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律师:新年好!
2009年。我家响应政府发展畜牧业千万工程的号召,在自己房屋的三楼修建鸽子房屋100平方米,养鸽子数百只,鸽子协会发给了会员证;又在房屋墙壁左后养母猪20多头,良种鸡600只。2013年政府修路要征用我家房屋。建设局认定我家养殖房屋是违章建筑,准备强制拆除。于2013年3月发出拟处罚决定书,我申请了听证并认为在农村在规划之前历史形成的养殖房屋虽然没有证件,仍然是合法建筑。听证后,建设局没有做出处罚决定,也没有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等到2014年1月,建设局撤销了去年的拟处罚决定,但仍然在决定书中说我家养殖房屋是违法建筑。2014年1月20日,建设局又发出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我家自动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我又申请了听证。请问律师:第一,我们农民用于生产生活的养殖房屋已经多年,是否是违法建筑?凡是没有颁发证件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吗?第二,行政处罚法第29条有关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适合我家养殖房屋吗?第三,建设局对同一房屋以违法建筑的同样理由在一年中做出两次拟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做出两次处罚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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