲的死亡金赔偿金和丧葬费,驳回了我有关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的请求,但没有说明法律依据。
请问,法院以摩托车主承担了刑事责任拒绝判水泥老板赔偿我精神损失费有哪一条法律依据,该判决是否错误?我该依据那一条法律上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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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33--33 发表于 2012-11-5 11: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您好!
    我父亲给人下水泥,由于水泥车停靠在大公路上转运给另一车,在下水泥过程中,我父亲被一摩 ...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法实施后,交通肇事责任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责任。我曾经代理的成都第一例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民事赔偿争议案,肇事方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同时被判处赔偿受害人民事赔偿各项费用,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后被告不服上诉,成都中院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12-11-6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2-11-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11-1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发表于 2012-11-1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这个名进来就是想说希望南部县那些相关管理部门你们能不能把那些黑网吧端了,让那些网吧都能成正规点的,是未成年人禁入的!!!!!!!!!!!!

南部县到处都是黑网吧,学生们放学了就去上网,为什么相关管理部门不查处这些网吧,不是禁止未成年人入网吧吗?为什么这些学生可以随便进出,报警了了为什么没有人查处,可恶的管理部门


发个言,说个话,都会被禁言,不是我要乱说话,那黑网吧真是害人,你们相关的管理部门为什么就不能严查严打??给那些孩子们一个好的环境成长。。。。。。。。。。。。。。。。。。。。。。。。。。。。。。。。。。。。。。。

发表于 2012-11-1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这个名进来就是想说希望南部县那些相关管理部门你们能不能把那些黑网吧端了,让那些网吧都能成正规点的,是未成年人禁入的!!!!!!!!!!!!

南部县到处都是黑网吧,学生们放学了就去上网,为什么相关管理部门不查处这些网吧,不是禁止未成年人入网吧吗?为什么这些学生可以随便进出,报警了了为什么没有人查处,可恶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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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这个名进来就是想说希望南部县那些相关管理部门你们能不能把那些黑网吧端了,让那些网吧都能成正规点的,是未成年人禁入的!!!!!!!!!!!!

南部县到处都是黑网吧,学生们放学了就去上网,为什么相关管理部门不查处这些网吧,不是禁止未成年人入网吧吗?为什么这些学生可以随便进出,报警了了为什么没有人查处,可恶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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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这个名进来就是想说希望南部县那些相关管理部门你们能不能把那些黑网吧端了,让那些网吧都能成正规点的,是未成年人禁入的!!!!!!!!!!!!

南部县到处都是黑网吧,学生们放学了就去上网,为什么相关管理部门不查处这些网吧,不是禁止未成年人入网吧吗?为什么这些学生可以随便进出,报警了了为什么没有人查处,可恶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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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63岁马师傅持有C照,一运业公司聘请马师傅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T字公路上转弯时,因观察不当处置措施不力,与一17岁未取得驾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至17岁人当场死亡。马师傅发现该人死亡后,自己没有报警,等到死者父母到来时,由死者父母报了警。马师傅害怕死者父母打他,就逃离了现场。经交警认定,马师傅负全部责任,死者不负责人。事发后,运业公司已经赔偿死者家属五十多万元,现检察机关已经对马师傅进行了逮捕。
请教律师:马师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如果是,63岁的马师傅该判几年刑?认定马师傅负全部责任是否合理?摩托车主及其死者父母是否有过错?如果有,是否减轻马师傅的刑事责任?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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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ab12345 发表于 2012-11-12 21: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律师,您好!

63岁马师傅持有C照,一运业公司聘请马师傅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T字公路上转弯时,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在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出具事故认定书后,除非有特别充分证据,一般很难推翻。
解决此类案件最好的办法是对受害人亲属支付应有的赔偿,以取得其谅解,如能做到,通常情况下判缓刑的较多。

发表于 2012-11-20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昨天我喊朋友小龚去踢球(踢耍,非正式比赛),同行的还有小黄和小陈。
踢球过程中,小黄将小龚踢伤(小龚带球将小黄过了,小黄在后面追不上,就踢了他一脚)
事后检查小龚小腿骨骨折
预计手术费加治疗费要2万元
请问,这个手术费用应该谁承担?或者是由哪几个人共同承担,又各承担多少呢?
另外,小龚由于受伤不能上班,是否还需要赔偿他的误工费等?
谢谢!

发表于 2012-11-2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您好!
      请问:就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目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案情
      劳莉(化名)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1989年3月被该校聘任为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从此,长期克扣、少付工资。
      2005年12月,双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一审诉讼请求:
      一、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补发……;
      二、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
      三、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
      四、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审查,2011年6月20日(劳莉,化名)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11年7月4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劳仲【2011】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对(劳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简言之:万源市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故裁定不受理。
      劳莉是在收到仲裁通知当天向万源市法院起诉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并且属于该《规定》的第三条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道理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审查,…… 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劳莉(化名)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劳莉)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的问题”、“(劳莉)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劳莉)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达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没有对万源市法院的裁定是否有理进行审理,却帮万源市法院寻找不受理的借口。
      劳莉的诉讼请求分明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全额支付工资,达州中级法院法官却故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法官面前,却被认定为未聘专业技术职务;法律明文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却被达州中级法院认定为已有明确答复、已有信访终结意见,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分明是在收到劳动人事仲裁通知当日起诉的,却被法官认定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认定起诉符合时限规定外,一审法院未认定任何事实,却被中级法院法官认定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分明是违反立法本意、枉法裁定,却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再审理由:
      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四、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五、本案为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劳莉,化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不当,且其原民事诉状仅要求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支付工资,二审却认定为“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改变并超出了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第五条,“本院认为:本案中(劳莉,化名)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劳莉,化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劳莉,化名)的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同样没有对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否适当进行审理,象达州市中级法院一样,继续帮万源市法院寻找不受理的借口。
      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还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第二、三、四、六条再审理由和法律依据;随意合并了第一、二两条再审理由,且没有对其公正审理。

      上级法院帮下级法院寻找借口,审案还会公道吗?

      请张律师帮我们出出主意,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附件2: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证据:
聘书.jpg 聘用合同封面.jpg 聘用合同第2页.jpg 聘用合同尾页.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jpg

发表于 2012-11-2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尊敬的律师领导:宫 绍 洪 一案, 公益事业反而遭抢劫钱财、刑讯逼供、造据冤判冤案,要怎么办?

发表于 2012-11-23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在劳莉(化名)人事争议案中,她与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一级教师职务职务聘用合同,用人方却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而是按管理9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工资,长期克扣少付工资。劳莉要求按照一级教师国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完全与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无关。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不该错误适用法律、毫无理由不受理,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受理上诉和再审,不该帮原审法院找借口!否则上诉、再审还有意义吗?
      明显的执法枉法!明显的“眼睛花了”!明摆着的“躲猫猫案件”!
      我已通过四川省高级法院网上信访平台和麻辣社区论坛,并且通过邮寄申诉信函,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关注本案,希望她能主持正义,提出重新再审本案。但至今没有回音,不知何故?
      请张律师给出出主意,该如何是好?
      再次谢谢!

发表于 2012-11-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
    我是一农民,2009年1月,我在自己有两证的农房二楼加层房屋一层,养了一百多只鸽子,工商局还发给我养鸽证。2012年11月,建设局以我的加层房屋没有登记发证违章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准备强制拆除我家该房屋。请问,建设局要强制拆除我的房屋是否违法?我该依据那些法律条款予以申辩?谢谢律师解答!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网友提问,谢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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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384*  我老家眉山市仁寿县的农村户,我和老公1997年结婚,办了酒席,没有办结婚证。2007年办的结婚证,我和老公在外打工,2001年我们把全部的积蓄都拿出来和父母在自家宅基地修的一楼一底房屋。我们和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请问律师:房产证上我和我老公该有没有名字? 四川成都

1340***028*  我生了两个孩子,但老公却在外有了小三并和我离了婚,孩子都跟我,我想请问,他每月不按协议给我抚养金,我该怎么办? 四川成都

1355***826*  请问我老公吃喝嫖赌思想还变态。两年前起诉过离婚。在法官劝说和他一再保证下撤诉了那时没小孩。回来后他不但不改还更严重多次想离婚又怀孕了。现在孩子八个月实在过不出来。我第二次向法院起诉了。他要是不离。我离的脱吗? 四川成都

1588***124*  我有一个朋友离了婚!他现在和一个没有离婚的女人在一起!而且那个女的还给他生了一个孩子!请问那个女的是犯法的行为吗!如果是,她会受到哪些惩罚! 四川成都

1528***100*  请问:我借给朋友钱、他做工程亏本,无力偿还,借的时侯说给利息,现在他老婆要和他离婚,我能问她老婆要钱吗? 四川巴中

1822***417*  尊敬的律师:我兄弟两年前离婚,年仅九岁女儿归他抚养。他的前妻在同他离婚一年后去世,他前妻去世时在她老家留下一套住房,她前妻家里也只有她父亲唯一一人。请问:我兄弟女儿有她那套房产的继承权吗?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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