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龙雇佣老杨开出租车,收入的 20%归司机。2009年11月17日凌晨1时,因公路维修半边路难行,老杨与老刘的车都驶入了刚修好不允许通车的路面,不料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出租上一乘客死亡,老杨受伤致九级伤残,两车受损的结果。经交警鉴定,双方责任各半。经法院判决,老龙所参加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大货车【脱保】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老龙的出租车报废购新车等用去10万元左右。2012年,老杨以雇佣关系起诉老龙赔偿自己九级伤残的各种费用17万元,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判决老龙和老杨各承担老杨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的35%和65%的责任,即判决老龙赔偿老杨各种费用58000元。由于老龙的车买了保险的,于是,老龙起诉保险公司代为赔偿。2013年8月,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老龙有关老杨的治疗费等58000元。2013年11月1日,老龙又起诉老杨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请问张律师:
1、在2012年的判决中,老杨已经承担了自己受伤费用的65%,老龙起诉要求老杨赔偿其车损等经济损失10万元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雇佣开车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2009年11月,2012年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第35条判决老杨承担自己被雇佣受伤全部责任的65%是否是适用法律不当,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有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规定,由雇主老龙承担雇员老杨受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17万元左右【因为老杨在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故意行为,也没有重大过错,而是一般过错,事故后,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
本帖最后由 33--33 于 2013-11-19 22: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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